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87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9月2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7年9月19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於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吉林省貿易計量監督條例》在2003.09.27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貿易計量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貿易計量活動及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公平和誠信的...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6月4日省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省 長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計量數據真實準確,推動節能減排,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14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將《吉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國外有關機構和個人或我與國外合作出版文物書刊、拍攝有關文物的電影和電視,須經省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出租汽車裡程計價器(以下簡稱計價器)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國家、集體和乘客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以及《吉林省計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境內從事小型汽車出租業務和計程車...
吉林省統計局 2022年10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吉林省內企業統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統計制度規定,結合我省聯網直報相關要求和...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吉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的測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應接受同級測繪...
本條例所稱供水設施是指取水頭、輸水管、泵站、淨水廠、井群、滲渠、管網、閘門、消火栓、公用栓、水錶、井(室)、井蓋等。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7日起施行,1997年9月25日修改的《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吉林省農村供水條例 (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供水管理,規範農村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
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自備水源單位的供水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
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複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自備水源單位的供水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市生產和生活用水,促進國民經濟和...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各市 (州)、縣 (市、區)政府對本區域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負總責,對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全力推進本區域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區建設。 (二)明確工作責任。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口食品農...
2006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69號《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6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簡介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節水獎金的提取比率,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獨立工礦區和建制鎮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六)供熱設施,是指用於生產、儲存、輸配熱能的各種設備及附屬設施,包括熱源廠、鍋爐房、輸配管網、熱力站、閥門井、熱計量裝置、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屬檔案等。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熱費減免及補貼、基礎熱費收取、室溫檢測及熱費退還、應急接管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
對個人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八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處理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有關誠信機制管理。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六)供熱設施,是指用於生產、儲存、輸配熱能的各種設備及附屬設施,包括熱源廠、鍋爐房、輸配管網、熱力站、閥門井、熱計量裝置、室內管道、散熱設備及附屬檔案等。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熱費減免及補貼、基礎熱費收取、室溫檢測及熱費退還、應急接管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