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唐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2016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辦法。

唐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唐政發〔2016〕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估乃晚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婚祝棄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做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6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0號)和《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唐山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唐政發〔2016〕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統稱參保居民。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實剃驗擊行財政專戶管理,建立風險調劑金制度,待條件成巴旬糠熟時,逐步過渡到統收統支。
第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覆蓋範圍外所有戶籍在我市的城鄉居民,均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已辦理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非本市戶籍的各類學生,已在我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外籍人員、港澳台人員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可參加我市城鄉居民醫保。
城鄉居民就業後,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城鎮職工醫保參保手續。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但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不得重複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統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構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基金的利墓頌息收入;
(五)其他應納入的資金。
第七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額度按年計算。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動態調整機制。各級才勸腳蘭財政(含路南區、路北區、古冶區、開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城鄉居民參保補助按當年公布標準和相應級次的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
第八條 有條件的鄉(鎮)、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可對居民參保給予資助,有條件的用人芝笑才鞏單位可對單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繳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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