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賬簿是商人用以記載其營業活動和財產狀況,依法製作的書面簿冊。各國商法對於商人是否必須製作商事賬簿,採取不同的立法原則。
基本介紹
種類,特徵,作用與功能,立法,發展狀況,
種類
商事賬簿在管理上具有及其重要的價值,在法律上具有證據效力,因而各國法律均規定商人有保管商事賬簿的義務。
多數國家的商事賬簿保管實行期限制,即明確規定各種商事賬簿應保存的最短期間。中國也是如此。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年度決算報表永久保存。各種賬簿和憑證至少保存10年。月報、季報保存3—5年。
特徵
1、商事賬簿系商主體所製作的賬簿
商主體依法備置的賬簿才是商事賬簿,非商主體無需設定商事賬簿。
2、商事賬簿反映商主體的營利性
商事賬簿則是反映商主體的營利性,比政府賬簿更為複雜。商主體自身、投資者、交易相對人以及政府監管機關所關注的也是其反映出的商主體的營利性。
3、商事賬簿的設定具有法定性
各國商法均要求,商主體須設定商事賬簿,記載其營業上的財產及其損益狀態。
作用與功能
商事賬簿系貫徹商事事務公開和提高透明度的重要工具,對於提高交易效率和維護交易安全均具有愈來愈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對商主體自身及其成員的作用
(二)對第三人的作用
在交易過程中,相對人可以藉助商事賬簿了解商主體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進而決定是否交易以及如何進行交易。
(三)對監管者的作用
(四)對訴訟的作用
在訴訟中,商事賬簿屬於重要的證據之一。
立法
(一)國外立法例
縱觀世界各國商事賬簿法的淵源,尚無任何國家制定一部統一的“商事賬簿法”,有關商事賬簿的立法主要分散在商法典、民法典、商事單行法、稅法、會計法以及有關行業組織制定的會計準則。 許多國家則是制定單獨的《會計法》,對商主體的會計制度尤其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厘定具體規範。鑒於會計處理的技術性相當強,不少國家則是由會計師行業協會制定有關會計準則。比如,英國、美國等。
(二)中國採用分散立法例
中國商事賬簿法亦分散於商事單行法、稅法和會計法律法規之中,以會計法律法規為主。在商事單行法方面,《公司法》(2005)、《合夥企業法》(2006)、《個人獨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證券法》(2005)等,均要求商主體建立和妥善保管其商事賬簿。稅法和會計法律法規均有,如《企業會計準則》(2006)。其中,《企業會計準則》(2006)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是與國際慣例較為接軌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發展狀況
商事賬簿是指商人為了記錄或者記載自己經營過程中財產狀況以及盈虧狀況而依法製作的商事憑證。
現代各國商法均對商人的商事賬簿制度作出了規定:
在法國,法國商法典第8條規定,所有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具有商人的資格,均應建立商事賬簿制度。
在德國,德國商法典第238條規定,商人有製作商事賬簿的義務,他們應當根據規定的會計原則,在賬簿上記載其商事經營活動和財產狀況。
在日本,日本商法典第32條規定,商人應當製作會計賬簿以及資產負債表,以便明確記載商人經營方面的財產和損益狀態。
在中國,雖然沒有制定商法典,但是,中國某些商法仍然要求商人建立商事賬簿制度,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可見,商事賬簿制度是現代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賬簿包括哪些類型,各國法律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
在法國,商事賬簿分為兩種即日記賬簿和資產負債表。
所謂日記賬簿,是指商人因日復一日記載商事經營活動所形成的會計憑證。
所謂資產負債表,是指商人因每一會計年度記載總資產和總債務形成的會計憑證。
在日本,商法典僅僅規定兩種商事賬簿即會計賬冊和資產負債表,但是,學說普遍認為,商事賬簿實際上包括三種即:會計賬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在我國,雖然沒有商法典作出規定,但是,一般學說認為,商事賬簿則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
所謂會計憑證,簡稱為憑證,是指財務會計工作中用以記載商人商事經營活動發展和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證,是用來登記賬簿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