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的對國有我市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嚴格履行經濟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麗人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的對國有我市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嚴格履行經濟責任。
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的對國有我市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嚴格履行經濟責任。中文名 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麗人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的監督,正確評價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
二、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三、哈爾濱市生豬飼養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四、哈爾濱市私營企業條例;五、哈爾濱市街道辦事處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規(類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促進國有企業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 兩辦《規定》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幹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市審計機關負責全市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並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區、縣(市)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審計管轄範圍或者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進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工商、稅務、國土資源、...
財務收支,是指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各種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條 審計機關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條例(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的監督,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山東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對獨立核算的市、縣(市、區)屬國有企業...
《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1996年12月18日發布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第6號檔案,簽署人是局長:何光暐。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加強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區(市)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監督,明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客觀公正地評價其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縣級市、區及其...
為加強對法定代表人的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促進廉政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解聘、辭聘、辭職、撤職、調動、退休等原因離任的,其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期審計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是全市任期審計的主管部門,負責任期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11.25 實施時間 199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明確廠長(經理)任期內的經...
二是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國有企業審計的重要性。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是憲法及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強治理、反腐敗、控風險、防流失的重要監督力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客觀、公正評價其法定代表人經營業績,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縣、區...
審計機關、部門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以下簡稱審計單位),依照本條例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進行審計監督和審計查證。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法定代表人離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撤職、解聘、辭職、辭聘、任職期滿、調動、離退休等原因不再...
區、縣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離任審計的有關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應當進行離任審計。未經離任審計的,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第六條 實施離任審計,應當以法律、法規和經濟考核...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的業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
《貴州省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在1996.12.25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客觀公正地評價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長(經理)離任,是指廠長(經理)因辭職、辭聘、解聘、免職、撤職、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第四條 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必須實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離任審計)。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6.06.10 實施時間 2006.06.25 由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6...
不設區的市、區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區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未經離任審計,不得解除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不得任命新的領導職務;其檔案、工資等行政關係不得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