四川省糧油購銷管理辦法

《四川省糧油購銷管理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95年11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糧油購銷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5-11-02
  • 生效時間:1995-11-02
  • 類型: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
【發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1995-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2號)
《四川省糧油購銷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肖秧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糧油購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糧油購銷管理,保障糧油市場穩定,促進糧油的正常生產和流通,維護糧油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油,是指非種用的稻穀(含大米)、小麥(含麵粉)、玉米和油菜籽(含菜籽油)。
第三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油購銷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油購銷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本地區的糧油總量平衡工作,加強對糧油生產經營的巨觀調控。
省糧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全省糧油購銷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在上級糧油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購銷的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糧油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物價、稅務、衛生和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糧油購銷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糧油收購
第五條糧食定購任務是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完成糧食定購任務,是糧食生產單位和農民應盡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糧食定購計畫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目標,逐級落實到國有糧食收購單位、糧食生產單位和農戶,確保收購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國家定購糧食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按實物收購,不得收取代金。
定購糧食的收購價格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在定購糧食以外需要通過市場收購的糧食,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計畫,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進行收購;收購價格按隨行就市的原則確定,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或最高限價。
第八條油菜籽收購,本著國家掌握主要油源、確保市場供應的原則,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收購計畫,確定指導價或最低收購保護價;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收購,並確保油菜為收購計畫的完成。
第九條在國家下達的糧食定購任務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油菜籽收購計畫未完成前,除國有糧食收購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糧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農村飼養業等用糧單位可在本縣農村購買糧食加工自用,但不得轉手出售。
第十條在國家糧食定購任務和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油菜籽收購計畫完成後,具備規定資格並經核准的糧食批發企業可在本地農村購買糧食和油菜籽。
第十一條收購的糧油必須符合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嚴禁水分、雜質超過標準的糧油入庫。
第三章 糧油銷售
第十二條從事糧油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的糧油政策及糧油價格政策,接受國家巨觀調控的指導。嚴禁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嚴禁哄抬糧價、牟取暴利。
第十三條國家定購糧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主要用於城鎮居民、部隊和農村救助人口等基本口糧的供應。定購糧的供應銷售按省人民政府的計畫和確定的價格執行,嚴禁擅自漲價、變相提價。
第十四條銷售國家定購糧以外的糧油的價格不得超過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核定的進銷差率、加工費標準和利潤率。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將部分定購糧轉為地方儲備。需要將定購糧轉作議價銷售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後,可以從事糧油批發:
(一)有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儲備設施;
(三)有必要的糧油質量檢測手段。
第十七條糧油批發市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常年開放。
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收購的糧食和經批准的糧食批發企業在本地農村購買的定購以外的糧食,批量銷售部分必須進入糧油批發市場,禁止場外交易。
銷糧區糧食批發企業和用糧單位到產糧區採購糧油,必須到批發高層購買,不得直接到產糧區農村購買。
第十八條從事糧油零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營業執照,但農民出售餘糧的除外。零售糧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國有糧油零售經營網點必須從事以糧油供應為主的經營活動,其撤銷或改變用途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通過期貨交易所交易取得糧油實物的單位和個人,尚未取得糧油批發資格的,憑交易所出具的現貨交割票據,經省糧食主管部門同意,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糧油批發臨時經營手續後,可批發契約規定範圍內的糧油。
第二十一條經營的糧油應當與其標示的品種、標準、等級相符。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糧食、工商、物價、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糧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交當地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定購糧收購價格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油菜籽收購價格收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並處違法收購款5%-10%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用糧單位擅自將收購自用的糧食轉手出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交當地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按照國家定購糧收購價格收構;有非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將國家定購糧轉作議價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糧油批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糧油批發市場以外的場所批量交易糧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交當地國有糧食收購單位按照國家定購糧食收購價格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油菜籽收購價格收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並處違法交易額5%-1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工商、物價、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國有糧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處罰外,由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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