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方面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職責。
(二)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制訂城市管理專業規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城市容貌管理與景觀照明的標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容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縣域道路保潔的監督管理;負責縣域保潔應急事件處理;負責監督管理縣域生活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揚塵治理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編制全縣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五)承擔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垃圾等散體物料運輸實施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新建、改建規劃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管理設施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對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檢查;提出設定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的建議;對全縣環衛設施的建設、拆遷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縣級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城市管理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
(九)負責推進城鄉環境衛生一體化,研究制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相關政策、措施、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綠化、城市規劃等方面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等工作,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依法處理。
(十一)負責環境保護領域建築施工違反作業時限產生噪聲、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飲食服務業亂排污水的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等工作。
(十二)負責對違法場外(店外)經營、作業等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等工作。
(十三)負責建築、房屋、人防等領域以及其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等工作。
(十四)負責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工作。
(十五)負責公路、道路運輸、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計程車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
(十六)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農業、漁業、農業機械、畜牧獸醫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
(十七)負責水行政、水土保持、河道、水利工程建設、防洪抗旱、農村供水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
(十八)負責林木、林地、種子、野生動植物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
(十九)負責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等領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
(二十)負責對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糾正、處理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備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統一組織、調度全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重大活動。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一次辦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辦成”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
職責分工
1、關於監管與執法的職責分工
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業務主管部門實施責令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等監管程式以後移交的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鑑定和後續補救措施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投訴舉報並核實和實施監管措施後,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移交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對於緊急情況下應立即採取行政強制的案件,業務主管部門與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建立聯合監管執法機制和應急預案,做好源頭發現、緊急強制、後續處罰等工作。
2、關於環境噪聲監管的職責分工
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環境噪聲的檢測鑑定;負責對工業生產以及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遊、培訓等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建築施工作業違反作業時限產生噪聲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縣公安局負責劃定機動車輛禁鳴區域、路段以及大型貨車、拖拉機、機車禁行路段、時間,並設定明顯標誌;負責對未經批准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迴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鍊以及飼養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以及在夜間和午間干擾周圍居民休息的行為進行查處。
3、關於餐飲業油煙治理的職責分工
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餐飲經營場所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將油煙排入下水道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治。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油煙排放濃度進行監督檢查檢測,對超標的連同證據材料移交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
4、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行使經縣政府批准集中的城市管理領域相關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同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建立健全銜接配合機制,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強化在聯絡會商、信息互通、業務協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宣傳、信息、檔案、機要、統計、工資福利、後勤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全局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等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全局人事管理、黨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黨員管理工作;負責幹部任免、績效考核、理論學習、行風建設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負責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業務指導、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查、執法辦案審查、法律文書、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申請、配合法院非訴執行工作;組織聽證和重大案件會審;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法律解釋和調研;負責綜合執法事項的梳理、執法操作規範的擬定等;負責重大行政決定法制審核;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備案管理工作。
(三)監察科。提出設定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的建議;對城區環衛設施的建設、拆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執法類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制定;承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農業、水務等18個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糾正、處理全縣城市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負責縣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縣級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負責擬定綜合執法監督考核政策;負責監督專項整治方案及局重點工作的執行情況。
(四)城市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管理設施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對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檢查;承擔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容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新建、改建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縣域道路保潔的監督管理;負責縣域保潔應急事件處理;負責指導縣域生活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負責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揚塵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垃圾等散體物料運輸實施管理;承擔規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城鄉環境衛生一體化,研究制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相關政策、措施、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城市管理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
行政編制
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設科長(主任)4名,股級。縣城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商河縣委辦公室、商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商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商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