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有事請假,經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並告知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
三、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正、副主任請假,經常委會分管領導批准,並告知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
四、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請假在三天以內者,由本委、室領導批准;超過三天者,應同時報請秘書長或常委會分管領導批准。
五、凡請假在三天以上者,要寫出請假條,經批准後,將假條交人事科存查。
六、請假人員假期結束要及時銷假上班,不經許可不得延長假期。不經批准超假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其它處理。
七、無故曠工者,要寫出書面檢查,並視情節給予其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