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吳忠市黨委辦公室 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吳黨辦發〔2019〕5號),制定本規定。
吳忠市紅寺堡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以下簡稱區住建交通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區地震局、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吳忠市紅寺堡區住建交通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區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人民防空工作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及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決定、辦法。負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和人民防空的行業管理,擬定全區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落實行業人事人才工作;協助上級交通部門,加快發展區域境內的國、省道幹線及高等級公路;統籌協調新型城鎮化工作。
(二)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制度,擬定全區住房保障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群體的住房困難狀況調查;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建檔工作,查處違規行為;負責全區棚戶區改造計畫制定、契約簽訂、拆遷安置工作;按照自治區要求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
(三)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定全區房地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服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政、公路、水運建設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落實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全區房屋建築、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負責全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申報、招投標、施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負責全區建築、市政、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裝、裝修、勘察、設計、監理等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全區行業職業健康工作責任;負責建設工程許可;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交竣工驗收及備案;組織協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等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行業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調查處理和救助工作。
(六)貫徹落實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政策,負責全區城市廣場、市政道路、路燈照明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公共避難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指導城市設計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負責臨時性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審批;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擬定全區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建築新型材料推廣套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
(八)組織實施城鎮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城區規定範圍內垃圾的清掃、收集、清運及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環衛設施管理;負責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處理費的核算、徵收、管理工作。
(九)擬定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農村住房、危窯危房改造等工作;監督管理美麗鄉村和小城鎮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全區縣、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公路基礎設施的維護、公路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監督工作,依法保護公路路產路權。
(十一)負責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的規劃、運營管理工作;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加強巨觀調控和行業管理職能,培育和發展客貨運輸市場,促進交通運輸行業的平等有序競爭;研究全區行業體制改革,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收集、匯總、通報有關信息。
(十三)負責全區交通戰備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對全區運力實施統一調配、統一指揮,保障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
(十四)負責擬定全區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
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負責人民防空戰備執勤工作。
(十五)負責城鄉抗震預防和科普宣傳工作;依法查處地震違法行為;監督檢查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提供城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確認服務。
(十六)承辦區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意識形態及協調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起草重要工作報告及綜合性材料;負責政務公開、年度計畫的草擬;負責會務、人事人才、檔案、宣傳、普法、信訪、保密、後勤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
(二)統計財務崗位。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編制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記賬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建立及管理;負責各項資金管理;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住建、交通行業統計工作。
(三)項目工程管理崗位。組織實施全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房屋建築、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及交通領域政府投資項目的申報、招投標、施工監督管理、審計結算;負責項目實施的征地拆遷協調、信訪維穩、安全生產、質量監督、農民工工資、信用評價等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領域建設檔案管理;承擔新型城鎮化工作。
(四)工程質量監督崗位。監督執行住房城鄉建設及交通行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政策實施,擬定全區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區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工程建設活動;承擔房屋建築、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行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行業職業健康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工程、交通工程交竣工驗收及備案;組織協調參與住房城鄉建設及交通領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救助工作;擬定全區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建築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建築新型材料推廣套用;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保障性住房管理崗位。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制度,擬定全區住房保障相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群體的住房困難狀況調查;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建檔工作,並查處違規行為;按照自治區要求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
(六)村鎮建設管理崗位。擬定全區村鎮建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農村住房、危窯危房改造等工作;監督管理美麗鄉村和小城鎮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傳統村落項目申報和保護工作。
(七)公用事業管理崗位。擬定全區城市建設、公用設施建設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行業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廣場、道路、路燈等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等公用事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排水及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公共避難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城市設計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承擔地下管線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負責臨時性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審批;負責全區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管理。
(八)環境衛生管理崗位。組織實施城鎮環境綜合整治;負責城區規定範圍內垃圾的清掃、收集、清運及無害化處理工作;負責環衛設施管理;負責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處理費的核算、徵收、管理工作。
(九)房地產管理崗位。承擔全區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全區房地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公路管養崗位。負責全區縣道、鄉道、村道、病害處理、路面保潔、橋涵維護、水毀搶修等養護和管理工作,確保道路暢通;負責全區境內縣、鄉、村道路政管理,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負責農村公路兩側樹木綠化、管理和養護;負責公路行業統計、公路行業普查,農村公路各類數據採集、整理工作;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保障安全。
(十一)運輸管理崗位。負責全區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城鄉公共運輸的行業管理,對城鄉公交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企業的運營服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推進工作;負責全區交通戰備工作,上報相關統計數據;推進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人民防空崗位。擬定全區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監督檢查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推進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負責人民防空戰備執勤工作。
(十三)地震工作崗位。組織實施防震減災的技術規範;監督檢查全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區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抗震設防、震災評估損失;依法查處地震違法行為。
(十四)行政審批崗位。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辦理、不見面審批改革等工作。
人員編制
區住建交通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兼任區地震局局長、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副局長3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區住建交通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