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圍整治公益訴訟系列案

位於湖南省沅江市、湘陰縣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夏某某於2002年取得3個蘆葦場的承包經營權,自2005年開始在下塞湖違法修建矮圍、涵閘,建成一條長18000多米、高3-5米的矮圍泥堤,形成了面積約為2.7萬畝封閉性湖泊,從事經營活動。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陰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實施部分拆圍,拆圍費用全部由沅江、湘陰政府墊付或直接支付給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圍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濕地生態環境資源未修復,政府墊付的拆圍費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領取的拆圍資金尚未追回。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某某組織夏某泉等8人與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經許可非法采砂,對洞庭湖湖區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帶穩定性、水文情勢和水生生物等產生不利影響,造成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失;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組織夏某泉等7人採取矮圍、趕網和電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了下塞湖區域魚類產卵場的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和漁業資源生態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圍整治公益訴訟系列案
  • 類型:案件
關鍵字,要旨,基本案情,調查和督促履職,調查和訴訟,典型意義,

關鍵字

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矮圍 一體化辦案 一案三查

要旨

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嚴重違法行為,檢察機關通過“一案三查”和“全面審查”辦案模式,依法提起刑事公訴,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位於湖南省沅江市、湘陰縣的下塞湖,是洞庭湖濕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夏某某於2002年取得3個蘆葦場的承包經營權,自2005年開始在下塞湖違法修建矮圍、涵閘,建成一條長18000多米、高3-5米的矮圍泥堤,形成了面積約為2.7萬畝封閉性湖泊,從事經營活動。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沅江、湘陰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實施部分拆圍,拆圍費用全部由沅江、湘陰政府墊付或直接支付給夏某某。2018年6月底,下塞湖矮圍全部拆除,但下塞湖的濕地生態環境資源未修復,政府墊付的拆圍費用以及已被夏某某領取的拆圍資金尚未追回。
另查明,2016年6月至8月,夏某某組織夏某泉等8人與李某等6人在下塞湖水域未經許可非法采砂,對洞庭湖湖區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帶穩定性、水文情勢和水生生物等產生不利影響,造成河床結構與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失;2014年至2018年8月,夏某某組織夏某泉等7人採取矮圍、趕網和電捕等禁止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了下塞湖區域魚類產卵場的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和漁業資源生態損失。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掛牌督辦。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湖南省院)成立專案領導小組,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聯動,省市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依法調取了夏某某違法修建矮圍、破壞濕地生態環境和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等相關證據材料。沅江市人民檢察院、益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益陽市院)分別於2018年6月19日、7月19日對沅江市水務局、沅江市林業局、沅江市財政局立案調查,於9月4日公開送達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沅江市水務局依法向夏某某追償應由其承擔的矮圍拆圍費用,責令其限期修復被圍墾湖泊生態環境;建議沅江市林業局責令夏某某限期修復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建議沅江市財政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追回拆圍費用。湘陰縣人民檢察院於6月28日決定立案調查,於9月4日分別向縣水產局、縣林業局提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縣水產局依法追回400萬元拆圍費用;建議縣林業局責令夏某某限期修復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
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履職並按期回復。沅江市林業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在夏某某拒絕履行後代為履行。沅江市財政局督促市水務局協助追回了夏某某非法占有的財政資金。沅江市水務局要求夏某某償付矮圍拆圍費用1043.0837萬元。湘陰縣林業局責令夏某某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賠償損失,並在夏某某拒絕履行後已代為履行。湘陰縣水務局通過訴訟等方式追回夏某某已領取的矮圍拆除費用400萬元。

調查和訴訟

夏某某等人因涉黑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採礦等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構成刑事犯罪於2018年12月被執行逮捕。專案領導小組實行“一案三查”和“全面審查”,指導益陽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益陽市檢察機關於2019年7月對夏某某、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公訴。法院最終判決夏某某等11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罪,判決王某某等6人犯非法採礦罪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益陽市院對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非法捕撈水產品於2019年3月26日立案並發布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委託司法鑑定。公告期滿後無適格主體起訴,益陽市院於同年9月12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夏某某等15人在各自參與非法采砂數量範圍內承擔生態環境連帶賠償873.579萬元;夏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直接漁業經濟損失、修復漁業資源費用總計3379.6萬元。法院於2020年6月8日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
湖南省院以此案推動類案監督,在全省部署開展“江河湖泊非法矮圍”檢察專項監督活動,立案82件,發出檢察建議82件,督促拆除非法網圍、矮圍16897.9米,清理網箱353910平米,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義

洞庭湖是“長江之腎”。針對破壞洞庭湖生態環境資源一系列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成立特偵組,把恢復性司法理念貫徹始終,整合四級院辦案力量,採取最高檢督辦指導、省院統籌協調把關、市院辦案主導、基層院協助調查一體化辦案模式,充分運用“一案三查”機制,通過辦理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打擊犯罪,訴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並開展全省範圍內的清理非法矮圍檢察專項監督活動,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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