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

《吉林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加強吉林省內企業統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統計制度規定,結合我省聯網直報相關要求和企業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2022年10月25日,吉林省統計局發布《吉林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統計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加強吉林省內企業統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規範我省企業類統計報表單位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企業統計工作規範(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吉林省統計局
2022年10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吉林省內企業統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源頭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和現行統計制度規定,結合我省聯網直報相關要求和企業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轄區內在各級人民政府、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報表制度等有關規定,主動配合各級政府統計部門依法開展的統計數據核查、統計基礎建設等業務指導和工作檢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章 統計人員與工作保障
  第四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要求,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聯網直報企業應配置與統計工作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保持網路暢通穩定,能夠利用國家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數據採集處理平台完成數據處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內設部門,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負責管理和組織協調本企業的統計工作。一套表報表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
  第六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熟悉本企業基本情況和日常生產經營情況,熟練掌握企業統計報表制度中的各項規定。
  聯網直報企業的統計人員應當參加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統計法律法規、統計業務知識和統計職業道德培訓。
  第七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統計崗位的,應當按照“先交接後調動”原則,提前確定接任人員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統計業務交接手續。企業應確保新接任人員能正常開展統計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企業統計人員變動應及時報告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
  第三章 企業的義務和權利
  第八條 企業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地方統計報表制度,按照制度的統計範圍、計算口徑、計量單位、核算方法、報送時間、報送渠道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及時認真反饋各級統計機構下發的查詢信息,對指標數據出現異常波動情況應主動寫出說明。
  第九條 企業應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職責,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蒐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由企業和企業代理機構(與企業簽訂有償代理協定的社會代理機構)以外人員代填代報統計報表。
  企業按照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填寫統計報表,報出前必須經企業統計負責人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資料來源是否可靠,數據是否準確,統計指標是否填報完整,計量單位是否正確,數字如有異常變動是否已附加文字說明等。審核後需經企業負責人、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後方能報出,簽名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簽。
  聯網直報企業按制度要求執行;蒐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真實的原始記錄一致。統計報表報出後發現差錯的,應立即修正。超過上報截止日期的,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統計部門申請更正。對政府統計部門查詢的問題應及時核實,據實修正或進行說明,直至國家統計局驗收通過。對於修改的數據,需經企業統計負責人同意,並附修改說明。
  第十條 企業有權拒絕填報未標明統計法定標識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有權拒絕未出示有效證件人員的統計調查和執法檢查;有權拒絕、抵制和舉報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應依法配合統計機構合法開展的統計調查、統計數據核查和統計執法檢查。對於各級領導幹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統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有據可查。
  第四章 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
  第十二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能夠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企業按照本級統計機構要求配合建立電子統計台賬。原始記錄須滿足企業統計工作的需要,全面記錄統計數據採集、加工、審核、上報過程。企業統計台賬指標口徑範圍、計算方法要嚴格執行國家、地方統計制度規定,統計台賬的記載必須與統計原始記錄數據一致。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要有具體的填寫日期、填寫人簽名,數據修改變動應有說明和簽字。原始記錄可以採用電子版或紙介質留存。企業對所提供的原始記錄的真實性負責,統計人員對原始記錄的真實性有問詢審核的職責。
  企業原始記錄應保證能夠滿足企業統計報表需要,避免出現重、漏、混、錯等情況,必要時可附加文字說明。
  第十四條 企業應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格式和相關專業統一電子台賬模板,依照本企業相關的統計指標,按照數據來源和計算方法等建立電子統計台賬。電子統計台賬必須與原始記錄相銜接,逐步實現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統計報表數據的自動銜接。
  第五章 企業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在對外提供或使用統計數據時,應與一套表平台上報的統計數據相一致。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企業統計資料檔案包括: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企業原始報表,以及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檔案和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對各種統計資料、檔案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要按照電子版或紙介質分類歸檔,查閱方便。
  第十八條 企業統計資料中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定期統計報表資料的保存期限不低於2年。其它各類統計資料應以磁介質或紙質形式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統計資料的保管、調用和移交制度。企業和個人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等檔案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範是對企業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級統計機構、各專業可以在本規範的基本框架下根據各自特點進行具體細化。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吉林省統計局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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