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質性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

器質性障礙

器質性精神障礙一般指本詞條

器質性精神障礙是指由於腦部疾病或軀體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 前者常稱之為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腦變性疾病、腦血管病、顱內感染、腦外傷、腦腫瘤癲癇等所致精神障礙。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是由腦以外的軀體疾病引起的,如軀體感染、內臟器官疾病、內分泌障礙等。但是,腦器質性精神障礙與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往往不能截然分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器質性精神障礙
  • 外文名:organic disorders
常見的臨床綜合徵,(一)譫妄,(二)痴呆,(三)遺忘綜合徵,(四)人格改變,(五)其他,診斷原則,

常見的臨床綜合徵

(一)譫妄

譫妄是一組表現為急性、一過性、廣泛性的認知障礙,尤以意識障礙為主要特徵。因急性起病、病程短暫、病情發展迅速,故又稱為急性腦綜合徵。
  1. 臨床表現:在社區中,譫妄較少見,但在住院病人中,特別是在老年病房、急診室和重症監護病房中,譫妄卻很常見。住院病人的譫妄發生率一般在10%~30%之間,而 在全麻外科手術後,譫妄發生率可高達50%。譫妄通常急性起病,症狀變化大,通常持續數小時或數天,典型的譫妄通常10至12天可完全恢復,但有時可達30天以上。
  2. 特徵意識障礙定向障礙記憶障礙感知障礙,神志恍惚,注意力不能集中,以及對周圍環境與事物的覺察清晰度的降低等。情緒紊亂非常突出,包括恐怖、焦慮、抑鬱、憤怒甚至欣快等。
  3. 診斷:可根據典型的臨床症狀做出診斷,即急性起病,意識障礙,定向障礙, 伴波動性認知功能損害等。檢查可顯示認知功能的全面紊亂,還可根據病史、體格檢查及實驗室檢査來明確譫妄的病因,如軀體的疾病、電解質紊亂、感染、酒精或其他物質依賴等。按照患者病情的需要,可進行相應的輔助檢查,如血液檢驗、影像學檢查等。
  4. 治療:主要包括病因治療、支持治療和對症治療。
  5. 病因治療是指針對原發腦部器質性疾病或軀體疾病的治療。
    支持治療一般包括維持水電解質平衡,適當補充營養。在整個患者精神狀態改變期間,建議適當的環境控制以給患者充分的支持。
    對症治療是指針對患者的精神症狀給予精神藥物治療。為避免藥物加深意識障礙,應儘量給予小劑量的短期治療。

(二)痴呆

痴呆是指較嚴重的、持續的認知障礙。臨床上以緩慢出現的智慧型減退為主要特徵,伴有不同程度的人格改變,但無意識障礙。因起病緩慢,病程較長,故又稱為慢性腦綜合徵。
  1. 臨床表現:痴呆的發生多緩慢隱匿,記憶減退是必備且早發的症狀。隨著病情的進一步發展,遠記憶也受損,嚴重的患者常以虛構的形式來彌補記憶方面的缺損。患者可出現人格改變。
  2. 診斷與鑑別:診斷首先要熟悉病史,包括何時開始發病,是否伴有頭痛、步態不穩或大小便失禁,是否有家族史,是否有腦外傷,卒中或酒精及藥物濫用等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智慧型減退和社會功能下降表現。智慧型檢查有助於確定有否意識障礙及全面或局部的認知功能不全。簡易精神狀態檢查(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對認知功能損害的評定非常有效,且簡便易行。
  3. 治療:首先應及早治療可治療的病因;其次,需評估患者認知功能和社會功能損害的程度,以及精神症狀、行為問題和患者的家庭與社區資源等。
治療的原則是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減輕患者給家庭帶來的負擔。痴呆患者實際上仍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因此,可通過非藥物治療使患者生活能力、情緒和行為問題得以改善。目前尚缺乏治療認知功能缺損的特效藥物。雖然部分益智藥短期內能改善患者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延緩痴呆的進一步加重,但其長期療效仍有待觀察。

(三)遺忘綜合徵

遺忘綜合徵,是由腦器質性病理改變所導致的一種選擇性或局灶性認知功能障礙,以近事記憶障礙為主要特徵,無意識障礙,智慧型相對完好。
引起遺忘障礙的常見原因是下丘腦後部和近中線結構的大腦損傷,但雙側海馬結構受 損偶爾也可導致遺忘障礙。酒精濫用導致硫胺(維生素B1)缺乏是遺忘障礙最常見的病因。其他如心臟停搏所致的缺氧、一氧化碳中毒、血管性疾病、腦炎、第三腦室的腫瘤等也可導致遺忘障礙。
遺忘障礙的主要臨床表現是嚴重的記憶障礙,特別是近記憶障礙,注意力和即刻回憶正常。患者學習新事物很困難,記不住新近發生的事情。另外,常有虛構, 患者因為近記憶缺損,常編造生動和詳細的情節來彌補。其他認知功能和技能則相對保持完好。因此,患者可進行正常對話,顯得較理智。
治療主要是針對病因治療,如本病已發生大腦局限性器質性病理改變,儘管發現與治療及時,預後仍欠佳。

(四)人格改變

人格改變不僅出現於功能性精神障礙,如精神分裂症,也常發生在器質性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中常見人格改變的表現形式有:對個人衛生和周圍事件關心度發生顯著變化;出現偷竊、攻擊他人等反社會行為或性放縱;情緒波動,哭笑無常,偶爾表現過分熱情且不得體,無法引起他人共鳴,是一種愚蠢、幼稚的欣快感。還有的則表現為原有個性特徵的進一步突出化,如變得更加多疑、自私、焦慮煩躁,或強迫意念與行為加重等。癲癇、中樞神經系統變性疾病、腦外傷、腦腫瘤以及腦血管疾病等是導致腦器質性人格改變的主要原因。軀體疾病引發人格改變相對較少見,一 些慢性遷延難愈的軀體疾病(如性傳播疾病)可能導致患者人格特徵發生變化。器質性人格改變的治療主要是病因治療。

(五)其他

器質性精神障礙還有與功能性精神障礙相類似的表現,如幻覺妄想、抑鬱焦慮情緒、 行為問題、睡眠障礙等。

診斷原則

在精神科的疾病診斷過程中,因大部分精神疾病發病機制不明,理化檢査的手段也存在較大局限性,臨床醫生主要依賴臨床觀察,憑藉精神症狀、結合病史、病程特徵做出診斷。這種相對固化的臨床思維方法往往使臨床醫生只注重精神狀況檢查而忽視軀體檢查和神經系統檢查。一旦懷疑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除對患者進行詳盡的病史詢問和完整的精神狀況檢查外,更要仔細作體格檢查和神經系統檢査,再結合各種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査和神經電 生理檢查結果做出正確的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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