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出入境通行證核發指南

常寧出入境通行證核發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寧出入境通行證核發指南
  • 外文名:Changning guide for issuing entry exit permits 
  • 制定單位:常寧市公安局
法律依據,辦理指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96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辦理指南

1.從事邊境貿易的(含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
2.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
3.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邊境旅遊線路邊境旅遊的。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一)》。
2.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的複印件,交驗原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複印件,交驗原件。
3.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1)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所在單位出具的派遣其從事邊境貿易活動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提交所在的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邊境旅遊組團社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導遊證及複印件;
(3)參加邊境旅遊的,提交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邊境旅遊組團社出具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系台灣居民的,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參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
1.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市、州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簽發並製作出入境通行證; 特殊情況下,經省級公安機關報經公安部批准,邊境地區縣(市、區、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受理、審批簽發並製作出入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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