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辦理台灣通行證指南

吉首辦理台灣通行證由吉首市公安局受理。

許可對象,許可依據,法定期限,承諾期限,許可條件,許可程式,提供材料,

許可對象

1、本轄區內申請因私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的內地居民。

許可依據

2、工作單位在本省申請應邀赴台的外省居民;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的,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第93號令,1992年5月1日起實施)

法定期限

15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

8個工作日

許可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註:
1、申請因私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
2、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的,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許可程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受理崗位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時限:即時
二、審核
1、崗位責任人:吉首市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和教導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
(2)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通過處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告知受理人員通知申請人修改。
3、時限:6個工作日
三、辦結
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通過處理,並將材料上報州公安局,至此,本級辦結。
3、時限:1個工作日
四、告知
1、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上報州公安局後,告知申請人本級工作辦結;
(2)制證中心將證件寄回後,通知申請人領回
3、時限:1個工作日

提供材料

相關材料
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1份
相關材料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1份
相關材料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表,1份
相關材料
中國公民因私出國證件照片,1份
相關材料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1份
相關材料
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1份
相關材料
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1份
相關材料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1份
相關材料
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 1份
相關材料
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1份
相關材料
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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