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祥出入境通行證辦理指南

憑祥出入境通行證是由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許可類型:行政許可
  • 法限天數:30
  • 材料預審天數:3
  • 受理方式:承諾件
審批條件,應交材料,審批依據,

審批條件

1、根據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的邊境旅遊線路邊境旅遊的,可以由本人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出入境通行證,並從公安部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應交材料

1
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1
2
申請人系台灣居民的,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參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
1
3
申請人系非邊境地區公民的,邊境地區縣(市、區、旗)、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本人提交前款第(一)、(三)、(四)項規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複印件,以及下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一)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所在單位出具的派遣其從事邊境貿易活動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從事邊境旅遊服務的,提交所在的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邊境旅遊組團社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導遊證及複印件; 申請人系台灣居民的,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參照上述規定提出申請。
1
4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1
5
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1
6
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1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四條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由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其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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