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歷史,產生方式,世襲,選舉,政體形式,絕對君主制,有限君主制,現狀,
簡介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國王、皇帝、天皇、蘇丹、天子等擔當國家元首。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約束。君主實行終身制,並且是世襲的。這種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歷史。古代的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多實行這種專制制度。
據統計,至今保留有君主政體的國家:亞洲有馬來西亞、科威特、約旦、阿曼、卡達、巴林、沙烏地阿拉伯、高棉、不丹、日本、泰國、汶萊;歐洲有英國、盧森堡、挪威、瑞典、西班牙、丹麥、荷蘭、比利時、摩納哥、安道爾、列支敦斯登;非洲有摩洛哥、賴索托、史瓦濟蘭;大洋洲有湯加。
歷史
奴隸制國家普遍實行君主專制制,如古代埃及、巴比倫、中國的夏商和西周。君主專制制也是封建制國家最主要的政權組織形式。在歐洲封建社會,許多國家的君主專制制是由貴族君主制經等級君主制轉變而來的。在資本主義時期,君主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妥協的產物,主要表現形式為君主立憲制,具體又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制在當代日趨衰落。
產生方式
世襲
在世襲君主制制度中,所有君主來自於同一個家族或宗族,王位(君主權力)在家族內部從一個成員傳給另一個成員(通常是父傳子,也有可能是兄傳弟、叔傳侄等等)。世襲系統有政權穩定、延續性好和可預測的優點,這來源於家族成員之間的忠誠和親和力。
選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選舉君主制實際上是世襲君主制,例如所有候選人只能來自一個家族時。這在許多古代國家中出現過,常常是由真正的選舉君主制轉化而來的。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君主在自己尚在位時就利用權力和影響使其親屬(如兒子)被“提前”選舉為下一任君主。另一種情況是,某個家族歷史上有多位成員被選為君主,逐漸積聚了強大的勢力,以致他們最後可以壟斷王位(因為沒有人敢於選舉該家族之外的人)。
在中世紀晚期的歐洲西部地區,許多國家在名義上是選舉君主制,然而該國的王位實際已由一個家族把持了數世紀之久。這種情況可以稱為“偽選舉君主制”,它只在官方上有一個選舉的形式,而在本質上王位是世襲的。在步入近代之後,這些“偽選舉君主制”的國家大多數變成了真正的世襲君主制。
當今世界上實行選舉君主制的國家有馬來西亞和阿聯。
政體形式
以下就是各個君主制的具體制度的特點和其歷史情況。我都將其分段並進行詳細的說明。
君主制是在封建時代出現的,中國是從夏開始的。西方的君主和東方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封建時期,西方的君主同他的那些領主即附屬之間的關係不過是兄長和小弟的關係,彼此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絕沒有東方君主那樣大的權力。
絕對君主制
絕對君主制是一種獨裁的政治體制和政府形式(政體),統治者君主(常稱皇帝或國王,女性稱女皇或女王)擁有統治國家和臣民自由的所有權力,而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但是君主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某些宗教或傳統的限制。
君主制是一種專制政體, 君位採用世襲方式產生。在君主獨裁制中,君主擁有最大的,一般來說無上的權利。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制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
歐洲大陸的絕對君主制在中文常常叫做君主專制政體,很容易與古代東方國家的皇權專制主義混淆。
資產階級國家以君主(國王、皇帝)為世襲元首,但君主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不同程度的限制的政體形式。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國家。此後,資產階級力量較弱、實行改良的國家都仿效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政體。但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情況和階級力量對比關係不同,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妥協的程度不同,君主保留的地位和權力也有所不同。君主立憲制又有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兩種具體形式。
實行君主獨裁的政體形式。主要特點是:君主擁有無限的權力,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臣民必須絕對服從。君主依靠官僚軍事機構,維護其專制統治,對人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和壓迫。中國是世界上實行君主專制歷史最長的國家之一。從公元前21世紀夏代奴隸制國家(那時候是“分封制”、也叫“封建制”)建立,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的4000多年間,基本上都實行君主專制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歐洲中東部地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19世紀初期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伊斯蘭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在21世紀初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地區的君主制國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又稱議會君主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內閣必須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續。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君主是“虛位元首”,按內閣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權力,主要代表國家進行禮儀活動。但君主仍保留顯赫的地位和象徵國家團結統一的尊嚴,仍是國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國、馬來西亞等。
現狀
隨著時代的進步,王室日趨平民化的風氣已漸漸為大眾所接受。歐洲和非洲的君主則大多“統而不治”,除了擔任禮儀性的國家元首外,主要承擔慈善性的社會工作。荷蘭和北歐一些君主國的王室被稱為“騎腳踏車的王室”。許多君主制國家已廢除了不準王室成員與平民結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