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有關事項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有關事項的決定》在2004年6月3日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有關事項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03
  • 實施時間:2004.06.03
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4年6月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日
為了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地方立法實踐,特作如下決定:
一、編制好地方立法計畫
編制立法計畫應當按照突出重點、地方急需、條件成熟和立、改、廢並重的要求選擇立法項目。年度立法計畫包括立法審議項目和立法調研項目兩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等提案人應於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申報下年度的立法計畫項目。申報立法審議計畫項目應當包括法規項目名稱、必要性論證、主要內容、工作計畫及責任人等。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匯集研究,組織論證,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後形成年度立法計畫,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立法議案,經主席團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作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計畫。年度立法計畫在實施中確需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二、做好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組制度。起草小組應有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參加,並制定好起草工作計畫,做到任務落實、時間落實、組織落實和責任落實。凡是涉及多部門執法的法規草案,應當組織綜合性的起草小組負責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組織起草法規草案,可以約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參與;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辦事機構組織起草法規草案,可以約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要切實做好法規草案起草過程中的調研、協調、論證、聽證等工作,做到目的明確、依據充分、技術規範、程式嚴格。法規草案既要與上位法不牴觸,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強可操作性。
三、堅持和完善民主、公開立法制度
(一)公開徵求立法建議制度。每年九月份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發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承辦,向社會公開徵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
(二)重要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制度。凡是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有關的法規草案,應當公開徵求意見。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該法規草案是否公開徵求意見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報告。主任會議決定公開徵求意見的,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發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收集匯總意見報主任會議,送有關專門委員會,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三)立法聽證制度。凡是法規草案新設立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門與管理相對人之間重大利害關係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組織立法聽證會並將聽證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四、搞好法規草案的審議。
(一)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規草案,主任會議決定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就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據、法規體例和重大問題等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認為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請審議。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草案,提案人應當就立法宗旨、立法原則、適用範圍、主要分歧意見及其協調解決情況等作出說明,並附有關立法依據、聽證會報告、論證會紀要等相關資料。分組會議著重就法規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議。凡新制定的法規草案,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分組審議的基礎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表決,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該法規草案繼續審議;未獲過半數通過的,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修改後再提請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或依法終止審議。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充分調研、協調和吸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基礎上,對執法部門的權力與責任,公民、法入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主要分歧意見的協調解決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進行審議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和第二次審議稿。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草案,著重就法規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問題進行審議。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後,法制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規草案,進一步就法規草案與上位法是否牴觸、與同位法是否協調以及重大問題進行全面審議。
(三)加強審議協調。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其執法主體是政府部門的,需附有省人民政府的書面協調意見;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規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的,分別報請主任會議協調;省人民政府與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規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員會報請主任會議協調。
(四)法規草案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一個專門委員會書面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書面對其中的個別重要條款提出異議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對該重要條款進行單項表決,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後,再對法規草案進行表決。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繼續審議和修改。
五、建立地方性法規編號制度
對地方性法規實行分類統一編號,以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索、查閱。具體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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