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有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有土地登記暫行辦法,發布單位是82103,發布文號是川國土發[1995]16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有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5-11-21
  • 發布單位:82103
  • 發布文號:川國土發[1995]165號
【生效日期】1995-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國有土地登記暫行辦法
(省國土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印發
川國土發[1995]165號)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土地登記管理,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工作程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規範化的土地市場,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省城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確認、變更及其出租、抵押等他項權利的登記,適用於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全省土地使用權登記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土地登記規則》、《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的技術標準及確權登記程式。其土地登記的程式是:(1)申報;(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註冊登記;(5)頒發土地證書。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登記的時限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國土[籍]字第33 號)的時限要求辦理。
第四條 省級行政機關、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川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跨市(地、州)行政區域的土地使用權的,應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由省國土局直接辦理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土地登記申請人按登記申請要求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申請人向省國土局提交以下檔案和證明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或變更土地登記的,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包括以出讓、劃撥、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檔案,地上建築物權屬證明等。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還應提交初始土地登記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4、其他證明檔案。包括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協定書或證明,出讓金或土地稅費交款憑證等。
(三)省國土局指派土地調查人員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技術標準和工作程式對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的宗地進行權屬調查和地籍勘丈。核實權屬界線、界址、位置和面積,提交地籍調查表、宗地草圖、地籍原圖等地籍調查資料。
(四)省國土局具體負責土地登記的工作人員對《土地登記申請表》或《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法和法人代表人證明、或代理人身份證明和地籍調查資料等進行初審。對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三個基本條件的,由省國土局批准予以登記。
(五)省國土局對批准予登記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註冊登記並頒發省人民政府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對變更土地權屬的,進行變更註冊登記,更改或換髮省人民政府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二、省國土局委託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的程式如下:
(一)土地登記申請人向省國土局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以及有關權屬來源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二)省國土局向被委託的土地管理部門傳送土地登記或變更土地登記委託事項通知書。
(三)接受委託的土地管理部門在組織完成委託宗地的權屬調查和地籍勘丈後進行初審,並在土地登記審批表的初審欄內簽署初審意見後,將土地登記審批表及有關權屬來源證明、地籍調查資料呈報省國土局進行覆核,經批准後由省國土局註冊登記,頒發或更改、換髮省人民政府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市(地、州)行政機關,市(地、州)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跨縣行政區域的土地使用權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直接辦理土地登記的參照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直接辦理登記的程式辦理。達到頒證條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人或委託的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予以登記或變更登記,頒發或更改、換髮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委託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的,參照本暫行辦法第四條委託登記程式,由接受委託的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地籍調查、初審,簽署初審意見後,將有關材料呈報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覆核,經批准後由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頒發或更改、換髮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辦理轉讓、出租和抵押登記。省級行政機關,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川企業事業單位),跨市(地、州)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轉讓、出租、抵押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經省國土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並向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承租證明書或抵押證明書。
市(地、州)級行政機關,市(地、州)屬企業事業單位,跨縣行政區域使用國有土地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到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並向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承租證明書或抵押證明書。
省、市(地、州)國土局委託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受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申請的,由被委託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呈報委託的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登記並向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承租證明書或抵押證明書。
第七條 縣級和縣級以下行政機關、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地籍調查和初審,經覆核達到頒證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委託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予以登記,並頒發或更改、換髮縣級人民政府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縣級和縣級以下行政機關、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租和抵押登記,並向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承租證明書或抵押證明書。
第八條 縣屬以上企業單位改組股份制企業的,按改制前的企業級次向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並按本暫行辦法直接辦理和委託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式辦理。
第九條 新設立的企業,向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並按本暫行辦法直接辦理或委託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式辦理。
第十條 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或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權利滅失或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終止的,原土地使用者或當事人應當按級次到規定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本級政府決定直接辦理註銷登記,註銷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更改、換髮土地使用證後,應當將土地登記卡登記的有關內容書面通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下發前已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初始土地登記或變更土地登記,領取了土地使用證或更改、換領了土地使用證的,應遵照本辦法規定持原土地使用證按級次到省、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換領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下發前,省、市(地、州)級行政機關及其市(地、州)屬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已向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土地登記申請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後,將有關資料按級次報省、市(地、州)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覆核,經批准後頒發同級人民政府簽章的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土地登記收費在國家、省未出台新的收費規定前仍按省物價局、財政廳、省國土局聯合下發的《四川省國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川價字非[1991]116號)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變更土地登記一次收取一次費用。委託辦理的,委託和被委託單位對同一宗地只能收取一次費用。有關收費由委託方按委託的項目及標準核撥給被委託方。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共同完成的,由雙方協商合理分配,不得重複收費。
第十五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及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買賣、轉讓房屋等建築物後,必須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逾期不申請辦理的,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或未按規定登記的,依照《四川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四十九、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國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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