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是哈爾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9年11月26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11月3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
第十一條 公務員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公務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出現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的執法監督措施。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
(四)依法應當行政處罰而不處罰或者違反法定程式處罰的;(五)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 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哈爾濱市行政審批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二條 ...
第一條 為明確對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的處分審批許可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對市人大常委任命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局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的,由市監察局審理,...
第六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旅遊業管理工作。市、區、縣(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本條例的規定,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管理工作。第二章 ...
第二十六條 禁止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當經市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向我駐外機構傳遞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通過外交信使傳遞。第二十七條 攜帶涉密攜帶型計算機外出、出境或者參加...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局職責是對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內設機構是法制處、綜合處。主要職能 (一)劃入市政府授權的城鄉規劃(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除外,下同)、建築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房屋安全、...
第一條為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障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證工作。第三條公證...
第三十條 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人才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予以行政處分或按照國家有關自動離職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人才市場和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工作...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職勞動者未徵得所在工作單位同意重新選擇職業,或者重新選擇職業後泄露原工作單位商業秘密給原工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一)...
第三十條 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人才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工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可予以行政處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自動離職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交流機構、人才市場和人才市場中介組織的...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不得阻礙管理工作、破壞公共設施,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二條 罰款五元以下的,由市容管理人員憑證執行;罰款六元至五十元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