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居民辦理台灣通行證指南

衡水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核發及簽注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 許可時限:5工作日
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

設定依據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第1條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一條 一、受理
(一)受理機關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台灣),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台灣的申請。
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也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台灣),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地(市)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區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應邀前往進行交流或商務活動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

申報材料

提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提交申請人1張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規格為33mm×48mm。
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單位意見。根據有關規定,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已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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