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志丹縣水土保持補償費行政公益訴訟案

永寧採油廠和西區採油廠於2016年11月合併成志丹採油廠,主要經營原油勘探、開採、運輸、銷售等業務。志丹採油廠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產期間,應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5646.94萬元,實際繳納3610.07萬元,欠繳2036.87萬元。

關鍵字,要旨,基本案情,調查和督促履職,典型意義,

關鍵字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式
國有財產保護
水土保持補償費

要旨

針對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不到位的問題,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追繳到位。

基本案情

永寧採油廠和西區採油廠於2016年11月合併成志丹採油廠,主要經營原油勘探、開採、運輸、銷售等業務。志丹採油廠在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產期間,應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5646.94萬元,實際繳納3610.07萬元,欠繳2036.87萬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3月,陝西省志丹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志丹縣院)通過走訪摸排發現線索並立案,通過調取志丹縣水土保持補償費資料傳遞單、水土保持方案在冊登記匯總表、延安市境內石油天然氣生產井場核查確認表等證據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開採礦產資源處於生產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志丹縣水務局作為縣域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對志丹採油廠不按時、不完全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未進行依法催繳也未進行相關行政處罰,存在怠於履職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2019年3月14日,志丹縣院向志丹縣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並公開宣告送達,建議其依法徵收志丹採油廠欠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志丹縣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成立專門工作小組,下發了《催繳水土保持補償費通知書》。志丹採油廠收到催繳通知書後,向檢察機關說明了欠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基本是由該廠合併之前西區採油廠欠繳的,同時陳述了該廠存在資金實際困難以及合併後行政機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權責不明晰等法律問題。為了確保辦案效果,志丹縣院多次召集志丹縣水務局、志丹採油廠,通過座談會等形式,一方面對志丹採油廠進行釋法說理,告知其合併後的法人應當依法承擔合併前法人的義務,即西區採油廠合併前未繳清的稅款,應當由志丹採油廠履行繳納義務;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提出的資金困難問題,積極進行溝通協調。之後,志丹採油廠制定了還款計畫,分6期繳清了所欠2036.87萬元水土保持補償費,並委託第三方鑑定機構編制了建設用地水土保持方案。

典型意義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並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屬於國有財產。黃河流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黃河的問題表象在黃河,根子在流域”,強調“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檢察機關督促水務部門征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僅有效防止國有財產流失,維護了國家利益,而且對於黃土高原脆弱生態的保護和治理意義重大,體現了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實施的新作為、新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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