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出入境通行證辦理指南

吉首出入境通行證辦理由吉首市公安局受理。

事項名稱,事項類型,辦件類型,許可對象,許可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式,提供材料,

事項名稱

出入境通行證核發

事項類型

行政許可

辦件類型

上報件

許可對象

出入境通行證為護照的代用證件,其簽發對象為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赴越南、緬甸、朝鮮等國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的領隊、導遊;上述旅行社組織的邊境旅遊人員,從事邊境貿易或赴緬甸從事替代種植等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特殊情形下,須持出入境通行證出境的人員。

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2007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6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許可條件

1、港澳居民在內地遺失證件或者證件失效需返回港澳的; 2、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或者內地居民持香港事務處發給的入境許可證赴香港定居的; 3、大陸居民所持往來台灣通行證在台灣地區遺失或失效,需要返回內地的; 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短期回國後證件遺失或失效,取得外國入境許可,需要出境的; 5、因國籍衝突,持有外國護照或居留許可,不宜為其簽發中國護照,需要出境的; 6、從事邊境貿易的; 7、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參加邊境旅遊的; 8、公安部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許可程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受理崗位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查;
(2)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同意的意見,報州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同意的意見及理由,告知受理人員通知申請人修改。
3、時限:6日
三、辦結
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審核崗位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通過處理,並將材料上報州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州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審核通過後上報省廳,至此,本級辦結。
3、時限:1個工作日
四、告知
1、崗位責任人:吉首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上報州公安局後,告知申請人本級工作辦結;
(2)制證中心將證件寄回後,通知申請人領回
3、時限:1個工作日

提供材料

相關材料
申請人為大陸居民的,應交驗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相應複印件,申請人為港澳居民的,應交驗身份證、回港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及相應的複印件; 1份
相關材料
申請表,1份
相關材料
中國公民因私出國證件照片,1份
相關材料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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