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16日哈爾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9年2月28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2.28
  • 實施時間:1989.05.10
辦法全文,辦法的說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管理,創建整潔、優美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市區內的道路、公共設施、宣傳設施和牌匾廣告、公共場所、建築物、構築物、施工現場等的容貌,均屬本辦法的管理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容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規劃、市政、房產、工商、公安、公用、交通、建工和電業、郵電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保證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四條 道路交通主管部門,要對占、挖道路加強管理,維護市容美觀整潔。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對道路的清掃和垃圾的清運加強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道路交通主管部門批准,不準占用道路從事生產加工或擺攤設點進行經營活動。
第六條 經批准占、挖道路的單位和個人,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物料堆放整齊。
(二)保持使用場地整潔。
(三)對挖掘現場進行圍擋。
(四)按規定在批准的時間內修復。
第七條 道路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
(二)隨地扔果皮、廢紙、冰棍桿等廢棄物。
(三)隨地傾倒垃圾。
(四)隨地潑污水。
(五)隨地便溺。
第八條 臨街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承擔各自門前衛生、綠化、秩序的“三包”任務。
第九條 市區的所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按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清雪責任範圍及時清掃、拉運。
第三章 公共設施和車船容貌管理
第十條 市政、公用、公安、工商、人防和電業、郵電等部門、單位所設定的公共設施和標誌,要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 規劃、市政、工商、房產和建設綜合等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組織好公用廁所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在道路或水上行駛的機動車輛、船隻,應保持車、船體整潔美觀。
第四章 牌匾廣告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 牌匾、戶外廣告、標語的書寫文字,應做到準確、規範和清晰。牌匾規格、形狀、色調要與建築物相協調。
第十四條 除慶祝重大節日和省、市統一活動外,在主要道路懸掛大型標語,要經市容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時限懸掛。
慶祝元旦、國際勞動節和國慶節的標語,要在節日假後三天收存;慶祝春節的標語,可懸掛到元宵節。
第十五條 海報、啟事、招貼廣告和各種宣傳品,要在公共揭示板、廣告欄或指定的地點張貼。
第十六條 牌匾、畫廊、招牌、櫥窗、旗幌、戶外廣告等設施,要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七條 各種霓虹燈、燈箱、門燈、要保持完好。
第五章 公共場所容貌管理
第十八條 綠籬、花壇、草坪、綠地和雕塑等,要保持清潔美觀,對死樹、枯枝和栽植、養護作業遺留的殘土、枝葉,要隨時清理。
第十九條 在影劇院、體育館(場)、火車站、電汽車客運站點、碼頭和公園等公共場所,不準有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各項行為。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類市場、攤區設定公共衛生設施,保持市場容貌整潔美觀。
第六章 建築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的臨街門窗的改建和改變門面的裝修,需經產權、市容管理部門同意後,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不準搭建棚廈、板障、門斗、圍牆等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臨街的建築物,門窗、玻璃要齊全;牆壁破損時,要及時修整。
使用臨街建築物的單位和個人,不準私建或擅自改建陽台、平台;使用主要道路兩側建築物的單位和個人,不準超越陽台、平台護欄高度堆放或懸掛影響市容觀瞻的物品;不準在屋頂上堆放雜物。
在主要道路兩側新建住宅樓,要裝置公用電視天線。
第二十四條 主要道路兩側、松花江南岸和太陽島風景區房屋的臨街面,除計畫當年拆除、翻建、擴建或其他特殊情況外,每年五月一日前,要進行修整或粉刷。
第七章 施工現場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要搞好施工現場管理,材料、設備、臨時設施等要擺放或搭設整齊。臨街的施工現場要進行圍擋。
第二十六條 施工中產生的廢棄物,要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竣工時,要清理、平整現場,對道路原有的設施要負責修復。
第二十七條 車輛駛出工地前,要清除輪胎上的泥土,不得帶泥行駛,污染道路。
第八章 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訂市容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制度和措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四)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培訓市容管理人員。
(五)負責市容管理工作的組織、宣傳、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市容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嚴格執法,不準利用職權故意刁難或徇私舞弊。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由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的,要責令清除或限期整頓。其中情節輕微的,可進行批評教育,免予處罰;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處以十元至三十元罰款。
(二)在設有公共衛生設施的地點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規定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五角至三元罰款。對單位隨地傾倒垃圾的,處以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對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三元至十元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元至五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規定,處以三十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審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單位處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對施工現場負責人處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人不得阻礙管理工作、破壞公共設施,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罰款五元以下的,由市容管理人員憑證執行;罰款六元至五十元的,由區市容管理所審批;超過五十元的,由區市容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罰款五十元以上的,要下發《處罰決定書》。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市市容管理部門申訴,由市市容管理部門進行複議,做出《處理決定》,交區市容管理部門執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或處理決定的,區市容管理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罰款只能由一個部門執行。
罰款收入和單位受罰款項,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概念的含義:
(一)主要道路 指我市目前規定的三十八條一類道路,即:友誼路、尚志大街、經緯街、中央大街、地段街、石頭道街、西十二道街、新陽路、河圖街、田地街、顧鄉大街、康安路、兆麟街、紅軍街、中山路、大直街、學府路、一曼街、宣化街、文昌街、奮鬥路、和興路、南通街、南馬路、南極街、承德街、靖宇街、景陽街、公濱路、紅旗大街、東直路、南直路、新江橋街、先鋒路、和平路、大慶路、民生路、進鄉街和市人民政府陸續批准的一類道路。
(二)公用廁所包括公共廁所和居民大院的民用廁所。
(三)第八條中的包“秩序”,指制止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停車輛、亂貼亂掛、亂搭濫建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阿城市、呼蘭縣和市郊城鎮的市容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989年5月10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85年5月21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1986年4月15日發布的《關於“五不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業經1988年12月16日哈爾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現就《辦法》的有關情況作如下簡要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哈爾濱市作為省會城市,城市容貌不僅關係到本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省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反映。多年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容貌建設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按照建設整潔、文明的現代化城市的要求,仍有不少差距。除了城市建設和行政工作上的差距外,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1985年5月,市人民政府曾發布了一個行政規章,也叫《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它的實施,對加強城市管理、改變城市面貌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於它不具有法律規定的強制力,所以不能產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普遍遵守的社會效果。因此,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方面進行立法,是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城市管理的迫切需求;廣大市民也希望能有這樣一種便於遵守的行為規範。特別是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下,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改革,對於創建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社會條件,加強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必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關於《辦法》的制定經過
提請這次會議審議的《辦法》,從起草、修訂到報批,前後經歷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曾經過兩次審議。1988年7月在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提報的《辦法》“草案”審議過一次,因“草案”有的條文與國家法律或上級法規不相一致以及缺乏規範的明確性、準確性等問題,當時未予通過,責成政府再行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經過修改之後,重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城建辦公室、市人大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政府重新提請審議的《辦法》草案,從是否和法律、法規相牴觸,是否符合本市的實際,是否適應改革的形勢需要等方面進行了反夏的考查、論證,確認了《辦法》的可行性。經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予以批准。
三、關於辦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法律依據
這個《辦法》是以1985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市容管理辦法》為基礎,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重新修改制定的。修改的指導思想是,以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從有利於改革開放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出發,結合現階段哈爾濱市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的。
對《辦法》的制定和《辦法》中行為規範的確立,我們依據了七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四)、(五)項;
3、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5、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6、黑龍江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細則第十六條;
7、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辦法》本著啟發人們自覺遵守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和人們的有關舉止行為提供一些必須遵循的、基本的行為規範。如: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是針對哈市擠占道路比較嚴重的現象而做出的規定,既規定了政府部門的義務,又規定了占、挖道路的行為本身所應遵循的規範。
——《辦法》第七條規定不準有的五項行為,僅僅限制在“設有公共衛生設施的道路上”,就考慮到了在現階段我市各方麵條件的實際狀況,特別是道路設施的實際水平狀況等。
——《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是從改革的形勢需要出發,為既有利於發展經濟,又有利於市容管理而做出的規定。
——《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處罰規定,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思想。一是在反覆修改的過程中,我們曾將罰款額度和幅度做了適當降低;二是把處罰手段僅僅限制在對違法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的違法行為的處理上。
以上是對《辦法》的簡要說明,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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