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直屬行政機關房地產管理規定

為加強四川省直屬行政機關房地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方便機關工作和職工生活,特制定以下規定。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08
【生效日期】1993-0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直屬行政機關房地產管理規定
(1993年2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加強我省直屬行政機關房地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方便機關工作和職工生活,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省屬行政機關的房地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機關的負責同志和行政後勤機構應切實加強對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管理職責,落實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房地產資產不流失。對辦公用房和職工住宅必須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立房地產檔案,做到圖、表、帳冊資料清楚、齊全。
二、省屬行政機關使用的房屋,凡由國家財政或省財政直接投資建造的,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委託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產權實行統一管理。省級各行政機關享有房屋使用權,負責日常管理維護,但對房地產沒有處分權。
省屬行政機關使用自籌資金建造的房屋,應將房地產情況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並附送“房屋產權證”複印件。
三、省屬行政機關的房地產需要轉讓、交換、出售、調撥、拆除、改建、改變為營業用途的,必須經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應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省屬行政機關房地產供省屬行政機關及直屬機構使用。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批准使用省屬行政機關房地產的,應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機關為消化富餘人員興辦第三產業和為安排行業子女興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需要使用機關少量房屋的,暫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
國有資產占用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另定。
五、省屬行政機關經批准進行住房制度改革,實行提租和出售住房的情況,應及時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六、省屬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上旬,將本單位的房地產狀況及增減變化情況報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七、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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