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5〕27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主要任務、支持政策、組織實施4部分26條。
主要任務是:激活創新創業主體;夯實創新創業載體;營造創新創業市場環境;強化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強化財政資金引導;完善創業投融資機制;推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造系列創新創業活動品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號:川府發〔2015〕2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5日
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眾創新創業的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順應網路時代新要求,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促進經濟成長“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實施創業四川行動,有效整合資源,集成落實政策,完善服務模式,培育創新文化,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搭建創新創業轉化孵化平台,構建創新創業生態體系,形成想創、會創、能創、齊創的生動局面,實現新增長、擴大新就業,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政府引導,促進創新創業與市場需求和社會資本有機結合。
——堅持創新推動,促進就業。推進以創新為核心的創業就業,壯大創新創業群體,大力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打造新的經濟成長點。
——堅持機制創新,最佳化服務。降低創新創業門檻,構建市場化、專業化、資本化、全鏈條增值服務體系,提高創新創業效率。
二、主要任務
(一)激活創新創業主體。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破除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人才流動、成果處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縛,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和創新創業園建設,強化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建設,探索建立大學生創新創業導師制,實施“四川青年創業促進計畫”,推動青年大學生創新創業。開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戰略合作、中國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談會等活動,實施“千人計畫”、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畫等,完善社會服務機制,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來川創新創業。大力開展民眾性創新創業活動,扶持草根能人創新創業。
(二)夯實創新創業載體。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點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樓、孵化工場、孵化園區等),為初創企業提供低廉的創業場所。各縣(市、區)要結合自身優勢和特色,通過整合資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積極打造滿足創新創業需求的孵化樓宇、社區、小鎮,形成創新創業集聚區。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大學生創業場、創業沙龍為代表的創業苗圃。支持建設一批“孵化+創投”、“網際網路+”、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創業基地等現有條件,依託“51025”等全省重點產業園區,加快建設一批創新創業園(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創業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階梯型孵化體系。
(三)營造創新創業市場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勵各市(州)結合實際,按照國家改革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要求,簡化住所登記手續,採取一站式視窗、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為創業企業工商註冊提供便利,降低創新創業門檻。依法加強創新發明智慧財產權保護,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營造創新創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地方政府對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的房租、寬頻接入費用和用於創業服務的公共軟體、開發工具給予適當補貼,鼓勵眾創空間為創業者提供免費高頻寬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四)強化創新創業公共服務。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和服務機構建設,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優質服務,支持服務機構為初創企業提供法律、智慧財產權、財務、諮詢、檢驗檢測認證和技術轉移等服務。各市(州)、縣(市、區)要分級設立眾創諮詢服務平台,加強電子商務基礎建設,開展基於網際網路的創新創業綜合服務。建立面向創新創業者的專利申請綠色通道,對小微企業申請發明專利進行資助。
(五)強化財政資金引導。設立四川省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新創業,重點支持初創期、種子期及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積極爭取設立國家參股新興產業創投基金,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用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電子商務財銀聯動資金,運用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揮財稅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發展,培育發展天使投資群體。
(六)完善創業投融資機制。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推動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和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完善私募投資基金和股權眾籌等投融資機制,積極利用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證券化、銀行間市場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完善銀科對接系統建設,搭建銀科對接平台,推進銀行業機構科技支行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開展科技小額貸款試點。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模式,探索大型設備首台套保險,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七)推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最佳化我省創新創業平檯布局,形成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協調發展體系,推動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等向全社會開放,建立兼顧各方利益的資源開放共享機制,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研發服務。
(八)打造系列創新創業活動品牌。舉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四川賽區)、四川青年創新創業創富大賽、“創青春”四川省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天府·寶島工業設計大賽、四川青年電子商務創新創意創業大賽等賽事,開展創新創業者、企業家、投資人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的創新創業沙龍、創新創業大講堂、創新創業訓練營和成都“創業天府·菁蓉匯”等活動,搭建創新創業展示和投融資對接平台。
三、支持政策
(九)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對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十)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帶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3年內可保留人事關係,工齡連續計算,薪級工資按規定正常晉升,保留其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不影響職稱評定。單位建立相應管理辦法,規範科技人員離崗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允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條件下,經所在單位批准從事創業或到企業開展研發、成果轉化並取得合法收入。
(十一)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管理。
(十二)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取酬。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崗位職責和聘用契約約定任務的前提下,依法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在川兼職從事技術研發、產品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成果轉化活動,以及在川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並取得相應合法股權或薪資。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十三)放寬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使用範圍。規範直接費用支出管理,提高間接費用比例,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項目在研期間,年度資金結餘可按規定結轉繼續使用一年。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餘資金,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費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項目經費中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兩項支出中調劑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十四)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在川高校大學生可休學創業,休學年限按照高校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加大對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補貼力度。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工商部門註冊或民政部門登記,以及其他依法設立、免於註冊或登記的創業實體(如開辦網店、農業職業經理人等),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在高校或地方各類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孵化的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1萬元補貼。同一領創主體有多個創業項目的,最高補貼可達到10萬元。
(十六)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扶持力度。組織實施“四川青年創業促進計畫”,向符合條件並通過評審的創業青年發放3—10萬元免息、免擔保的創業資金貸款,貸款周期為3年,並一對一匹配專家導師開展創業幫扶。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加強銀行業機構與團委合作,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設計“青年創業”貸款。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加大對創業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吸引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通過省“千人計畫”引進的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給予50萬—100萬元的資助,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給予200萬—500萬元資助。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創業活動,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層次人才社會服務機制,落實引進人才社會養老、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保障措施。
(十八)強化對大學生創新創業載體的支持。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俱樂部,可申請100萬—300萬元左右的資金補助,用於創新創業培訓、項目孵化和設備購置等。規模較大、成效突出的創新創業俱樂部,經項目驗收合格的,可申請連續資金補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園,根據其規模和發展情況,可申請100萬—500萬元的資金補助,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孵化平台建設、創新創業團隊及項目資助、創新創業輔導培訓等。
(十九)加大孵化器建設支持力度。利用工業用地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並出租或轉讓。對申報國家高新區的省級高新區孵化器和各市(州)重點建設的孵化器給予專項支持500萬—10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專項項目支持50萬—100萬元。
(二十)探索先照後證工商登記模式。選取成都、瀘州、遂寧、甘孜四個市(州)推行先照後證試點。除涉及市場主體機構設立的審批事項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餘涉及市場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前置許可事項,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二十一)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鼓勵各地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利用創新券,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購買所需科研服務,相關科研服務機構持創新券到政府部門兌現補貼。省科技、財政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各地的補助額度,給予適當補助。
(二十二)大力支持專利實施轉化。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獲得收益。以專利權等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的,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約定也未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情形下,國有企事業單位自行實施其發明專利的,在專利有效期內,每年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於實施該發明專利營業利潤的5%;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或者以專利出資入股的,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應不低於轉讓費、許可費或者出資比例的20%。
四、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四川省推進創新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創新創業工作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推進大眾創新創業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切實加大資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力度。
(二十四)形成推進合力。各市(州)、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與黨政部門、群團組織的工作協調,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對眾創空間的指導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眾創新創業政策落實情況調研、發展情況統計匯總等工作,及時報告有關進展情況。
(二十五)加強示範引導。成都市、綿陽市要發揮好創新創業引導示範作用。鼓勵天府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小企業創業基地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創新創業試點,積極探索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新機制、新政策,不斷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二十六)營造創新創業氛圍。積極倡導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樹立崇尚創新、創業致富的價值導向,大力培育創業精神和創客文化,將奇思妙想、創新創意轉化為實實在在的創業活動。加強各類媒體對大眾創新創業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報導一批創新創業先進事跡,樹立一批創新創業典型人物,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2015年5月5日
附屬檔案
序號 | 主要任務 | 牽頭部門 | 責任部門 |
1 | 激活創新創業主體。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破除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人才流動、成果處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束縛,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和創新創業園建設,強化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建設,探索建立大學生創新創業導師制,實施“四川青年創業促進計畫”,推動青年大學生創新創業。開展海外招才引智、省校省院省企戰略合作、中國西部海外高新科技人才洽談會等活動,實施“千人計畫”、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畫等,完善社會服務機制,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來川創新創業。大力開展民眾性創新創業活動,扶持草根能人創新創業。 | 省人才辦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投資促進局、省外事僑務辦、團省委、省科協 |
2 | 各市(州)要集中力量重點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構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樓、孵化工場、孵化園區等),為初創企業提供低廉的創業場所。各縣(市、區)要結合自身優勢和特色,通過整合資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積極打造滿足創新創業需求的孵化樓宇、社區、小鎮,形成創新創業集聚區。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大學生創業場、創業沙龍為代表的創業苗圃。支持建設一批“孵化+創投”、“網際網路+”、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創業基地等現有條件,依託“51025”等全省重點產業園區,加快建設一批創新創業園(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創業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階梯型孵化體系。 | 科技廳 |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 |
3 | 營造創新創業市場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勵各市(州)結合實際,按照國家改革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要求,簡化住所登記手續,採取一站式視窗、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為創業企業工商註冊提供便利,降低創新創業門檻。依法加強創新發明智慧財產權保護,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營造創新創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地方政府對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的房租、寬頻接入費用和用於創業服務的公共軟體、開發工具給予適當補貼,鼓勵眾創空間為創業者提供免費高頻寬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 省工商局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知識產權局 |
4 | 強化創新創業公共服務。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無償資助、業務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和服務機構建設,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優質服務,支持服務機構為初創企業提供法律、智慧財產權、財務、諮詢、檢驗檢測認證和技術轉移等服務。各市(州)、縣(市、區)要分級設立眾創諮詢服務平台,加強電子商務基礎建設,開展基於網際網路的創新創業綜合服務。建立面向創新創業者的專利申請綠色通道,對小微企業申請發明專利進行資助。 | 科技廳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省知識產權局 |
5 | 強化財政資金引導。設立四川省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創新創業,重點支持初創期、種子期及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積極爭取設立國家參股新興產業創投基金,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用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電子商務財銀聯動資金,運用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等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揮財稅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發展,培育發展天使投資群體。 | 科技廳、財政廳 |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
6 | 完善創業投融資機制。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推動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和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完善私募投資基金和股權眾籌等投融資機制,積極利用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證券化、銀行間市場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完善銀科對接系統建設,搭建銀科對接平台,推進銀行業機構科技支行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開展科技小額貸款試點。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模式,探索大型設備首台套保險,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完善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 科技廳 | 省政府金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知識產權局 |
7 | 推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最佳化我省創新創業平檯布局,形成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協調發展體系,推動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等向全社會開放,建立兼顧各方利益的資源開放共享機制,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研發服務。 | 科技廳 | 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
8 | 打造系列創新創業活動品牌。舉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四川賽區)、四川青年創新創業創富大賽、“創青春”四川省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天府·寶島工業設計大賽、四川青年電子商務創新創意創業大賽等賽事,開展創新創業者、企業家、投資人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的創新創業沙龍、創新創業大講堂、創新創業訓練營和成都“創業天府·菁蓉匯”等活動,搭建創新創業展示和投融資對接平台。 | 團省委 | 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 |
9 |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對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 財政廳 | 科技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0 | 鼓勵科技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3年內可保留人事關係,工齡連續計算,薪級工資按規定正常晉升,保留其原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不影響職稱評定。單位建立相應管理辦法,規範科技人員離崗期間和期滿後的權利和義務。允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條件下,經所在單位批准從事創業或到企業開展研發、成果轉化並取得合法收入。 | 科技廳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省人才辦 |
11 | 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管理。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省人才辦 |
12 | 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取酬。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崗位職責和聘用契約約定任務的前提下,依法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在川兼職從事技術研發、產品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成果轉化活動,以及在川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並取得相應合法股權或薪資。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科技廳、教育廳、省人才辦 |
13 | 放寬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使用範圍。規範直接費用支出管理,提高間接費用的比例,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項目在研期間,年度資金結餘可按規定結轉繼續使用一年。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餘資金,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所需差旅費如有不足,可在科研項目經費中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兩項支出中調劑安排,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 科技廳 | 財政廳、省外事僑務辦 |
14 | 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在川高校大學生可休學創業,休學年限按照高校相關規定執行。 | 教育廳 | |
15 | 加大對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補貼力度。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工商部門註冊或民政部門登記,以及其他依法設立、免於註冊或登記的創業實體(如開辦網店、農業職業經理人等),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在高校或地方各類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內孵化的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1萬元補貼。同一領創主體有多個創業項目的,最高補貼可達到10萬元。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財政廳、教育廳、省人才辦 |
16 | 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扶持力度。組織實施“四川青年創業促進計畫”,向符合條件並通過評審的創業青年發放3萬-10萬元免息、免擔保的創業資金貸款,貸款周期為三年,並一對一匹配專家導師開展創業幫扶。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加強銀行業機構與團委合作,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設計“青年創業”貸款。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加大對創業青年的金融支持力度。 | 團省委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才辦、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監局 |
17 | 吸引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通過省“千人計畫”引進的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給予50萬—100萬元的資助,引進的創新創業團隊給予200萬—500萬元資助。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創業活動,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完善高層次人才社會服務機制,落實引進人才社會養老、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保障措施。 | 省人才辦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省外事僑務辦 |
18 | 強化對大學生創新創業載體的支持。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俱樂部,可申請100萬—300萬元左右的資金補助,用於創新創業培訓、項目孵化和設備購置等。規模較大、成效突出的創新創業俱樂部,經項目驗收合格的,可申請連續資金補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園, 根據其規模和發展情況 , 可申請100萬—500萬元的資金補助,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孵化平台建設、創新創業團隊及項目資助、創新創業輔導培訓等。 | 省人才辦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科技廳 |
19 | 加大孵化器建設支持力度。利用工業用地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不改變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用途的前提下,其載體房屋可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並出租或轉讓。對申報國家高新區的省級高新區孵化器和各市(州)重點建設的孵化器給予專項支持500萬—10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專項項目支持50萬—100萬元。 | 科技廳 | 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
20 | 探索先照後證工商登記模式。選取成都、瀘州、遂寧、甘孜四個市(州)推行先照後證試點。除涉及市場主體機構設立的審批事項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餘涉及市場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前置許可事項,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 省工商局 | 相關市(州)人民政府 |
21 | 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鼓勵各地開展創新券補助政策試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利用創新券,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台購買所需科研服務,相關科研服務機構持創新券到政府部門兌現補貼。省科技、財政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各地的補助額度,給予適當補助。 | 科技廳 | 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財政廳 |
22 | 大力支持專利實施轉化。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獲得收益。以專利權等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的,在公司註冊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約定也未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情形下,國有企事業單位自行實施其發明專利的,在專利有效期內,每年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於實施該發明專利營業利潤的5%;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或者以專利出資入股的,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應不低於轉讓費、許可費或者出資比例的20%。 | 省知識產權局 | 省工商局、財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