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吳忠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4〕58號)精神,設立吳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為吳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的職責
1、將承擔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具體工作職責劃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將原市房產管理局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美麗鄉村建設和城市老舊小區改造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
(二)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程定額、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三)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監督落實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審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市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及《房屋所有權證》的發放;負責市及利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市及利通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及企業物業服務的日常監管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和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對建築業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工程造價和工程契約備案;負責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審批;監督管理市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勞保基金;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的報建和施工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監督和管理,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
(七)負責城鄉建築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等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散裝水泥基金的徵收工作。
(八)負責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路燈的建設和管理。
(九)指導村鎮建設規劃、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市美麗鄉村建設工作。
(十)負責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預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訓練計畫,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負責人防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的文電、會務、接待、信息、保密、效能監察、機關後勤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重要材料的起草、審核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承辦黨務和人事工作;研究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並提出實施意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城鄉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信訪受理、社會綜治等工作;參與和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面的違法案件;負責局系統普法宣傳,組織執法人員培訓;辦理民眾來信來訪及人大代表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編制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計畫、財務預算;負責城鄉建設專項資金及預算外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會計工作,編制各種會計報表、年終決算、工程財務決算,健全會計檔案;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管和審計工作;組織會計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城鄉建設科
組織實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負責擬訂新型城鎮化改革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事項的調查研究,承擔政策性檔案、調研報告的起草工作;擬訂城鄉重大工程項目年度計畫,建立工程項目庫;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科
負責建築市場管理;承辦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審核審批並辦理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監管;監督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工作;指導全市建築業的體制改革工作;推廣使用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組織實施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等工作;承辦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牆體材料改革基金和散裝水泥基金的徵收工作;負責建築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建築行業協會、建築業中介機構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科技項目申報實施工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研究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基礎數據的採集、統計和分析,定期發布房地產市場運行信息;指導房地產市場發展;指導房地產業協會工作。
(六)住房保障科
擬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銷售;指導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建立、管理個人住房檔案;擬訂住房補貼方案並組織實施。
(七)房屋管理科
擬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管理工作;負責核(換)發、審驗產權證;負責住房保障對象的審核;負責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檔案的建立、租賃補貼的發放及實物配租;負責房屋產權界定工作,處理、調解和仲裁產權糾紛;負責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管理及房租收繳;負責編制房屋交易統計報表及年報。
(八)公用基礎設施管理科
負責城市道路、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的組織和實施;辦理供熱、供水、污水、供氣等經營許可、入網、併網手續;承辦臨時性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審批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市及利通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九)人民防空業務科
負責編制、修訂防空襲預案;負責人防組織指揮、通信工程建設管理;負責人防工程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現場指導、竣工驗收及工事報廢審批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人防結建審批事項的審核、收費工作及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檢查已建通信設施和地下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防空襲指揮、警報管理、衛星通信、無線通信等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組織警報試鳴放活動;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40名,全額預算事業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人防辦專職副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9正7副。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其它事項

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市水務局負責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與管理。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附則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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