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吉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是為了建立健全全省水上搜救應急體系及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組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控制事態擴展,最大程度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制定的方案。

2023年12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吉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方案發布,方案全文,

方案發布

2023年12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吉林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

方案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水上搜救應急體系及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組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控制事態擴展,最大程度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水路交通條例》《吉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吉林省水上搜救聯合協作機制》等規定。
1.3 適用範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水上突發事件的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1.4 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範;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防應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
2 險情(事件)分級
水上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2.1 特別重大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載員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突發事件;
(4)客船、客渡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2.2 重大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突發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2.3 較大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2.4 一般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後果的水上突發事件。
3 組織機構與職責
我省水上搜救應急指揮體系由省、市(州)、縣級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構成,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水上搜尋救助工作。
我省水上搜救應急組織架構由應急指揮機構、運行管理機構、諮詢機構、現場指揮部和搜尋救助力量等組成。
3.1 應急指揮機構
吉林省水上搜救聯合協作機制(以下簡稱省聯合協作機制)承擔全省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應急指揮職能。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聯繫此項工作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擔任。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設在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主任由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負責人擔任。省聯合協作機制在發生險情時成立應急指揮部。
3.1.1 省聯合協作機制
省聯合協作機制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水上搜尋救助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的國際協定;
(2)負責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及工作程式的編制和修訂;
(3)負責省級水上搜救力量建設規劃及應急力量部署方案的編制工作;
(4)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
(5)負責對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及搜尋救助力量進行業務指導;
(6)組建全省水上搜救應急專家庫;
(7)指導開展全省水上搜尋救助力量的培訓與演練。
3.1.2 成員單位
省聯合協作機制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辦、省林草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軍區、武警吉林省總隊、吉林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各市(州)政府等單位。
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為:
(1)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宣傳報導、輿情監控等工作;
(2)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水上搜救行動協調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撥;
(3)省公安廳: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搜救行動,維護水上搜救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保障陸上交通暢通,為指揮搜救、運轉救援物資和搶救受傷人員快速通行提供便利,負責110接報水上遇險信息的轉警工作;
(4)省民政廳:配合相關單位做好獲救中國籍人員的安置和對中國籍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為民間水上救助力量的發展提供支持;
(5)省財政廳:統籌安排水上搜救工作經費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省級水上搜救資金的預算管理;
(6)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預報以及水上搜救相關的地質災害信息;
(7)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水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處置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相應的環保信息和技術支持,根據需要提供水質環境監測數據;
(8)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水上搜救的運輸組織工作,協調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水上搜救;負責水上搜救、船舶防抗災害性天氣等應急反應的具體指揮和協調工作;維護水上搜救現場的通航秩序,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發布水上航行通(警)告;依法對船舶採取強制措施;
(9)省水利廳:根據需要提供涉及內河通航水域的水文信息和水文監測技術支持;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行動;為水上搜救機構布設水上應急救助設施與設備提供支持;
(10)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協調事發水域附近的漁業船舶和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參與水上搜救;為漁業船舶、漁民的水上搜救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11)省文化和旅遊廳:協助事發區域的主管部門做好旅行社組團遊客的安置與疏散工作;根據需要配合水上景區主管部門參加水上搜救;
(12)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搜救;組織開展遇險人員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需要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醫療諮詢;組織派遣醫務人員赴現場執行醫療救援和轉送傷病人員;
(13)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救援行動;依法組織或參與重大水上運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相關應急資源信息;
(14)省外辦:配合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水上突發事件中外籍人員及港澳同胞的聯絡、安撫安置等善後處置工作;
(15)省林草局: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應急救援行動;
(16)省氣象局:負責提供中短期氣象預報、熱帶氣旋的監測預報信息以及水上應急行動中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17)省地震局:負責提供中長期地震趨勢預測及短期地震預警信息;
(18)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電信業務運營企業為水上應急行動的陸路通信提供線路保障;根據應急搶險需要,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19)省軍區:協調現役部隊參加水上搜救;
(20)武警吉林省總隊: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相關力量參與水上應急行動;
(21)吉林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為跨國、跨地區參與水上搜救船舶及人員提供出入境邊防檢查通關便利;通過邊境會晤渠道,協助移交、遣返獲救外國籍人員;
(22)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搜救;
(23)省森林消防總隊:根據需要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搜救;
(24)各市(州)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水上搜救工作;組織、協調和動員本地區各類社會資源和救助力量參與、支援水上搜救;組織、指導做好本轄區水上搜救善後處置工作。
省聯合協作機制各成員單位需建立信息通報和聯絡員等工作制度,加強區域聯動、行業協同,加強公務船艇日常巡航,強化執法和救助功能。
3.1.3 分支機構
省聯合協作機制分支機構由各市(州)、縣級水上搜救機構組成,是本行政區域內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聯合協作機制分支機構主要職責為:
(1)負責本級政府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及備案工作;
(2)負責本級水上搜救機構的經費管理和預算編制;
(3)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水上搜尋救助力量的培訓與演練;
(4)決定啟動和解除應急回響行動;
(5)根據需要制定水上搜尋救助的應急處置方案;
(6)負責險情信息的上報及通報工作。
3.2 運行管理機構
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負責省聯合協作機制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負責省聯合協作機制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省水上搜救業務工作;
(2)承擔省聯合協作機制動態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處理各類搜救信息,及時判斷,保持與相關部門、單位的通訊聯繫;
(3)負責跨市(州)範圍的水上搜救組織工作,具體組織、協調、指揮省內重大水上搜救應急行動,協調解決各地組織的水上搜救的重大問題;
(4)組織擬定全省水上搜救資源的組織、動員、儲備、調動和建設方案,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指定省內水上搜救應急力量;
(5)參與重大等級以上水上搜救應急行動對外信息發布工作,並組織對水上重大等級以上應急行動進行總結評估;
(6)建立健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制度,起草省水上搜救相關檔案;
(7)籌備和承辦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和水上搜救專業會議;
(8)擬定水上搜救應急反應演練方案並具體組織實施,及時進行總結、評估;
(9)負責技術信息的蒐集和傳遞,組織水上搜救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
3.3 諮詢機構
諮詢機構包括水上搜救專家組和其他諮詢機構。
3.3.1 水上搜救專家組
省聯合協作機制組建專家庫,由交通運輸、救撈、航空、消防、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水文、氣象、應急管理、公安、反恐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負責專家庫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專家組成員進行評聘、考核和管理。省聯合協作機制根據水上搜尋救助需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
水上搜救專家組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技術諮詢和建議;
(2)參與相關水上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搜尋救助法規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諮詢。
3.3.2 其他諮詢機構
其他諮詢機構主要由相關院校、科研單位等機構組成。其主要負責應水上搜救指揮要求提供相應的諮詢服務。水上搜救機構與其他諮詢機構之間可就提供技術諮詢事項達成協定。
3.4 現場指揮部
發生水上突發事件後,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員);省聯合協作機制認為必要時可派員參加並指導現場指揮部的工作。當啟動Ⅱ級以上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後,省聯合協作機制可直接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指定現場指揮(員)。現場指揮部應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承擔現場協調和指揮工作。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組織制定並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救助力量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2)執行指揮機構的各項應急指令;
(3)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採集和傳遞;
(4)及時向指揮機構報告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
(5)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指揮機構提出下一步搜尋救助行動意見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
(6)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7)總結評估水上應急救援工作。
3.5 搜尋救助力量
本省搜尋救助力量主要由海事、港航執法力量、各級消防、森林消防、企事業救援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軍隊、武警以及其他可投入救援的社會力量組成。
搜尋救助力量的主要職責為:
(1)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及通信聯絡制度,確保通信暢通;
(2)配備水上搜尋救助設施、設備並定期維護,保持其良好狀態;
(3)將具備的搜尋救助力量的基本情況定期報當地水上搜救機構備案;
(4)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救援行動;
(5)參加救援時,保持與水上搜救機構或現場指揮部的聯繫,及時報告動態情況。
4 預警
預警是通過分析預警信息,作出相應判斷,採取預警防範措施,防止自然災害造成事故或做好應急反應準備。
4.1 預警信息的來源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監測分析,發布可能引起水上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並向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通報。
4.2 預警級別劃分
根據可能造成水上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將水上險情預警級別分為Ⅰ級預警、Ⅱ級預警、Ⅲ級預警、Ⅳ級預警四個級別,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2.1 Ⅰ級預警
(1)區域內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很大;
(2)嫩江、松花江、鴨綠江、圖們江、東遼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關水文站水位可能達到或接近堤頂或歷史最高洪水位;
(3)惡劣天氣在24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
4.2.2 Ⅱ級預警
(1)區域內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大;
(2)嫩江、松花江、鴨綠江、圖們江、東遼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關水文站水位可能達到或超過保證水位;
(3)惡劣天氣在48小時內造成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
4.2.3 Ⅲ級預警
(1)區域內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較大;
(2)嫩江、松花江、鴨綠江、圖們江、東遼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關水文站水位可能達到或超過警戒水位;
(3)惡劣天氣將使內河風力達6級至7級以上的。
4.2.4 Ⅳ級預警
(1)區域內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性較小;
(2)嫩江、松花江、鴨綠江、圖們江、東遼河等大江大河通航河段相關水文站水位可能接近警戒水位;
(3)內河風力4級至5級以上的。
4.3 預警啟動及信息發布
接到預警信息後,各級水上搜救機構進行風險評估,視情採取便捷的通信手段向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發布預警警報,並督促其部署防禦措施。
預警信息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啟動程式:
(1)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提出Ⅰ或Ⅱ級預警啟動建議;
(2)Ⅰ級預警經省聯合協作機制副總指揮同意後啟動,Ⅱ級預警經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啟動;
(3)Ⅲ、Ⅳ級預警的啟動由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自行決定。如發現事態擴大,超過本級預警條件或本級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提高預警等級。
4.4 預警防範措施
4.4.1 Ⅰ、Ⅱ級預警
(1)啟動Ⅰ級預警後,省聯合協作機制副總指揮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指揮防禦工作。省聯合協作機制相關負責人在崗值班,同時值班人員與預警範圍內市(州)水上搜救機構保持密切聯繫,實時掌握天氣、水情和鄰水山體地質條件變化情況,第一時間將最新預警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要求提前做好防範工作。
(2)啟動Ⅱ級預警後,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主任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指揮防禦工作。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主任在崗值班,同時值班人員與預警範圍內市(州)水上搜救機構保持密切聯繫,實時掌握天氣、水情和鄰水山體地質條件變化情況,第一時間將最新預警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要求提前做好防範工作。
(3)省聯合協作機製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部署落實應急救援力量,針對性地做好應急救助準備工作。
4.4.2 Ⅲ、Ⅳ級預警
(1)預警範圍內的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相關負責人在崗值班,同時值班人員加強與氣象、防汛和自然資源部門聯繫,及時掌握天氣、水情和鄰水山體地質條件變化,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2)預警範圍內的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通過公眾通信網,第一時間將最新天氣、水情和鄰水山體地質預警信息告知水上作業人員,要求提前做好防範工作。
4.5 預警解除
可能引發水上突發事件的情形消失後,待預警信息發布機構宣布解除警報後,相關單位可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預防措施。
5 應急回響
5.1 水上遇險報警
5.1.1 報警方式
發生水上突發事件時,可通過船載甚高頻、公眾通信網(水上搜救機構動態值班電話)報警。
5.1.2 報警信息內容
報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遇險狀況,遇險者的姓名、單位、國籍、聯繫方式,以及船舶和航空器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繫方式等。
5.2 遇險信息核實
核實渠道與方式:
(1)直接與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進行聯繫;
(2)與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承運人聯繫;
(3)向遇險船舶、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
(4)通過吉林省船舶動態監控系統核實;
(5)向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6)派出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等。
5.3 遇險信息評估
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對遇險信息核實確認後,按照水上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水上突發事件等級。
遇險信息評估的內容:
(1)險情的緊迫程度;
(2)險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
(3)險情的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對周圍人員、生態環境、通航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4)救援力量的選派,搜尋、救助方式的確定;
(5)遇險、獲救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方式;
(6)危險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7)其他情況。
5.4 遇險信息處置
發生水上突發事件,事發地在本轄區的,按規定啟動相應應急回響。事發地不在本轄區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向轄區所屬水上搜救機構通報,並同時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
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直接接到水上險情報警時,應立即通知所屬轄區的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水上搜救涉及相鄰省轄區的,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應立即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水上搜救應急處置流程見附屬檔案1。
5.5 險情信息報告和通報
成員單位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後,對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並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級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式逐級上報。其他任何部門和人員在接獲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報告當地水上搜救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
5.5.1 報送程式和要求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當對信息進行分析核實,並按照信息報告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逐級上報。
(2)發生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或有人員傷亡、失蹤的一般水上突發事件,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向同級政府和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3)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收到發生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或有人員傷亡、失蹤的一般水上突發事件信息,應立即向同級政府和省聯合協作機制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4)發生較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省聯合協作機制應立即向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5)市(州)、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接到重大以上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在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的同時,應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直接報告。
5.5.2 報告時限和內容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核實並報告上級水上搜救機構,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報告,再書面報告。上報到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小時。
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6 分級回響
5.6.1 分級回響原則
進行分級回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水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2)任何級別水上險情,責任區內市(州)、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首先進行先期回響;
(3)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對下一級水上搜救機構的應急回響行動給予指導;
(4)無論何種情況,均不免除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對其責任區內水上突發事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影響各級水上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採取的有效救助行動。
5.6.2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或一般水上突發事件,超出市(州)政府應急救援能力,需要由省聯合協作機制予以相應支持的,經市(州)水上搜救機構提出,或省聯合協作機制認為必要時,省聯合協作機制啟動Ⅲ級回響。具體回響措施如下:
(1)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2)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主任宣布,啟動Ⅲ級回響;
(3)省聯合協作機制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成立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員);
(4)省聯合協作機制視情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
(5)省聯合協作機制視情派出工作組,協助市(州)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相關搜救力量增援現場搜救工作;
(6)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24小時值班,及時進行相關處置。
5.6.3 Ⅱ級回響
水上突發事件達到重大等級時啟動Ⅱ級回響。具體回響措施如下:
(1)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2)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開展先期處置;
(3)省聯合協作機制副總指揮宣布,啟動Ⅱ級回響;
(4)省聯合協作機制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成立應急指揮部,設立工作組,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員);
(5)省聯合協作機製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
(6)省聯合協作機制立即開展搜救工作,派出相關搜救力量和工作組趕赴現場,參與、指導搜救工作;
(7)省聯合協作機制擬定應急處置方案,下達搜救指令;
(8)指定專人協調水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並引導輿情;
(9)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在應急指揮部24小時聯合值班,及時進行相關處置。
5.6.4 Ⅰ級回響
水上突發事件達到特別重大等級時啟動I級回響。具體回響措施如下:
(1)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立即將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報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2)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開展先期處置;
(3)省聯合協作機制總指揮或經其授權的副總指揮宣布,啟動I級回響;
(4)省聯合協作機制領導進入指揮位置,成立應急指揮部,設立工作組,組建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員);
(5)省聯合協作機製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諮詢和建議;
(6)省聯合協作機制立即開展搜救工作,派出相關搜救力量和工作組趕赴現場,參與、指導搜救工作;
(7)省聯合協作機制擬定應急處置方案,下達搜救指令;
(8)省聯合協作機制視情請求鄰省水上搜救中心、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派出救援力量,參與搜救工作;
(9)指定專人協調水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並引導輿情;
(10)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在應急指揮部24小時聯合值班,及時進行相關處置。
5.7 應急處置
5.7.1 先期處置
水上突發事件確認後,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應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
(1)按照回響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搜尋救助區域,明確搜尋救助的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根據已制定的應急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搜尋救助任務;
(4)調動事發附近水域有搜尋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尋救助;
(5)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6)指定現場指揮(員);
(7)搜尋救助現場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8)根據搜尋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搜尋救助措施。
5.7.2 搜尋救助指令下達
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向搜尋救助力量下達搜尋救助指令,內容包括:
(1)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
(2)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的任務及其目的;
(3)搜尋救助區域和該區域的水情或水文氣象;
(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員);
(5)通信聯絡要求;
(6)實施搜尋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
5.7.3 搜尋救助行動
專業搜尋救助力量或被確定的搜尋救助力量應:
(1)接到水上搜尋救助指令的,應當立即執行;有特殊情況不能立即執行的,應當及時報告;
(2)按照要求將出動情況、水上突發事件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水上搜救機構;
(3)服從進行應急指揮的水上搜救機構的協調和指揮,或聽從現場指揮(員)的命令與要求;
(4)不得在網路和媒體上擅自發布現場搜尋救助情況。
5.7.4 現場指揮行動
現場指揮行動包括:
(1)根據搜尋救助指令,組織和指揮現場或附近的搜尋救助力量實施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2)及時報告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提出調整應急行動的建議。
5.8 信息發布
5.8.1 信息發布原則
水上搜尋救助信息發布應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
5.8.2 信息發布主體
水上突發事件信息由縣級以上政府新聞發布機關統一發布,或經地方政府新聞發布機構授權由同級水上搜救機構向社會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虛假信息。
5.8.3 信息發布內容
(1)水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載貨情況;
(3)搜尋救助情況;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後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9 應急行動中的安全防護
與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相關的具體要求如下:
(1)參與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當對參與救援行動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
(3)對受傷人員立即採取救治措施;
(4)參與應急反應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時,實施搜尋救助行動的水上搜救機構可請求上一級水上搜救機構協調解決。
與遇險人員及其他人員安全防護相關的具體要求如下:
(1)在實施救助行動中,應根據險情現場與環境情況,組織做好遇險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告知其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應急防護措施,及時調集應急人員和防護器材、裝備、藥品;
(2)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水上搜救機構要對水上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危害採取必要措施,對可能影響範圍內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3)船舶、浮動設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緊急情況下對遇險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並在搜尋救助行動中服從水上搜救機構的指揮。
5.10 回響的終(中)止
5.10.1 應急回響級別調整
省聯合協作機制根據搜救和應急處置實際進展情況,結合專家組研判、評估和意見,提出應急回響的升級或降級建議,由啟動應急回響的領導宣布升級或降級。
5.10.2 回響的中止
受氣象、水情、技術狀況等客觀因素影響,專家組評估繼續開展水上搜救將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時,啟動應急回響的領導可宣布中止水上搜救行動。之後,經專家組評估認定上述客觀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時,宣布“中止”的領導應立即發布命令,恢復水上搜救行動。
5.10.3 回響的終止
應急回響終止應遵循“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經專家組評估同意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領導可直接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倖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4)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水上搜救中遇險獲救人員的安置、受傷人員的救治、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由事發地政府負責。
當地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外籍死亡人員,由省外辦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處置。
物資徵用由事發地政府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應急救援力量的各種損耗要及時補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需要增加新設備的,縣級以上政府應儘快更新和配備。
6.2 調查報告、總結與後果評估
(1)市(州)級水上搜救機構負責對一般和較大級別的水上突發事件搜尋救助行動進行總結與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在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報省聯合協作機制和本級政府;
(2)省聯合協作機制組織專家對重大級別的水上搜尋救助行動進行總結與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在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報省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3)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險情發生情況、信息報告情況、應急回響和處置措施、搜救力量派出情況、遇險人員安置及應急保障等。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準備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編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設專項規劃中,加強對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水上搜尋救助體系,完善水上搜尋救助機制,加強水上搜尋救助能力建設。
7.1.1 基礎建設
(1)縣級以上政府根據預防、處置水上突發事件的需要,設定水上搜救機構;
(2)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整合當地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水上搜尋救助力量,配備必要的水上搜尋救助設施、設備;
(3)水上搜救機構應當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通信設施、設備,設定並公布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保持動態值守;
(4)水上旅遊景區在開發建設時,應同時建設水上應急救助站點,並配置與救助需求相適應的救助設施與設備;
(5)鼓勵社會力量組織建立水上搜尋救助志願者隊伍。
7.1.2 危險源辨識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水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水上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定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並向當地政府上報評價結果。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針對重點危險源、危險區域,制定應急準備計畫,培育區域性應急回響力量,開展應急演練。
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通信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完善有關水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的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水上應急通信暢通。
7.2.1 公共通信主管部門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水上應急的公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設備及手機定位技術支持。
7.2.2 應急通信與聯繫方式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配備能保證搜尋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手段與設備,制發本地區水上應急通信錄,確保水上搜救機構與有關部門之間、搜救機構與搜救力量之間、搜救力量相互之間的通信暢通。在實施水上搜尋救助行動時,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加水上搜尋救助活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水上通信,常用水上遇險報警、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通信方式;
(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網際網路;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7.3 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7.3.1 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水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收集本地區船艇、飛機和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並建立信息庫;
(3)專業搜尋救助力量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搜尋救助設備和救生器材;
(4)專業搜尋救助力量和被確定為搜尋救助力量的單位應定期對配備的水上搜尋救助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狀態,為水上搜尋救助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和器材。
7.3.2 交通運輸保障
(1)縣級以上政府應為其設定的水上搜救機構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為水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運送應急器材提供保障,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2)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徵用機制。
7.3.3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水上搜尋救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以確保水上搜救機構高效有序運行。
水上搜救機構應建立水上搜尋救助經費使用管理規定,定期向同級政府匯報水上搜尋救助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7.4 宣傳、培訓與演練
7.4.1 宣傳
省聯合協作機制各成員單位應當結合職責開展有關水上安全和搜救應急知識的宣傳活動,使公眾了解水上安全知識,增強水上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水上險情的能力。
7.4.2 培訓
(1)省聯合協作機制的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培訓和在職培訓,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被指定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市(州)水上搜救機構負責相關指導工作。
7.4.3 演練
各級水上搜救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專項和綜合訓練,以熟悉專業搜救設備器材的使用,學習和掌握預案的要求,增強各成員單位協同能力,提高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指揮水平。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解釋與說明
(1)水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的事件。
(2)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的編制、批准
(1)省聯合協作機制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預案編制與修訂需徵求成員單位意見後,由省政府審批;市(州)、縣級水上搜救機構負責各自轄區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由同級政府審批。
(2)本預案涉及的技術指導性檔案由省聯合協作機制審定;通信聯絡內容由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及時更新;有關單位與人員通信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省聯合協作機制辦公室通報。
8.2.2 預案的評估
省聯合協作機制和市(州)、縣級水上搜救機構根據預案運行情況不定期對本預案進行評估。評估採取專家、應急行動相關人員、水上突發事件當事人共同參與的方式進行,評估結束後撰寫評估報告。
8.2.3 預案的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2.4 預案的備案
各市(州)級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應報省聯合協作機制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應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8.3 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 獎勵
(1)在水上應急行動中犧牲、受傷致殘的人員,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2)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在水上搜救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8.3.2 責任追究
(1)對推諉、故意拖延、不服從、干擾水上搜救機構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本預案有關信息發布規定的單位、責任人,由水上搜救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人員,由其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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