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

《南雄市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確保網路的安全和電子信息安全而出台的一個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雄市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南雄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電子政務的管理工作,確保網路和信息的安全保密,促進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第195號令)、《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02]17號)、《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國保發[1998]1號)、《廣東省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韶關市電子政務管理暫行辦法》(韶府[2003]208號)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鎮和市直有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級計算機網路建設和套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子網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南雄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為我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對電子政務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發展提出指導和實施意見。南雄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條 南雄市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息中心)是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全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以及系統建成後系統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負責三級接入單位和用戶的管理、教育、技術諮詢和培訓等工作。同時,還要具體做好如下工作:
1、負責主幹網的運行管理、設備維護,保障中心機房所有設備及全市主幹網線路暢通和設備的正常運行;
2、負責電子政務網路IP位址的統一分配和管理;
3、指導和監督子網建設並使其接入主幹網運行;
4、負責相應的網路信息安全保密;
5、負責保存網路運行的有關日誌記錄並接受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各鎮和市直有關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為電子政務系統的具體套用機構,協同實施南雄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方案,負責本單位子網的建設、管理和日常運行。負責承擔下一級接入單位和用戶的管理、教育、技術諮詢和培訓等工作。同時,還要具體做好如下工作:
1、負責申請、分配和管理子網IP位址,保障本級子網內的所有設備正常運行;
2、協同市信息中心,共同做好網路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3、負責保存網路運行的有關日誌記錄並接受上一級網路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各單位要指定一名領導分管電子政務工作。同時指定計算機系統管理員(安全責任人)和政務信息員各一名。其中:分管領導的職責是,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計算機系統管理員(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建立健全本單位計算機系統的安全保護和保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和保密技術措施,保障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協助公安機關和保密部門做好安全保護和保密管理,以及本單位和下屬單位計算機辦公系統操作的指導和培訓工作;政務信息員的職責是,負責本單位或本系統政務信息的采編、審查和發布以及上報給市信息中心等工作。
第三章 網路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市建設一個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
第八條 電子政務網路由政務外網和政務區域網路構成。政務外網與網際網路之間邏輯隔離,政務區域網路與政務外網、網際網路之間物理隔離。政務區域網路包含涉密和非涉密兩部分。涉密部分主要運行各類涉密公文等信息。非涉密部分主要是各部門和縣(市、區)機關部門的辦公網。政務外網是政府的業務專網,主要運行不涉及國家秘密的、面向社會的專業性服務業務系統和不需在區域網路上運行的業務系統。其目的是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技術,實現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業務用計算機互聯,同時與廣東省政務網路互聯,實現信息的快捷溝通和資源共享。
第九條 政務區域網路涉密部分必須按照“涉密最小化”原則和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要求,由具有國家保密局頒發的“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承建,其建設必須與保密設施的建設同步進行,並報經地(市)級以上保密工作部門審批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條 各單位已經建設好的二級子網和下級子網,需要向市信息中心提供系統網路現狀情況;需建設或改造二級子網和下級子網的必須向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把建設方案報送市信息中心審批,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 下列電子政務工程應當實施監理:
1、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電子政務工程;
2、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電子政務工程;
3、涉及國家安全的電子政務工程。
監理的主要內容是對電子政務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監督,對項目契約和文檔資料進行規範管理。各單位在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和改造中,必須請具備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並且堅決實行監理提前介入的措施。
第十二條 不具備條件建網管網的單位可申請由市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或代管子網事務。
第十三條 入網單位應嚴格使用由市信息中心分配的IP位址,嚴禁盜用或私自亂設IP位址。
第十四條 電子政務系統設定統一的IP位址和電子信箱,凡需變更的,應向市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十五條 需要設立Web伺服器、FTP伺服器等各類公開站點的單位,必須向市信息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十六條 為了減少重複建設,確保政務系統的安全和正常運行,保障各單位已經設立的和需要新設立的Web伺服器、FTP伺服器能夠在網際網路上正常訪問,上述伺服器必須由市信息中心統一託管。對不設獨立Web伺服器的單位,市信息中心負責提供虛擬主機服務。
第十七條 除經批准的電子商務站點外,其餘站點不得從事帶有商業性質的服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卸、移動和侵占政務主幹網的設備、設施和線路。安置在各單位內的主幹網設備、設施和線路,確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動的,由市信息中心根據技術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移動。
第四章 信息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電子政務信息服務統一在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管理下進行。所發布的信息、資源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規定,並嚴格遵守信息發布的原則和程式。
第二十條 信息發布原則
1、上政務區域網路非涉密部分和政務外網的信息要保證上網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及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並實行審批登記制度,逐級負責,責任到人。
2、建立對本單位上網信息的監控制度,定時監控網上信息的正確性,
防止網上信息被非法增加、修改或刪除。一經發現,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在24小時內向市信息中心和公安機關報告。發生、發現網上泄密現象,應立即報告保密工作部門。
3、除市信息中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電子政務網路上設立BBS站、論壇和其他互動式欄目。一經發現,即從網上隔離,並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各單位發布的信息應遵循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的原則。發布內容的原始文稿須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信息發布程式
1、各單位要由分管領導負責信息發布工作,政務信息員負責本單位信息的收集、整理、製作、發布。
2、 信息發布流程:
① 擬定、承辦(政務信息員)
② 提交審核(科長)
③ 審批(分管領導)
④ 通知、發布(信息錄入員)
3、 信息錄入員負責建立信息發布日誌,記錄每次信息發布時間,做好發布信息審批表及原始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市性的信息發布(主頁)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批,市信息中心負責更新。 政府部門欄目的信息發布由各單位各自負責,負責本單位的信息收集、整理、編輯上網發布,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
第二十三條 暫不具備發布信息的單位,可委託市信息中心發布,但這類單位必須提供所需發布信息的原稿和電子版各一份。其中原稿必須由分管領導簽名,單位蓋章。上網發布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信息發布後,各單位應及時查閱相關內容,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正。涉及技術問題及時與市信息中心聯繫。
第五章 網路安全保密管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廣東省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密規定。
1、不得利用電子政務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進行泄露、蒐集、整理、竊取國家秘密的活動。
2、不得在政務區域網路非涉密部分、政務外網和國際網際網路上存儲、處理、傳遞、轉貼、發布、談論國家秘密。
3、涉密的計算機系統(含單機)不得接入政務區域網路非涉密部分和政務外網及國際網際網路,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不得利用電子政務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8、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路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資源;
2、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竊取、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
5、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網際網路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利用政務外網進行信息交流、傳遞和發布而造成泄密事件的,將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全市統一管理政務外網的國際網際網路出口。凡接入政務外網的單位,必須通過市信息中心統一的出口,不得擅自連線到國際網際網路。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密職責:
1、負責本級和下級網路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2、落實技術措施和行政手段,保障本級和下級網路的運行安全、信息安全和保密;
3、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網路用戶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訓;
4、對委託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登記,並對所提供的信息內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
5、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信息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的要求或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刪除網路中含有的違法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制定和實行以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計算機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責任人、信息審查員的任免和安全責任制度;
3、網路安全漏洞檢測和系統升級管理制度;
4、信息發布審查、登記、保存、清除和備份的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群發服務管理制度;
5、賬號使用登記和操作許可權管理制度;
6、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訓制度;
7、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8、泄密報告制度;
9、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落實以下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1、系統重要部分的冗餘或備份措施;
2、計算機病毒防治措施;
3、網路攻擊防範、追蹤措施;
4、安全審計和預警措施;
5、系統運行和用戶使用日誌記錄保存60日以上措施;
6、記錄用戶主叫電話號碼和網路地址的措施;
7、身份登記和識別確認措施;
8、信息群發限制和有害數據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條 接入的各單位必須與市信息中心簽署《南雄市電子政務系統網路管理責任書》。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接受並配合保密、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以及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決策,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電子政務安全保密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市直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電子政務安全保密的具體工作。本市各單位負責本單位電子政務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由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保密局、公安局、科技信息局組成市電子政務安全保密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全市電子政務安全保密策略和工作規範,建立全市電子政務安全保密風險評估體系。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計算機系統管理工作,重視對計算機系統管理人才的配備和培養,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八條 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對各單位的網路建設和安全保密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工作做得好的單位予以表彰,對工作做得不好的單位予以批評,並責令其整改,對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人員將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於盜用IP位址、盜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壞網路和計算機系統、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入網單位,將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子政務系統的所有單位。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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