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行政執法局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局職責是對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內設機構是法制處、綜合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行政執法局
  • 職責:對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 內設機構:法制處、綜合處
  • 所屬:哈爾濱市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劃入市政府授權的城鄉規劃(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除外,下同)、建築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房屋安全、商品房市場、物業管理、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以及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
(二)加強對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監督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城市管理行政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行使建設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行使房產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場、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噪聲污染行為,在居民居住區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露天經營性停車場、空車配貨點、加工廠點,未採取防治措施或者採取防治措施後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行為,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和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採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攬顧客產生噪聲行為,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或者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行為,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負責行使在老機場路零公里至太平國際機場範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行使的對公路上及平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標誌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在所行使行政處罰權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權、檢測權、行政強制權。
(十五)負責對各分局進行業務領導,負責綜合管理、指導、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接待和受理投訴和舉報工作;調動組織全系統執法力量開展重大執法活動;負責重大、疑難、跨區、需各分局迴避案件的直接查處或者指定管轄;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複議應議、行政訴訟應訴及具有獨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分局、市轄縣(市)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的風紀糾察;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行政問責的建議。
(十六)負責本系統經費、裝備的統一管理。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巨觀指導,擬訂推進和規範執法工作的綜合性指導意見。
(二)法制處
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核、備案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三)指揮調度處
負責對專項執法業務之外的執法工作的綜合指導,綜合部署安排全年性、階段性執法工作;對本系統執法工作成效和執法責任目標進行綜合統計、考評;負責勤務區的設定與調整,推進格線化勤務改革;綜合指導街道辦事處執法工作;負責受理民眾舉報、領導交辦、部門轉辦案件的分派、督辦、匯總;負責本系統執法力量的指揮調度;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網路管理工作。
(四)隊伍建設管理處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自身建設、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執法人員風紀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隊伍建設、評先創優活動及開展隊伍文體活動及重要慶典活動;負責統一制定本系統年度考評工作方案,匯總年度和階段性目標責任完成與考評情況,並進行綜合評定;負責本系統宣傳工作規劃、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工福利的報批、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工會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軍事訓練工作。
(五)基層工作處
負責對專項執法工作的綜合指導,綜合部署安排全年性、階段性專項執法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建築市場管理的文明施工、建築垃圾、建築施工噪聲、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範圍綠化管理,房產管理的拆遷管理、物業管理、商品房預售管理等方面執法業務的指導;負責制定全年專項執法工作計畫、目標責任及考評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專項執法活動的策劃和組織;負責專項執法數據的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與建設、規劃、房產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銜接工作。
(六)財務裝備處
負責系統預決算、收支計畫的編報、監督和管理;負責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政府採購預結算;負責罰沒票據及收入、罰沒(暫扣)物品的管理與處置;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系統內部審計;負責系統服裝、車輛、辦公設備、通訊器材等裝備物資的計畫編報、採購、維修、更新、保管和發放工作;負責機關的後勤保障、職工福利等事務性工作,負責對各區局設備、服裝的運行監督和維護經費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系統安全防火、防盜等安全四防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工會和職工信訪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