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強公司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

《四川省加強公司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是四川省1985年8月1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8-16
【生效日期】1985-08-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加強公司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5年8月16日川府發〔1985〕137號)
為貫徹執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必須加強對公司企業的登記管理,確認公司的合法地位,保護公司的合法經營和正當權益,取締非法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企業的登記管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公司必須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業務的經濟實體,有獨立財產,能承擔經濟責任,並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第二條開辦公司,必須依法向所在的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批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準予經營。未經核准的公司企業,一律不準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契約、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戶。
第三條公司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必要的設備(包括租賃的)。經營批發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相應的倉儲等設備。
第四條公司必須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必要的資金,從事勞務、服務、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的公司應有一萬元以上的自有資金作為擔保;從事商業經營的公司必須有十萬元以上的自有流動資金。銀行貸款不得視為公司自有資金。公司的註冊資金,應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應提供資信證明。實有資金少於註冊資金的,銀行不予開戶。
第五條公司必須有十名以上固定從業人員,有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會人員。從事各種科技諮詢服務的公司,必須有相應的專業科技人員,如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律師等有技術職稱或有同等技術水平的專業人員。兼職技術人員應有本單位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的證明。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應與企業的註冊資金,經營場地、設備、技術條件和經營能力相適應,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其他,但必須要有主營業務。
第七條開辦公司必須提供下列檔案副本:
1、開辦公司的申請報告。
2、批准成立公司的檔案。全民所有制公司由縣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行業管理部門批准;集體所有制公司由主管部門批准;沒有主管部門的其他公司,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從事有特殊規定行業的公司,必須有專項批准檔案。
3、公司章程。聯營公司需有聯營各方的契約或協定書。
4、公司註冊資金的資信證明。如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企業出具的資金擔保證明(應註明對擔保企業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銀行、財政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5、公司主要成員的身份證明和人員名單。
第八條公司章程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應明確以下內容:
1、公司的宗旨和公司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及隸屬關係。
2、公司的經濟性質、資金來源、核算形式、財產歸屬。
3、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4、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組成、法人代表、管理辦法和分配形式。
第九條公司的名稱。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核准,名稱應反映所屬行業並冠以所在市、縣的地名。在市、縣範圍內,公司不得重名。使用市、縣(區)、省名的要分別報市、縣(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使用“中國”、“中華”、“全國”等名稱的應是全國性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開發公司必須明確是開發某種產品、某項技術或某個行業,並具備與開發內容相適應的生產經營條件和能力。
稱總公司的應有下屬分公司,並應有組織章程、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不得自稱或掛名為總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條公司的合併、分立、轉讓、改名、遷移地址、抽調資金、變更經營範圍、經濟性質和法人代表等變更事項,均應向原批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原有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公司繼續承受,原訂契約及債權、債務關係不變。
第十一條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核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國家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經營業務應按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經營,不準就地轉手倒賣;不準以假契約騙買騙賣、買空賣空、哄抬物價,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二條公司經核准登記後,必須在三十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的稅務登記。
滿一年時間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一年以上者,視為歇業,應繳銷其營業執照。公司每年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一次年檢手續,提交資產負債表,接受監督檢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對所管轄地區內的公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公司企業應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檔案、帳冊、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或者撤銷銀行帳號、勒令停辦或者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分。
(一)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違反核定登記事項進行生產經營不接受勸告的;
(三)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塗改、轉讓營業執照的;
(五)從事非法經營的。
第十四條以“中心”命名的企業,開辦條件原則上比照本規定各條審核。商業貿易“中心”應是以批發為主的企業。科技服務等“中心”應在技術等方面,在一定範圍內起到作為“中心”的指導輻射作用。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今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令和規定有牴觸,以國家法律、法令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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