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
(二)負責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質量。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負責推進綠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綠色建築節能項目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含燃氣、供熱)質量、許可權範圍內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
(七)擬訂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市場監管和行業管理。參與或組織審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項目的論證、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組織審查大中型建築工程、燃氣、供熱工程初步設計。
(八)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鄉村振興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相關工作。
(九)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經紀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負責建設住房信息系統(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十)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十一)深化全縣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房改購房、住房補貼審核和房改售房資金的歸集工作。指導直管公房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管理工作。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管理和租金標準測算。
(十二)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設施交付工作。負責住宅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與市政基礎設施維護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提報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預算計畫;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徵收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燃氣、供熱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十五)負責擬訂城市更新範圍,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實施計畫,負責全縣城市更新項目的協調推進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徵收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設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編制全縣人防建設專項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防空襲方案和相關保障計畫,負責全縣人口疏散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管理全縣人防工程建設;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負責全縣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管理;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組織開展人防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組織履行人防義務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征繳易地建設費工作;負責全縣人防系統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戰時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發布空襲警報、實施應急方案和保障計畫。
(十七)負責城區公園管理、道路綠化工作。擬訂園林綠化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園林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負責規範園林綠化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園林綠化市場,規範園林綠化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定園林綠化建設、養護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建設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綠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園林綠化資金並監督使用;審核重點園林綠化建設項目;提出園林綠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園林綠化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園林綠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廣、教育培訓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園林產業發展以及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園林綠化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八)牽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和城鄉綠化重點工程領域項目招商,協助做好客商考察市政設施等投資環境的服務工作。
(十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本行業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探索智慧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推進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政務服務新型平台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職責分工
1、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職責分工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行使經縣政府批准集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相關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兩部門建立健全銜接配合機制,依法履行職責分工,強化在聯絡會商、信息互通、業務協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2、關於監管與執法的職責分工
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業務主管部門實施責令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等監管程式以後移交的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工作,對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以及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需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審批資料、技術鑑定和後續補救措施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投訴舉報並核實和實施監管措施後,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移交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對於緊急情況下應立即採取行政強制的案件,業務主管部門與縣城市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建立聯合監管執法機制和應急預案,做好源頭發現、緊急強制、後續處罰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文秘、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調研、會務、信訪、檔案、法制、後勤管理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保險以及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和縣12345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等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
(二)城鄉建設和建築業管理科。負責全縣新型城鎮化建設有關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擬訂全縣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消防設計、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優秀建築保護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負責推進綠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
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揚塵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城市更新,負責城區園林綠化建設、公園管理及道路綠化有關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工作,負責園林綠化信息化建設工作。
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與市政基礎設施維護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提報城鄉建設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預算計畫;負責全縣燃氣、供熱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產開發管理科。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鎮家庭住房保障有關工作。負責物業服務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市場監管和行業監管。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經紀管理的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住房信息系統。協同有關部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有關工作。
行政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兼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副局長2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內設機構設科長(主任)3名,股級。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商河縣委辦公室、商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商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商河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