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吳忠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精神,設立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吳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整合,劃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整合投訴舉報機構,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投訴舉報體系,完善投訴舉報網路。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食品藥品安全和產(商)品質量的監管職責。
2、加強具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制度建設。
3、加強健全社會主義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4、加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食品藥品、質量發展等市場監督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應急體系;指導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行政審批並實施統一監管。
(三)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督辦工作。
(五)負責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市場交易行為、網路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以及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和直銷活動,打擊傳銷行為。
(六)組織開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纖維質量監督管理,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組織協調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負責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八)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九)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負責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負責地理標誌、特殊標誌、認證標誌監督管理;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實施並監督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貫徹執行,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負責企業標準的備案,以及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計量器具量值溯源傳遞和強制檢定工作;負責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檢定技術機構、計量認證活動、計量器具製造修理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質量監督管理和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認證市場行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實施並監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和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負責藥物濫用、藥品不良反應、化妝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預警、評價,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對執業藥師等藥品從業人員的管理。
(十六)負責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的監督管理;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的化學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指導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統計、保密、信訪、綜治、接待、檔案、裝備、固定資產、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宣傳、輿情處置等工作;牽頭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重大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材料起草、審核。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基層建設、隊伍建設和人事管理;負責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考核、評選表彰;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擬訂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財政預決算、國有資產核算管理、票據管理、財務核算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
(四)法規與執法監督科
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實施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查、清理及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行政處罰及其行政行為的聽證工作;負責行政案件核審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監督罰沒物資處置。
(五)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承擔行政監察、行風建設和效能工作;受理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檢舉、控告並組織查辦。
(六)信息化建設科
負責網路運行管理及系統維護、信息諮詢服務及信息數據分析,對市場監管信息化工作進行規劃、分析、編制;負責電子監管系統工作,發布網路信息;承擔機關政務微博的管理和網路輿情監測工作。
(七)登記註冊科
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
(八)市場與網路商品交易監督管理科
負責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秩序;開展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以及有關中介機構的經紀活動,指導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組織落實商標、品牌發展戰略,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代理機構及商標的使用和印製;負責馳名商標的保護和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初審;監督管理地理標誌、特殊標誌、認證標誌的使用;指導廣告業發展,監測轄區媒介廣告發布情況,依法開展各類廣告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公益廣告宣傳工作。
(十)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掛投訴舉報中心)
負責消費維權網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消費教育與引導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調解消費爭議,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
(十一)市場主體監督管理和信用建設科
負責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和誠信制度建設;承擔市場主體年度報告、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各類市場主體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管工作。
(十二)食品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食品生產流通環節質量的抽查、送檢工作;負責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管理;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委託生產備案工作。
(十三)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指導協調全市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落實,負責企業標準備案;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量值傳遞和強制檢定工作,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製造、修理工作,規範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技術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證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工作。
(十四)質量監督管理科
組織協調質量發展綱要的貫徹落實和巨觀質量管理,推行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科學管理方法,組織分析產(商)品質量狀況,提出改進產(商)品質量的政策建議;負責產(商)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產(商)品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缺陷產(商)品召回管理工作;承擔市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餐飲食品監督管理科
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範的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的狀況調查和監測;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配合餐飲服務環節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負責餐飲食品的抽檢工作。
(十六)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製劑室及藥品包裝材料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及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使用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及規範管理;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及醫療器械抽檢工作,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藥物濫用監測和再評價;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和藥品、醫療器械召回制度,建立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應急體系;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開展基本藥物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的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目錄,審查並監督實施註冊產品標準。
(十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負責查處特種設備事故;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執行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監督檢查。
(十八)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技術規範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樣及不良反應監測的有關工作。
(十九)食品綜合協調和應急管理科
負責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監督、指導縣(市、區)食安委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協調推進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牽頭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二十)直銷監管與打擊傳銷科
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制止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負責直銷監管、傳銷檢查執法情況的信息收集、綜合分析;承擔市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直屬機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設3個正科級直屬行政機構。
(一)稽查支隊。組織協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和跨區域案件;負責對分局、所(隊)執法辦案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辦案工作;承辦上級和有關部門交辦、移送的案件。稽查支隊下設三個專業大隊。稽查一大隊,負責市場主體類及綜合類等案件;稽查二大隊,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特種設備安全、標準計量類等案件;稽查三大隊,負責不正當競爭類、產商品質量類、商標廣告契約類及走私販私類等案件。
(二)運輸市場和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所。依法核發道路運輸經營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變更、註銷登記;負責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及相關行業的監督管理,開展二手車交易市場專項整治,依法對二手車經紀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運輸市場和二手車交易違法違章行為。
(三)專業市場監督管理所。擬訂規範專業市場的政策措施,指導專業市場提升發展;負責專業市場、經濟園區、工業園區等市場主體的註冊登記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查處專業市場及園區各類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專業市場及園區市場經營秩序。

派出機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設利通區分局、紅寺堡區分局、太陽山分局3個正科級派出機構和11個市場監督管理所。
(一)利通區分局、紅寺堡區分局、太陽山分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開展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維護本轄區市場秩序。
(二)利通區分局設定8個市場監督管理所(副科級):古城市場監督管理所、東塔市場監督管理所、金積市場監督管理所、高閘市場監督管理所、金星市場監督管理所、勝利市場監督管理所、上橋市場監督管理所、金銀灘市場監督管理所。
(三)紅寺堡區分局設定3個市場監督管理所(副科級):城區市場監督管理所、郊區市場監督管理所、弘德市場監督管理所。
市場監督管理所的主要職責是:在管轄區範圍內,負責市場主體和商品交易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及年度報告公示;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產(商)品質量、標準化計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225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正6副;科級領導職數26正41副。
(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0名。其中:局長(正處級)1名,副局長(副處級)4名,食品藥品稽查專員(副處級)2名;科級領導職數20正19副。
(二)3個直屬機構行政編制13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正5副。
1、稽查支隊隊長1名,副隊長3名(分別兼任3個大隊隊長);
2、運輸市場和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所所長1名,副所長1名;
3、專業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1名,副所長1名。
(三)利通區分局行政編制120名。其中: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局長(正科級)1名,副局長(副科級)3名;8個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96名,各核定所長(副科級)1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7名。
(四)紅寺堡區分局行政編制26名。其中: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局長(正科級)1名,副局長(副科級)2名;3個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13名,各核定所長(副科級)1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五)太陽山分局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正科級)1名,副局長(副科級)1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提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③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局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的醫療救治、原因分析等工作。
(二)與市農牧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食用農產品進入食品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按照食品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市農牧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等產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書面決定。市公安局負責組織食品藥品等產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四)與市糧食局有關職責分工。糧食(含食用油)進入食品批發、零售市場或加工企業後,按食品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糧食局負責糧食(含食用油)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督合力。
(五)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監管,查處違反《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擅自使用“清真”字樣的招牌或其他象徵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誌等違法行為。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清真食品監督管理工作,對清真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環節中違反《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酒類安全的監督管理。市商務局負責擬訂全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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