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市區採取集中供熱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市區採取集中供熱的通知》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市區採取集中供熱的通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9日
  • 生效日期:2009年12月9日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哈政辦綜〔2009〕84號
【發布日期】2009-12-09
【生效日期】2009-12-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市區採取集中供熱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9〕8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供熱市場管理,提高供熱質量,改善大氣環境,打造低碳城市,規範發展熱用戶行為,逐步取締分散燃煤小鍋爐,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區採取集中供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區集中供熱熱網輻射範圍內的新建建築,必須按照《哈爾濱市區集中供熱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要求接入集中供熱熱網;對不在集中供熱熱網輻射範圍內的新建建築,必須按照《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就近接入既有供熱熱源,待集中供熱熱網輻射到該區域後,併入集中供熱熱網。新建建築優先接入熱電聯產供熱企業熱網。
二、鍋爐單台容量在7兆瓦以下的小型熱源,不允許發展新熱用戶。
三、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必須按照《規劃》確定的區域發展熱用戶,不得超範圍經營。
四、集中供熱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以熱源為中心,由近及遠發展熱用戶,不得有選擇性地發展熱用戶。
五、既有居民用戶拆除原有小鍋爐實行併網的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實行免收;新建建築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既有非居民建築併入集中供熱熱網的單位,應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交繳供熱工程建設配套費。
六、對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拆並小鍋爐,實施既有居民建築併入集中供熱熱網的拆並供熱企業,實行每併入1平方米既有居民建築獎勵1元的政策。
七、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將不予批建新熱源項目,不批准新建供熱管網和發展新建熱負荷;將降低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取消參加創先評優資格。對情節嚴重的,在實施供熱特許經營制度時,將不予市場準入。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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