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505
【發布文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發布日期】1997-09-09
【生效日期】1997-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現發布《呼和浩特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馮士鼎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價格調節基金徵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價格調控體系,增強政府調控物價的經濟實力,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推進物價改革,抑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用於穩定“菜籃子”價格,穩定重大節日價格,平抑災區價格或其他突發性漲價,扶持副食品生產和經營等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建立價格調節基金,要按照“法規健全,組織落實,使用高效和監審嚴格”的要求,兼顧價格調控的需要和企業與社會的承受能力的原則。
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除政府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核定一定數量外,主要採取社會多方面徵集的辦法。
(一)在本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集;
(二)旅店業按每床每天1元徵集;
(三)國家、自治區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費標準上調時,按提價後一年內增加收入額的3%徵集;
(四)行政事業性、經營性、服務收費單位,年收入10萬元以下的,按1%徵集;10萬元--50萬元按2%徵集;50萬元以上的,按3%徵集;
(五)在本轄區內施工的建築安裝企業中,外埠企業按其施工預算總額的2‰徵集,本市企業按其施工預算總額的1‰徵集。
第五條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徵價格調節基金。虧損企業或確有困難的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予以緩徵或減免。
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季節性變化或自然災害的影響,主要副食品的上市量減少,引起價格大幅度上升,為穩定物價進行的補貼;
(二)重大節日安排市場供應,為平抑市場物價進行的價格補貼;
(三)由於突發性原因,引起價格暴漲暴跌,需要進行的臨時性價格補貼;
(四)建立主要副食品儲備制度的資金,利用保護價收購農副產品的資金;
(五)用於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的資金;
(六)政府安排的與市場物價有關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市政府成立價格調節基金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物價的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物價局、財政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下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
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統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減免、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按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專戶儲存,使用財政局監製的呼和浩特市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專用收據。專款專用,年終節餘,滾動使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對違反規定的截留、隱瞞和挪用調節基金的,將作為違紀行為予以查處。
第九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須由需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審核,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領導小組組長批准。
第十條領取和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必須承擔平抑市場物價的責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對違反規定套取基金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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