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居民台灣通行證辦理指南

商洛居民辦理台灣通行證在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許可條件,申請資料,辦理程式,辦理部門,

許可條件

1、應邀前往台灣的,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樣式附後),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
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提交工作證明,交驗暫住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
2、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原件。

申請資料

1、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2、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代辦的,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件,並提交複印件。
3、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4、已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台灣通行證》。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7、單位意見。根據有關規定,登記報備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前往台灣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人員申請前往台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

辦理程式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台灣),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未滿16周歲和70周歲以上的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也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監護人代辦。
2、大陸居民申請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已經國務院台辦審核,以下簡稱應邀前往台灣),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大陸居民應邀前往台灣,可以由本人申請辦理,也可以由組團單位集中代辦。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辦理部門

1、大陸居民申請因私事前往台灣探親、定居、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以下簡稱因私事前往台灣),以及申請前往台灣進行本企業經貿交流活動,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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