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四川省創建“四好農村路”示範縣評定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6〕7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四川省創建“四好農村路”示範縣評定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6年9月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農村公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示範縣創建工作,推動全省農村公路建、管、養、運協調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的意見》(交公路發〔2015〕73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定對象)本辦法適用於“四好農村路”示範縣(以下簡稱示範縣)評定。
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發展規劃,並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
第三條 (評定原則)評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廣泛開展、層層篩選、好中選好、優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職責)2016年至2020年,省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縣申報和評定工作,交通運輸廳負責評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一)以政府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農村公路發展資金保障機制已基本建立。
(二)縣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和運輸機構齊全。
(三)鄉鎮和建制村通硬化路比例達到100%(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2016、2017年底前建制村通硬化路比例原則上不低於90%)。
(四)符合要求的“四好農村路”建設示範路總里程達100公里以上,且縣、鄉、村道原則上分別不低於20公里。
(五)考核年度未列入交通建設“負面名單”,未發生重大交通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行政區域內未出現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廉政問題被查處。
第六條 (評定內容)全面評價示範縣的農村公路發展組織保障及建設、管理、養護、運輸工作,重點評價工作成效。
組織保障主要評價農村公路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工作機制、激勵扶持政策、宣傳發動和目標考核等。
建設工作主要評價建設資金籌措、使用及管理、建設程式、建設標準、質量監管、計畫執行和服務能力等。
管理工作主要評價管理體制機制、路產路權維護、超限超載治理、路域環境整治和橋樑隧道監管等。
養護工作主要評價養護資金籌措、使用及管理、養護管理體系、安保設施、危(病)橋、應急保通能力和養護效果等。
運輸工作主要評價運輸扶持政策、運輸線路管理、運輸安全監管和運輸服務水平等。
具體評價指標見附表,評定實施細則由交通運輸廳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經自查符合示範縣申報基本條件的,每年11月底前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請評定;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初評,對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推薦意見,每年12月底前報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廳組建考評驗收組,進行技術核查和現場抽查,提出考評意見,次年3月初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 (申報材料)申報省級綜合評審的縣(市、區)需向交通運輸廳提交縣級人民政府書面申請、示範縣創建工作方案和工作總結、相關證明材料及市(州)人民政府初審推薦意見。
第九條 (合格標準)省級綜合評審所有硬性指標均滿足要求且評分在80及以上的,評定為合格;對有一項以上硬性指標不滿足或滿足所有硬性指標但評分在80以下的,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動態管理)對省授牌的示範縣,交通運輸廳通過不定期暗訪和抽查等形式組織開展資格覆核。覆核結果符合認定標準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認定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期4個月。經整改符合認定標準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交通運輸廳轉報整改報告和複審申請。
第十二條 (退出機制)省授牌的示範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廳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稱號,並納入交通建設“負面名單”管理,暫停或減少交通建設計畫安排。撤銷稱號的縣(市、區)不得再次申請示範縣評定。
(一)示範縣在申請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不正當行為。
(二)資格覆核發現突出問題,整改後仍未達到考核標準。
(三)發生重大交通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十三條 (有效期限)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