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等市場監督管理(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品、醫療器械,以下簡稱“四品一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修法建議,配合起草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方面的規劃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管範圍內相關數據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建立健全相關預警、督查管理和評估考核體系。
(三)負責市場經營主體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省(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集團、省(市)政府批准設立或市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非企業法人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在市本級登記的公司股權出質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商投資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公司及分公司、企業集團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按許可權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負責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
(四)負責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統籌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市場交易(含網路商品等虛擬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組織建設電子商務監管體系;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社會中介機構及中介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協調打擊傳銷違法行為。
(五)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不正當價格行為;監督、指導區、縣(市)實施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價格社會監督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
(六)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提升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組織開展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品牌發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組織推進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實施;監督、指導區、縣(市)建立完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
(七)負責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鑑定工作;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許可;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證後監管工作;承擔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受理、處理新興業態、非競爭性行業及突發性、群體性跨區域的重大侵權行為和消費爭議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負責組織實施契約監督管理。制定、發布、推行契約示範文本,規範契約文本使用;查處契約違法行為;依法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登記;依法監管拍賣企業及拍賣行為。
(十)負責組織實施計量監督管理。組織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監督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依法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器具校準機構;對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能源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修理計量器具行政許可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標準化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標準化戰略;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標準信息研究,提供標準信息服務;組織制(修)訂工業、農業、服務業地方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相關標準體系;指導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協調、指導區、縣(市)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指導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監督管理;指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制定工作;協調、指導各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對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氣瓶充裝,下同)、經營(銷售、出租,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等環節實施監督管理;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許可權承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擔特種設備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認證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組織實施對資質認定獲證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對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及其人員的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質量體系與產品(商品)質量認證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組織實施商標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商標戰略;牽頭推動商標服務信息化建設;組織認定市著名商標,推薦省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開展馳名商標擴大保護工作;指導和扶持市場主體商標註冊、管理和運用,規範使用行為;承擔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涉外商標、跨區域商標的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區、縣(市)開展其他商標、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工作;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指導商標代理行業組織。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牽頭實施廣告發展戰略,指導廣告業和廣告園區發展;組織監測市屬媒體及跨區域戶外廣告、車體廣告發布情況,規範廣告市場秩序;指導落實廣告發布審查制度;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含網路媒體廣告);負責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負責菸草廣告審批;負責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市屬媒體《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和變更;跨區域戶外廣告和車體廣告的發布、變更登記;組織查處虛假廣告行為。
(十六)負責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為重點的信用體系;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監督、指導市場主體年報並向社會公示;負責確定公示企業抽查名單,組織區、縣(市)對被抽查企業實施檢查;組織區、縣(市)做出異常經營名錄的移入、移出決定,並向社會公示;受理、核查並處理公示信息的舉報案件;指導區、縣(市)責令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市場主體依法履行公示義務並將上述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指導區、縣(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信息的查詢。負責指導區、縣(市)開展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和其他相關信息的公示工作。
(十七)負責受理、處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方面的投訴、舉報。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重點執法、專項執法和跨層級、跨區域案件的協調執法。
(十八)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價格監督檢查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九)指導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機構職能: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和事務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秘書事務、檔案、保密、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維穩、機要通訊、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大事記、史志年鑑編纂上報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指導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擬訂相關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對外政務接待和聯絡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績效考評、目標考核工作;開展國家、省、市市場監督方面政策的研究;承擔國家、省、市重大課題的研究;組織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等工作;制定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畫;負責技術機構及實驗室科技能力建設和檢測能力的提升;綜合指導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區、縣(市)市場監督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匯總分析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總體狀況。
(二)法制處
機構職能:貫徹落實法治建設、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案源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擬訂市場監管立法計畫、 擬訂直屬系統執法工作的內部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初審工作;承辦案件審理、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對本部門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行政審批機構等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及培訓。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機構職能:宣傳保護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項政策規定;在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承擔行政審批視窗工作;研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組織開展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四)質量規劃發展處
機構職能:負責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組織開展質量振興發展工作,增強城市的綜合競爭力;組織實施品牌發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工作;組織引導企業推進巨觀質量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獲得生產許可證的防偽票據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獲得工業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實施管理。
(五)質量監督指導處
機構職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開展產品質量監督全面性、及時性、有效性方面的研究,完善現行制度、措施和辦法;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按許可權及時公布相關信息;監督、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質量監督;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生產企業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負責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指導。
(六)認證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負責管理認證工作,按許可權開展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負責對向社會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許可權內)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對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對管理體系與產品的認證行為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標準化處
機構職能: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化戰略;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標準規範;指導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和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等企業標準化工作;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承擔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農業標準化與監測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標準化信息工作;開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
(八)計量處
機構職能: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監督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計量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依法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器具校準機構和計量公正服務機構;對計量檢定人員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指導能源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區、縣(市)計量工作。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機構職能:管理和指導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組織、監督、協調對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氣瓶充裝)、經營(銷售、出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質資格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企業登記管理處
機構職能:貫徹執行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區、縣(市)以及開發區企業設立、變更、註銷、備案登記工作;及時匯總、分析、報送企業登記相關信息;負責《哈爾濱市市場主體信息報告》的編制發行;指導區、縣(市)做好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參與建立企業資料庫;指導規範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參與制定相關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措施辦法;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違反登記事項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參與市非公有制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調工作。
(十一)市場信用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建立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為重點的信用體系運行機制,促進市場經營主體誠信建設;建立完善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組織開展對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監管。
(十二)市場規範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參與研究制定各類市場發展規劃;收集整理市場經營環境狀況信息,發布全市市場經營環境分析報告;組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外部環境、執法行為進行抽樣點調,梳理市場發展中的問題,研究改進的措施和辦法;依法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文明(平安)市場創建活動;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格式契約條款備案管理;制定和管理契約示範文本;指導企業契約管理工作;開展契約行政指導、調解、信用評價服務;開展契約信用評價服務;指導區、縣(市)開展契約規範管理工作。
(十三)公平競爭管理處
機構職能:統一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對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以及其它經濟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根據授權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和案件調查工作;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導協調全市查處市場交易中的經濟違法案件;監督管理轄區內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會同有關內設機構做好辦案經費、罰沒物資和辦案裝備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場價格監督檢查處
機構職能:擬定價格監督檢查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我市價格監督檢查事務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事務工作的監管、培訓、覆核裁定等工作;負責價格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對商品和服務價格、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五)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承擔網路市場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搭建哈爾濱市網路經營主體資料庫,統計和管理全市網路經營主體的詳細數據信息;負責研究建設網路誠信機制;推動地方網路經濟健康發展;負責開展網路經營行為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網路消費維權。
(十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參與研究制定全市各類中介行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扶持政策;負責全市中介機構的綜合協調管理;協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中介機構及其中介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中介市場秩序,保障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對中介服務機構信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七)商標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組織、推動、實施商標戰略;牽頭推動商標服務信息化建設;組織認定或推薦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指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商標註冊、管理和運用,規範其使用行為;指導監督區、縣(市)、開發區局和直屬機構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對商標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調解;對商標印製企業、商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
(十八)廣告監督管理處
機構職能: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牽頭實施廣告發展戰略,草擬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廣告監督管理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全市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組織監測市域內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監督管理市屬媒體廣告經營活動;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公益廣告宣傳工作;組織申報廣告資質企業認定工作;組織廣告師、助理廣告師職業水平考試工作;指導廣告協會開展相關工作。
(十九)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機構職能:貫徹落實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宣傳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監督指導投訴舉報平台工作;調解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對區、縣(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考核指導。
(二十)人事處
機構職能:負責本部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培訓協調、考核獎懲等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管理;組織實施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出國人員政審和外事工作。
(二十一)財務審計處
機構職能:擬訂並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財務和基本建設的內部管理制度;負責本部門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及日常核算;管理本部門各類資金、裝備、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及制裝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監繳及票據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門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日常財務工作。
(二十二)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機構職能: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三)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