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

《吉林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是為推進吉林省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管理,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和《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的細則。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吉統規字〔2023〕1號
各市(州)統計局,各縣(市、區)統計局(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及局屬事業單位: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和《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吉林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現將《吉林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統計局
2023年4月23日

檔案全文

吉林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統計領域信用建設,強化信用監管,擴大社會監督,促進誠信自律,規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管理,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和《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統計機構對企業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及其信息進行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活動。
本細則所稱統計機構,是指吉林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本細則所稱企業,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中,承擔統計資料報送義務的企業。
第三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堅持“誰認定、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思路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吉林省統計局負責組織、規範和監督全省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統計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現的統計嚴重失信行為線索,應當移送同級統計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歸集、保存履職過程中採集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共享。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當嚴格依照《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吉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規定認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第七條 統計機構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前,應當在該企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告知事實、理由、依據、後果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並將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八條 企業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認定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材料。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統計機構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在核實之日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當事人。
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統計機構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並將決定送達當事人。
異議期滿後提出異議的,統計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條 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製作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載明以下事項:
(一)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認定事由、依據;
(四)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五)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式;
(六)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第十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告知書及決定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的,應當通過國家郵政機構。
第三章 失信懲戒
第十一條 統計機構應當自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信息,同時將嚴重失信信息報吉林省統計局,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
(二)統計違法行為;
(三)依法處理情況;
(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本機構部門網站建立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並將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
未開通部門網站的統計機構,應當將本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上一級統計機構公示專欄公示。
吉林省統計局及時歸集全省各級統計機構認定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統計局,由國家統計局統一按規定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公示期為1年。公示期限屆滿3日內,統計機構應當將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部門網站,並同步將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之日起2年內,企業再次被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自再次認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日常監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指導企業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公示滿6個月後,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改正統計違法行為且未再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企業,在嚴重失信公示截止日期之前,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第十七條 企業信用修復的程式包括
(一)申請。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應當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提交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材料,包括:信用修復申請表,企業誠信統計承諾書,企業證照、身份證件等材料複印件(須加蓋公章),企業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整改到位證明材料,其中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情況說明等資料,罰款的還需提供繳納罰款收據;信用報告(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各省級信用入口網站免費下載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
(二)受理。統計機構收到企業信用修復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申請人補全材料,補正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信用修復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信用修復申請人。
(三)核查核實。統計機構應當在決定受理企業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是否符合信用修復條件進行核實,並根據檢查核實情況決定是否同意統計信用修復申請。
(四)作出決定。統計機構應當在核實情況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統計信用修復的決定。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作出信用修複決定,並提供給申請企業。不同意信用修復的,統計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五)停止公示。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將確認修復的統計嚴重失信信息移出統計機構部門網站,經吉林省統計局同步將修覆信息推送至國家統計局,並在相關平台和網站上撤銷公示,解除相應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基於“信用中國”網站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由企業自主登錄“信用中國”網站,按照《“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指南》要求,企業自行提交嚴重失信信息修復申請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撤銷信用修復的決定,並自撤銷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五章 救濟和監督
第二十條 認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撤銷對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並移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發現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應當要求下級統計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有證據證明其被認定的依據或者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可以要求作出認定決定的統計機構進行更正。統計機構經核實確認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正。
第二十一條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對統計機構作出的認定決定或者信用修複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企業統計嚴重失信行為和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統計機構在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過程中使用的相關文書模板由吉林省統計局統一制訂。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吉林省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吉統字〔2020〕48號)、《吉林省企業統計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統字〔2020〕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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