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四川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性管理辦法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對幼稚園登記註冊的管理
  • 發布機構:四川省教育委員會
  • 實施時間: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幼稚園登記註冊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幼稚園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稚園或捐資助園。
第三條 舉辦幼稚園實行登記注臭簽榆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四川省境內舉辦幼稚園,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祖遷恥辦園證書》。
第四條 舉辦幼稚園頁紋必須具條下列條件:
(一)在安全和無環境污染的區域內設定幼稚園;
(二)幼稚園的園舍和設施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並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
(三)幼兒海格嬸園工作人員無慢性傳染病或精神病;
(四)園長、教師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五)醫師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六)保健員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七)保育員具有國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前款規定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舉辦幼稚園的具體條件。
第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縣(市、區)及其以上所屬單位舉辦幼稚園,應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幼稚園登記註冊表》,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者準予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證書》。
農村區、鄉、鎮所屬單位舉辦幼稚園,應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公民舉辦個體性質的幼稚園,應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幼稚園登記註冊表》。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條件者準予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證書》。
《幼稚園登記註冊表》和《辦園證書》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發。
第六條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舉辦的幼稚園應按照本辦法重新登記註冊,領取《辦園證書》。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應暫緩登記,限期整頓,待具備辦園條件後再予登記註冊,暫緩登記期間應停止招收幼兒。經限期整頓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登記註冊機關責令其停辦。
第七條 登記註冊機關對已登記註冊的幼稚園應加強監督指導,組織對幼稚園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辦園質量。
第八條 登記註冊機關應定期對酷應厚榆已登記注采頁虹冊並取得《辦園證書》的幼稚園進行複審,對不符合辦園條件的,就撤銷登記註冊,吊銷《辦園證書》。
第九條 已經登記註冊並取得《辦園證書》的幼稚園合併或更換舉辦單位(個人)、更改名稱、搬遷園址的,須由舉辦單位(個人)向原登記註冊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辦理變更登記註冊手續。
已經登記註冊並取得《辦園證書》的幼稚園停辦時,舉辦單位或個人應向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繳還《辦園證書》。
第十條 未經登記註冊、未領取《辦園證書》,擅自招收幼兒的單位或個人,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記灑嫌翻 單位或個人對登記註冊機關不發給《辦園證書》或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對登記註冊機關不發給《辦園證書》或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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