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幼稚園(含幼兒學前班)登記註冊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幼稚園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幼稚園登記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91-12-19
- 生效日期:1991-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成教發[1991]45號
【檔案來源】
12月19日發布成教發[1991]45號)
內容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登記註冊工作。
(一)主辦單位的住所或公民個人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幼稚園設定在安全和無環境污染的區域。
(三)幼稚園設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活動室和輔助用房,以及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
寄宿制幼稚園應設有寢室、隔離室。浴室、洗衣室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四)幼稚園應配備符合保育、教育要求的木質桌椅和安全、衛生的盥洗衛生用具,以及一定數量的教具、玩具、圖書、樂器和遊戲、體育器械。
寄宿制幼稚園還應配備兒童單人床。
(五)幼稚園工作人員無慢性傳染病、精神病。
(六)園長、教師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稚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或者具有國中畢業文化程度並受過幼兒教育專業培訓。
(七)醫師具有醫學院校畢業文化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職業培訓。
(八)保育員具有國中畢業文化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九)主辦單位和承辦人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稚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一)凡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成侯區、成華區所屬各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舉辦幼稚園,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應向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幼稚園登記註冊表》一式三份,經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後,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者準予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許可證》。
(二)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所屬各鄉和其他區(市)、縣轄區內的縣級以上單位舉辦幼稚園,應向所在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幼稚園登記註冊表》一式二份,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準予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許可證》。
(三)在各區(市)、縣轄區內的鄉(鎮)所屬單位及公民個人舉辦幼稚園,應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幼稚園登記註冊表》一式三份,經審查符合條件者準予登記註冊,發給《辦園許可證》,並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已經登記註冊並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幼稚園停辦的,由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式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同時繳還原證。
(一)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