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2005年6月7日,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建設廳以川人發〔2005〕21號印發《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考試、註冊、職責、附則5章28條,由四川省人事廳和四川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建設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人發〔2005〕21號
  • 印發時間:2005年6月7日
  • 施行時間:2005年6月7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 試,第三章 注 冊,第四章 職 責,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人發〔2005〕21號
各市(州)人事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省級有關部門:
為適應我省房地產市場發展需要,加強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為,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的規定,省人事廳、省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 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2、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事廳 四川省建設廳
2005年6月7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管理,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為,根據人事部、建設部《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協理人員。
第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已納入國家統一建立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制度,是房地產經紀人員從業資格。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的實施, 由省人事廳、省建設廳共同負責。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全省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由省人事廳、省建設廳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寫考試教材,負責考試報名的資格審查和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協助省人事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入庫試題的命題工作。
第七條 省人事廳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指導、監督,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的命題、審題、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抽取每一年度的考試試題和制卷,並實施考試考務工作,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願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省人事廳、省建設廳頒發共同用印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省範圍有效。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後,方可報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名義從業。未註冊登記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二條 經省建設廳授權的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房地產經紀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註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註冊管理機構授權或委託的地方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註冊初審機構)初審合格後,統一報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註冊證》。
第十五條 各地人事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和資格註冊證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續期註冊手續。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所在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續期註冊者,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的證明。
第十七條 經註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由註冊管理機構註銷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註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註冊和註銷情況,並報建設部和省建設廳備案。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只能註冊受聘於一個房地產經紀機構,並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個人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者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有權拒絕執行房地產經紀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房地產經紀事務並獲得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當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房地產交易事宜,向委託人提供相關信息,按契約約定 完成委託業務,並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程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全省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助理經濟師職務。
第二十六條 依法獲準在我省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協理從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註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和省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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