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核發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辦件類型
承諾件
許可對象
申請因私往來台灣地區的大陸居民
許可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3號,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發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是否收費
否
收費標準
每證30元,一次有效簽注20元,、多次有效簽注100元
收費依據
計價格293號
許可數量
無限制
法定期限
30
承諾期限
10
許可條件
1、探望在台灣定居的直系親屬;2、赴台灣接受培訓、就業、就學;3、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
許可程式
1、市政務中心公安(出入境)視窗受理申請,查驗核實身份;驗收申請表及申請材料;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人員將資料錄入,出具回執,受理機關在申請表的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報送審批;
2、市、州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往來台灣的申請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的,由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集中製作、簽發;對持有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前往台灣簽注的,由市、州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
提供材料
相關材料 | 提交有效《台灣地區旅行證》 1份 |
相關材料 | 填寫《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簽注申請表》,1份 |
相關材料 | 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台灣的意見 1份 |
相關材料 | 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張,3份 |
相關材料 |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如定居證明,親友關係證明、旅行所需費用證明、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有關親友喪事的證明、提交被邀請參加經濟、科技等活動的證明等 1份 |
相關材料 | 提供申請人身份,戶口證明,1份 |
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