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4年12月24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4月28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經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4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5年4月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4月28日
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條第四項“新建、改建、擴建的人工建築物需要確定具有地名意義的規劃名稱,應當在規劃審批前,由開發建設單位報市或者縣民政部門審定。建成後需要正式命名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意見,並附規劃平面圖,經市或者縣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2、刪去第十三條第三項中“地圖”二字。
3、刪去第十五條“經市或者縣民政部門審定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規劃名稱,可在圖紙、設計書或者施工、竣工的新聞報導中使用,未經審定的,不準使用。”
4、第十七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單位出版本行政區域的地圖,應當使用由市或者縣民政部門統一公布的標準地名。”
5、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使用非標準地名的,責令其銷毀出版物,並處以銷售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哈爾濱市基本菜田保護區管理條例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應當徵得市農業部門同意後”一句。
三、哈爾濱市人才流動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需刊(播)發招聘人才廣告、啟事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市)人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一)營業執照或者副本;(二)單位和經辦人證明;(三)招聘人才的專業、數量、條件、要求及待遇的說明;(四)擬刊(播)發的廣告文稿。外地在本市招聘人才,用人單位應當提交所在地地市級以上人才交流機構的批件。”
2、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中“第十五條”四個字。
四、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
1、第十三條修改為:“發生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的,應當依法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有爭議的林地及其附著物或者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2、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向區、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一句。
3、第四十條第四項修改為:“侵占林地開墾、向林地傾倒廢棄物或者違法採石、採礦、取砂、取土、修墳墓、建設房屋等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並可處以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第五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改變林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改變林地用途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第八項修改為:“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占用、徵用林地或者超過批准的時限、範圍、數量使用林地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五、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保護條例
刪去第十四條中“徵得水庫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一句。
六、哈爾濱市環城防護林帶管理條例
1、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確需穿越林帶開闢通道占用、徵用林帶用地的,經市規劃部門定點,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式報批。”
2、第三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改變林帶用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以改變林帶用地用途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三十條第二項“未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占用、徵用林帶用地,符合占用、徵用林帶用地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以占用、徵用林帶用地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占用、徵用林帶用地面積每平方米25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款”。
3、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標準和期限完成林帶營造任務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為營造,營造費用由林帶經營者承擔,並可處以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在林帶用地內放牧、砍柴、燒荒的,責令停止,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三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在林帶用地內取土、挖砂、建墳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毀壞林帶用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以上80元以下罰款;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七、哈爾濱市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1、第六條修改為:“漁船檢驗證書有效期為6年,實行年度檢驗;逾期不檢驗的,漁船檢驗證書自行失效。”
2、刪去第十五條“漁船的駕機員和操舟員應當經漁船管理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3、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漁船駕機員和操舟員未經培訓或者經培訓不合格上崗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八、哈爾濱市保守國家秘密規定
1、刪去第十九條“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集成單位,應當具有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禁止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應當經市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向我駐外機構傳遞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通過外交信使傳遞。”
3、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的機關、單位,應當經市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4、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修改為:“未經批准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九項“雇用未取得《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的”。
5、刪去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未取得《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設計施工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九、哈爾濱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條例
1、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計程車駕駛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員營業證》後持證上崗。”
2、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計程車駕駛員未取得《駕駛員營業證》的,不得從事客運服務。”
刪去第十一條第四款“異地取得從業人員資格證到本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經本市客運管理機構審核。”
3、第十四條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放棄經營權的,應當提前10日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客運交通經營者放棄經營權的,應當提前60日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4、刪去第四十七條“在客運車、船和站務設施上設定廣告的,應當經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5、刪去第五十三條第四項中“第十一條四款”六個字。
6、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駕駛員、乘務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三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在對駕駛員、乘務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期間,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件,暫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日;駕駛員、乘務員憑暫扣證明可以繼續營運。”
十、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
1、刪去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施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城市公共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
2、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一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地名管理條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在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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