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2.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3.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4.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5.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貫徹國家、省、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6. 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大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工怍。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7. 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及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提出規劃條件,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負責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的批後監管工作。負責全縣總體規劃和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及文物保護區等規劃編制,並按許可權組織相關規劃的上報審批;指導全縣、鄉(鎮)和村莊的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查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8. 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縣規劃聯合審議委員會辦公室和縣歷史文化名城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 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10. 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功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11. 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12. 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13. 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和白洋淀上游規模化林場的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14. 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15.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規範全縣礦業權出讓,調處重大礦業權爭議、糾紛;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年度初審,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16. 負責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及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熱勘查評價、開發和保護;按許可權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的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7. 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18. 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19. 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20. 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21. 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王江輝(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
趙敏建(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局土地規劃、土地利用、土地出讓、耕地保護、礦管工作。
左瑞亮(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局辦公室、信訪、人事、林政、野生動物保護、草原、濕地工作。
陳紅福(四級調研員)負責局財務、國土綠化、土地整理、鄉村振興工作。
張恩樂(一級主任科員)負責局執法、技術站、安全生產、脫貧攻堅工作;負責森林防滅火、林長制工作。
張宏敏(一級主任科員)負責不動產登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趙文超(一級主任科員)負責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
李全星(二級主任科員)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林場、種苗工作。
張明好(二級主任科員)協管國土綠化工作。
尤玉紅(四級主任科員)負責局黨建工作。
方會濤(四級主任科員)負責地環、地災工作。
內設機構
1.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檔案管理;負責機關、文秘、人事、財務、計生、黨建、黨宣、紀檢、後勤、統計、資產管理、公務用車、老幹部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全局考核、培訓技術崗位聘任,晉升等級考核、工資、福利,協調內設機構和下屬的業務工作,組織擬定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及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上級財政撥付資金、財務管理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承擔局機關和下屬審計、監督管理各行收費及專項資金的收入使用,依法征繳各類自然資源補償費。
2. 自然資源規劃股
擬訂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永久及臨時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用地核定、確定拍賣土地的用地性質,提出建設性用地條件,承辦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工作;參與我縣城鄉規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起草、修訂工作;組織開展縣政府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的有關城鄉規劃的編制、評估及修改工作,按法定程式組織上報審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參與城鄉建設發展戰略、國土和區域規劃編制;參與大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工作;對城區風貌進行管控。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建設工程及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負責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組織項目規劃方案的專家評審會、聽證會,並按程式將審查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上報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批工作;負責市政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和竣工規劃條件核實和規劃驗收工作。指導全縣鄉(鎮)、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組織編制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組織規劃審查及按程式報批工作;指導鄉鎮建築風貌管控;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規劃編制、審查、報批工作並指導實施;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負責鄉鎮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和審批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和規劃聯合審議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 自然資源管理股
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林業、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
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擬訂全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縣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我縣測繪。
4. 自然保護區管理辦公室(國土空間修復股)
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荒漠化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
負責全縣林業資源和各類自然保護地動態監測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起草全縣國土綠化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建設、監測評價和管理;承擔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等相關工作;指導編制全縣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全縣果品、蠶桑、花卉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果品、花卉的結構調整和基地建設。組織指導果品、花卉的品種改良、品質提高和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良種選育、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苗圃建設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種子)、花卉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全縣森林特色小鎮等森林旅遊工作;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
5.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
組織實施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定所有資產出讓、劃撥、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資產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指導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6. 政策法規股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擬定全縣有關自然資源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規定,組織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研,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工作,負責信訪穩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深化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參與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對執行和遵守的自然資源和法律法規進行檢查,組織開展對自然資源的規劃、計畫、資源的處置、交易行為及自然資源的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執行檢查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區域社會治安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形勢研判。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涉林案件。
組織協調上級交辦事項落實。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7. 自然資源預防和保護股
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林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林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審查工作。負責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監督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實施。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全縣林業植物檢疫檢驗工作,負責辦理監督全縣植物產地檢疫和調運檢疫;承擔國家林業有害生物中心測報點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規及綜合防災減災政策,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