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唐山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2013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唐山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唐政辦〔201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唐山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10日
唐山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提高電子政務效能,推進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市直各單位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資實施的計算機網路、業務信息系統、基礎信息庫、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新建、續建或升級等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 在唐山市相關規劃的指導下,電子政務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資源共享、集約發展”的原則。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規劃建設全市電子政務共享基礎平台,負責開發和部署通用套用系統在全市統一推廣套用。部門專用套用系統應依託共享基礎平台進行開發、部署和運行。無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門單獨建設電子政務基礎平台(包括機房、跨部門網路、縱向網路、安全設施、主機伺服器、基礎軟體、通用套用軟體組件、基礎信息管理系統和其他能夠共享的輔助設施等),逐步將全市的電子政務系統整合到統一的平台上。
第四條 各部門要圍繞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和權力制約的需要,最佳化辦事流程,積極探索利用電子政務共享基礎平台,開發和推進本部門、本系統的電子政務套用,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最佳化決策、創新管理、強化監督、提高效率、改善服務、促進發展。
第五條 各縣(市)區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涉及面較廣的電子政務項目、重大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方案,應在實施前向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徵求意見。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電子政務項目按以下程式申報:
(一)各部門根據全市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本部門工作需要,於當年10月向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申報下一年度電子政務建設項目,並抄送市發改委、市信息辦。
申報材料應包括項目建設的背景和依據、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現有信息化系統裝備和套用狀況、需求分析、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概要設計和實施方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軟硬體配置、投資概算等基本內容。
項目申報單位必要時可向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諮詢。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應向項目申報單位介紹電子政務共享基礎平台的技術細節,必要時應協助、指導項目申報單位充分利用全市電子政務共享基礎平台和本部門已有軟硬體設施。
(二)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會同市信息辦初審各部門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必要時可召開專家諮詢論證會進行諮詢論證,出具初審意見。由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直接承擔的電子政務項目,由市信息辦牽頭對項目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
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將項目初審意見進行匯總,報市政府審定,並將審定的《電子政務項目年度建設目錄》(以下簡稱《建設目錄》)抄送市發改委、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七條 市發改委根據項目單位申請和《建設目錄》,對電子政務項目履行審批程式。
項目單位如需對項目作較大調整的,市發改委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參加。
第八條 特殊或緊急的電子政務項目可隨時報批,但應按第六條、第七條程式進行申報審批。
第九條 屬國家、省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在按上級申報要求填報有關資料的同時,應抄送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市發改委、市信息辦。需市財政配套資金的項目,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參與電子政務建設。項目單位參照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辦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電子政務項目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確定項目責任人,並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應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初審、批覆的建設內容實施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如需對設計方案進行較大調整,應向初審、批覆機關提出申請。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造成項目不能達到預期目標的,或造成資金浪費的,追究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導致投資超預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資。
第十五條 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按政府採購規定選擇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應會同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市信息辦、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在建的電子政務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設計方案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採購、建設質量、進度、資金使用等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整改;如有重大問題,報市政府批准後,可對項目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五章 驗收和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電子政務項目實行驗收和績效評估制度。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項目試運行後及時自行組織。項目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後6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評測評估機構對新開發項目進行測評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向市發改委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申請應附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套用情況報告、套用軟體硬體測評報告、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竣工驗收由市發改委組織,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等部門參加。驗收報告抄送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市信息辦和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作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會同市信息辦、市財政局對投資規模較大且已投入運行的電子政務項目的系統運行情況、套用效果等進行績效評估。對項目完成後運行管理不善、套用組織不力造成投資浪費,套用績效低下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應有績效的,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一條 依託全市電子政務共享基礎平台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其基礎平台的運行維護由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套用系統及與套用系統配套的專用設施由項目建設單位運行維護或由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協助項目建設單位運行維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和本市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廉潔自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的,市電子政務建設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子政務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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