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吉林省“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參照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科技支撐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6]160號),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吉林省
  • 目的:規範和加強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來源省級財政撥款,主要用於吉林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和內資控股科技型企業圍繞我省主導產業與優勢領域,以科技創新為重點開展的重大公益技術、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與套用示範科技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1、集中資金,重點支持。專項資金集中用於支持能承接重大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套用任務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業,避免分散使用。對反映產業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能夠明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除特殊規定外,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安排單個項目經費預算在40萬元以下的項目。
2、科學安排,合理使用。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重大科技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分配資金,合理編制經費預算,杜絕隨意性。
3、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資金要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制度。
4、政府引導,多元投入。對重大科技項目的投入,應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有(籌)資金為主,省財政根據重大科技項目的特點適當給予支持。
第四條 省科技廳建立重大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資料庫,將項目資金預算安排情況、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條件、項目負責人及科研人員等數據納入資料庫進行管理,對非保密信息及時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完善項目公開公示制度。
第二章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購置的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含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差旅費開支標準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其中:用於出國的費用,要嚴格執行《吉林省省直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吉財行[2009]896號)的相關規定,實行省財政和省外辦出國(境)任務審批聯動機制。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費等。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勞務性費用。
10、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的開支標準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天300——500元。會期超過兩天的,從第三天開始,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天200——300元。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諮詢,專家諮詢費開支標準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每人每次60——100元,其他技術人員每人每次40——80元。
11、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有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核定管理費的標準為:項目專項資金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按7%核定;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按5%核定;超過100萬元的按3%核定。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項目在研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七條 專項資金嚴禁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與審批程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單位在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預算按以下要求編制:
1、預算編制應根據項目的合理需要,堅持項目目標相關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經費投入合理性的原則。
2、專項資金預算分為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編制專項資金來源預算時,應同時編報單位自籌資金來源預算。單位自籌資金主要是自有貨幣資金、銀行貸款及其它貨幣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已有的儀器設備、房屋等非貨幣形式的投入不能作為自籌資金來源。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供自籌資金出資證明及相關財務資料。
3、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時,應同時編報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支出預算。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應按照專項資金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則上不得同時列支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進行詳細說明。
4、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應當根據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分別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5、專項資金預算應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並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公示一周,確無異議方可報送。
6、編制項目預算時,應同時提供項目承擔單位現有組織實施的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並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方案。
第九條 項目預算報送程式。中、省直項目申報單位,在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向省科技廳報送專項資金預算(10份,下同);市(州)級項目申報單位,需經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蓋章後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審批程式。對項目承擔單位編制的項目預算,由省科技廳進行初審並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數,送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專項資金補助數額。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與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中、省直項目承擔單位,其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按項目研發周期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市(州)、縣(市)級項目承擔單位,其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撥付到同級財政部門,再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項目研發周期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省級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的指標檔案抄送省科技廳和相關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市(州)、縣(市)級財政撥付專項資金的指標文抄送同級科技管理部門並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中涉及政府採購的,如設備購置費,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省財政廳批覆的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時,應當按照原程式審批。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資金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專項資金從下達之日起至當年底不滿3個月的,當年可不編報年度決算,其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決算於次年3月底之前報送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專項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餘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由省財政廳收回。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省科技管理部門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專項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複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財務檢查和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按進度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財務驗收申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或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4、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5、未按規定執行和擅自調整項目預算;
6、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7、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後,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專項資金有結餘,結餘經費由省財政廳收回。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應結合財務審計和財務驗收,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的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畫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項目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按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經費管理建立承諾和信用管理機制。承諾機制是指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編報項目預算時應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相關責任;信用管理機制是指省科技廳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於項目預算執行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承擔單位,省科技廳將會同省財政廳予以停撥專項資金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劑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可以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今後三年內申請省科研項目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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