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

(1995年6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

2014年四川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調整後的四川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4元/小時、11.1元/小時、12.1元/小時、12.6元/小時。還有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每日46元)、1070元(每日49.2元)等四個檔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
  • 類型:保障規定
  • 時間:2013年
  • 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
四川最低工資標準,全文,新舉措,

四川最低工資標準

四川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000元(每日46元)、1070元(每日49.2元)、1140元(每日52.4元)、1200元(每日55.2元)。調整後的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4元/小時、11.1元/小時、12.1元/小時、12.6元/小時。
其中,成都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市、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等14個區(市)縣將執行1200元/月、12.6元/小時的標準;
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等6個縣(市)將執行1070元/月、11.1元/小時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五險一金”,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上述關於四川省的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據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的標準,目前四川省仍然按照這個標準執行,而四川省2014年目前尚無最新的工資標準出台,如有最新標準出台,將為您及時更新。

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的工作規定,不得與本規定相牴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加強對本規定實施工作的領導。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協助配合。
第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權對用人單位執行的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勞動者有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用人單位有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休假、探親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日計算。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支付形式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月、日最低工資標準額進行折算。
第九條 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算並提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下達執行。
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最低工資標準,報經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公布實施。在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必須執行同一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每年7月1日前確定或調整一次。
第十條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上一年和本年度的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經濟發展水平。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時約定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於勞動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欠付時間一月以上不滿三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
(二)欠付時間三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的50%的賠償金;
(三)欠付時間六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確有困難的,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協商,沒有工會的,與半數以上職工同意推舉的代表協商,在意見基本一致以後,可向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暫緩執行本規定的申請時,應當徵求同級工會的意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對執行村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或者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職工代表因申請暫緩執行本規定協商不一致的,按照《四川省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舉措

5月26日,省長魏宏主持召開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當前穩增長措施,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會議決定,2014年月最低工資標準由2013年的4檔調整為3檔,即每月1100元、1250元、1400元,平均上調幅度14.5%。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11.5元、13.2元、14.6元,平均上調幅度為15.1%。會議決定2014年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的基準線為11%,上線為18%,下線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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