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以來,我省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大力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變化,房價走勢平穩。為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發〔2010〕10號檔案精神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事關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各地、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上漲過快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有力措施,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設,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完善調控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結合本地房地產市場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發〔2010〕10號檔案的實施細則,細化和完善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力度的相關措施。實施細則應於12月中旬制訂並向社會公布。已出台實施細則的地區,要根據最近國家有關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通知精神進行調整和完善。房價過高、上漲過快、房源供應緊張的城市,要根據實際,明確在一定時間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同時,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等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調控合力,切實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三)加強考核與問責。各市(州)政府要切實擔負起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省政府考核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考核縣(市、區)政府,層層抓落實的考核問責機制。省政府授權住房城鄉建設廳、監察廳對市(州)政府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與問責。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二、嚴格差別化信貸稅收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四)嚴格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金融機構要加大差別化信貸政策執行力度,嚴格執行國發〔2010〕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0〕275號)對購買不同套數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貸政策,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
(五)繼續實施差別化的住房稅收政策。各地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有關規定,不得擅自變更優惠政策標準,擴大優惠政策適用範圍。
(六)加強對偷稅漏稅行為的查處。各地要繼續深化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加強對二手房交易中訂立“陰陽契約”等偷逃稅款行為的查處。對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要積極利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手段強化稅收征管。
三、加強住房建設和用地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七)加強住房用地供應和住房建設年度計畫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要加大對各地2010年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供應計畫實際完成情況的督察考核力度,切實落實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畫和供地計畫。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要求,根據年度計畫實行宗地預安排,並將確定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
(八)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各地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配合,提高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儘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九)嚴格土地出讓規劃和建設條件。各地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契約。對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築面積的控制標準,並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十)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在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中應明確違約責任追究及處罰條款,載明土地受讓人遵守約定的承諾。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契約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出讓條件。
四、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全省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以下簡稱林區棚戶區)、國有農場(墾)棚戶區、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和採煤沉陷區(以下簡稱煤礦棚戶區)等各類棚戶區居民(職工)住房應在2012年底前全部啟動實施改造,力爭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要求作好各類棚戶區改造的規劃編制和年度計畫制定工作,確定改造項目,安排改造時序,落實資金、土地、稅費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做好拆遷安置工作。相關政策措施及規定按照我省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要求執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林區棚戶區、農場(墾)棚戶區、煤礦棚戶區等各類行業棚戶區職工住房改造,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應、優惠政策落實、審批手續等方面給予儘可能的幫助和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予以資金支持。
(十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各地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設區城市要嚴格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中關於在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可按上限5%的配建比例建設,鼓勵縣級城市執行公共租賃住房配建制度。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指標作為商品住房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規劃和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同時,要積極推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試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統籌安排、逐步並軌運行,探索政府租賃住房統一建設、分類保障的新體制新途徑。商品住房價格過高、房價上漲過快、房源供應緊張的城市,應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鼓勵各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各類保障性住房。
(十三)多渠道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各地應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財政資金投入,確保建設資金按時足額到位。要嚴格執行財政預算安排、土地出讓淨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相關規定。中央代發的地方債券資金,應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傾斜。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將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金融機構應加大支持力度,抓緊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貸款擔保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十四)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並公布2012年前(含)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項目的供地計畫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城市規劃區外的各類行業棚戶區改造後職工需進入城鎮安置的,最遲應在2011年5月底前向當地縣及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安置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申請。市(州)人民政府應在2011年6月底前確定供地計畫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原則上城市規劃區外各類行業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項目應在原縣域內實施,情況特殊確需跨縣域實施的,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項目用地計畫得到落實的同時,各地要加快建設用地的整理,依法依規完成征地拆遷等工作,及時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項目提供可建設用地。不能按時完成征地拆遷工作的,應及時調整用地計畫,在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或具備“淨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中優先安排,確保按期開工建設。
五、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
(十五)嚴肅查處囤地炒地閒置土地行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快查清和處置閒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各地政府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等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分類限期完成整改處置工作,並於12月20日前將書面報告送國土資源廳匯總報省政府。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1年以上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將閒置土地信息核實結果及時通報同級銀行、證券監管部門。
(十六)加大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力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在商品住房預售環節及時發現並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大對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契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要結合《四川省契約監督條例》的實施,做好格式條款備案監督工作,堅決遏制違法行為發生。各市(州)要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結果於12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廳,同時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查。
(十七)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制度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門實施房地產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開發企業及時做好開發項目備案,按月報送項目開發建設相關數據,加強項目開發經營全程動態監管。凡未按要求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備案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
六、加快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加強輿論正面引導
(十八)加快全省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各地要把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作為貫徹落實國發〔2010〕10號檔案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實。要加快建立部、省、市三級住房信息系統網路和基礎資料庫,為民眾住房消費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提供全面、及時、準確的信息。各市(州)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聯接要按照隨建隨聯、穩步推進的原則進行。全省在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級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與省級信息系統聯網,甘孜、阿壩、涼山3州最遲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此項工作。房地產市場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所需費用,由各地財政結合當地信息化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一併落實。
(十九)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監測體系。各級統計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實現各類相關資料互聯共享,全面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統計制度,完善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定期對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進行分析。
(二十)加強正面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設、樹立正確住房消費觀念、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的宣傳報導,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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