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

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於2013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頒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實施日期:2014年5月1日。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全文共6章,44條。條例中規定了搜救主管機構和水上搜救成員單位的工作任務,明確了建立黑龍江省內、國內和界河對俄搜救合作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10月18日
  • 頒布時間:2013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2014年5月1日
總 則,組織任務,預防救助,救助保障,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立法意義,解讀,相關報導,

總 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地應對水上突發事件,規範水上搜尋救助活動,保護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環境,減少財產損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域開展水上搜尋救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水上搜尋救助,是指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員在水上遇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水域污染等突發事件時,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組織、協調搜尋救助力量,開展搜尋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減輕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動。
第三條水上搜尋救助應當優先救助人命,遇險人員有獲得無償救助的權利。
第四條水上搜尋救助實行政府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堅持預防與搜尋救助相結合、專業搜尋救助與社會搜尋救助相結合,遵循統一指揮、就近快速的原則。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尋救助體系,完善水上搜尋救助機制,加強水上搜尋救助能力建設。
第六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上搜尋救助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水上風險防範意識和救助意識。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組織任務

第七條縣以上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日常工作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承擔;未設海事管理機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全省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市(地)、縣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管轄水域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
第八條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工作任務:
(一)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政府確定負責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船舶、浮動設施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二)民航監管和空管部門負責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險信息和搜尋救助技術支持,參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尋救助指揮和協調工作;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用於水上險情應急反應行動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根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要求,組織交通系統力量參與水上搜尋救助活動;
(四)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參加或者組織水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系統船舶和漁船參與水上搜尋救助活動,漁船水上遇險時應當及時向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
(六)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 急行動,維護水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陸上交通管制,組織力量對船舶、浮動設施等發生在水上的火災、爆炸事故的救助,並且在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組織下對公民人身水上遇險實施救助;
(七)民政和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八)財政部門提供資金支持,確保水上險情應急行動有效進行;
(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醫療系統力量參加水上險情應急行動,實施現場急救,協助安排醫院接收穫救傷員;
(十)通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水上應急行動指揮救援的通信保障;
(十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上防污染應急有關工作;
(十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險情區域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十三)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為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提供有關氣象信息;
(十四)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水上救生員的培訓並參與組織水上搜尋救助活動;
(十五)外事部門負責協助做好有關涉外事宜的聯絡、協調和溝通。
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需要其他救助機構或者有關單位參與配合的,由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下達急救指令,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完成應急工作。
市、縣誌願者組織機構可以動員具有相關知識和技能的成年志願者組成水上搜尋救助隊伍,需要時可在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指揮下參加水上搜尋救助。
第九條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與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協調建立省內救助聯動機制。在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活動中需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配合的,各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服從指揮,配合相關機構,共同完成應急任務。
第十條需要省外搜尋救助力量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統一協調。外省籍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在本省水域發生險情的,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在開展搜尋救助的同時應當根據需要通報其所屬地水上搜尋救助機構或者人民政府。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獲悉本省籍船舶、浮動設施及其人員在省外水域發生險情的,應當跟蹤搜尋救助情況。
需要國家搜尋救助力量和國外搜尋救助力量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向國家水上搜尋救助中心報告。

預防救助

第十一條縣以上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制定並且及時修訂水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備案。
水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水上搜尋救助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任務;
(二)水上突發事件的預警和預防機制;
(三)水上突發事件的險情分級與上報;
(四)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和處置;
(五)水上搜尋救助後期處置;
(六)水上搜尋救助的應急保障。
船舶、浮動設施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水上突發事件的預報、預警、預防制度,做好預報、預警、預防工作。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水上突發事件的信息,並將信息及時通報當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
第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專業預報、預警信息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專業預報、預警信息。
發布水上風險預警信息,應當充分運用簡訊平台、新聞媒體、網際網路、電子標牌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設定並且公布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保持二十四小時值班。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可以與公安、消防報警電話建立聯動機制,隨時接收各種水上遇險報警。
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應急值班及通信聯絡制度,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第十五條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在水上發生險情時,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應當迅速將遇險的時間、地點、狀況以及原因、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遇險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獲悉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員在水上發生險情時,應當立即向遇險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不得謊報或者故意誇大水上險情。
第十六條水上險情發生變化後,遇險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遇險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經自救、他救解除險情的,應當及時向遇險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誤報水上險情後,應當立即重新報告。
第十七條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接到水上險情報告,應當了解下列情況:
(一)遇險人員的情況;
(二)水上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已經採取的措施、救助請求以及聯繫方式;
(三)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四)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的名稱、種類、國籍以及載貨情況;
(五)險情發生水域的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浪高、水溫等氣象、水文信息;
(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況;
(七)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接到險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啟動應急預案。
險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獲悉水上險情後,應當立即開展搜尋救助行動,同時向所在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
第十九條實施水上搜尋救助應當採取科學的救助措施,保障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人員的自身安全,避免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二十條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員在水上遇險應當採取措施進行自救。
險情發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動設施上的人員獲悉水上險情信息時,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救助遇險人員,並且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遇險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接到水上搜尋救助指令的單位、人員、船舶、浮動設施和航空器應當立即執行指令;有特殊情況不能立即執行指令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二十二條水上搜尋救助的現場指揮由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人員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負責。現場指揮人員應當及時向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現場情況,提出應對建議,組織執行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指令。
水上搜尋救助現場的單位、人員、船舶、浮動設施和航空器應當服從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或者現場指揮人員的調度和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現場指揮人員對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組織和協調。
第二十三條遇險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配合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第二十四條受氣象、水文、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無法進行的,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決定暫時停止水上搜尋救助行動;暫時停止原因消除的,應當立即恢復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決定終止水上搜尋救助行動:
(一)遇險人員已經成功獲救或者緊急情況已經消除;
(二)水上突發事件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或者已經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或者復發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已經搜尋;
(四)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等自然條件下已經不可能生存。
決定終止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向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單位、人員通報。
第二十六條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單位和人員,需要退出的,應當經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同意。
第二十七條水上搜尋救助信息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向社會發布。發布水上搜尋救助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水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二十八條搜尋救助行動結束後,負責指揮的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及時對搜尋救助行動進行評估,並且將評估結果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

救助保障

第二十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整合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資源,確定具有水上搜尋救助能力的單位及其裝備作為水上搜救力量;
(三)配備水上搜尋救助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開展漂流、濕地游等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設定相應的水上安全設施並配備專業搜救隊伍和必要的安全設備,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條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對不同險情的水上搜尋救助訓練和演習。
水上搜尋救助綜合演習方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報上一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備案。
第三十二條承擔水上搜尋救助和水上遇險報警值守的單位應當對水上搜尋救助設施、遇險報警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承擔水上搜尋救助和險情值守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有關人員水上搜尋救助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水上搜尋救助的善後工作。
第三十五條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人員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無力支付或者沒有用人單位的,由事發地市(地)、縣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費用。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縣以上人民政府為開展水上搜尋救助行動,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壞、損耗、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承擔水上搜尋救助和被確定為搜尋救助力量的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應急值班以及通信聯絡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發布水上突發事件專業預警信息或者水上風險預警信息,導致損害發生的;
(三)接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指令後,無特殊情況未立即執行的;
(四)不服從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現場指揮人員調度和指揮的;
(五)擅自退出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謊報險情或者誇大水上險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一)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後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不積極施救的;
(二)遇險現場和附近的船舶、船員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漂流、濕地游等活動的經營單位未設定相應的水上安全設施並配備專業搜救隊伍和必要的安全設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則

第四十二條遇險財產的救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制定《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水上搜尋救助是指在水上突發事件發生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搜救力量,開展救助人命和控制、減輕水域污染危害的活動。水上搜尋救助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和環境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我省境內江河湖泊眾多,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條、通航河流10條、大中型水庫湖泊81個。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我省轄區內多為季節性河流,在開江和封江期,險情易發、多發。近年來,省政府十分重視水上突發事件的預防與處置工作,2007年12月,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水上搜救中心(2010年5月更名為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水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黑龍江海事局承擔。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成立以來,共處理險情607件,涉及人員582人,成功救助571人,成功率達98%,挽回的經濟損失約為5000萬元。但是,隨著我省漂流、濕地游等行業的興起,涉水活動大幅增加,船舶種類以及水上娛樂設施不斷增多,水上事故和險情的發生機率也隨之增大,導致當前在處置水上突發事件,實施救助水上遇險人員的實際工作中一些問題凸顯出來:一是從全省看,水上搜救指揮體系還不夠健全;二是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任務和工作程式還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水上搜救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四是搜救工作的經費保障還有待於加強。因此,制定《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是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審查、徵求意見和協調等情況黑龍江海事局十分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2010年初即著手條例的起草工作,與哈爾濱工程大學共同設立了水上搜尋救助立法研究課題,成立了由海洋、海事、海商、法律等各方面專家組成的立法工作組,通過開展針對性調研,借鑑先進省份的思路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在多次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認真進行審查,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黑龍江海事局,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前介入,開展了相關工作:一是廣泛徵求意見。書面徵求了48個省直部門以及13個市(地)、2個省直管縣(市)和45個縣(市)政府(行署)的意見;專門聽取了救助單位和救助對象等行政管理相對人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了國家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意見。二是深入調查研究。先後赴哈爾濱、牡丹江、佳木斯和黑河等地進行調研。三是多次召開協調會,對省直有關部門分歧意見進行協調。四是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五是借鑑了廣西、江蘇等省(區)的經驗和做法。六是逐條進行審核,並針對需要有關部門和市、縣落實的條款,專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經多次修改,形成現在的《條例(草案)》,並於2013年7月1日經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43條,主要規範了以下5個方面內容: (一)要求建立搜救指揮體系。建立搜救指揮體系對及時、有效地處置水上突發事件十分重要。《條例(草案)》在3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第五條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尋救助體系。二是按照我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的規定,明確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的任務和組成單位。第六條規定,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全省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市(地)、縣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管轄水域的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縣以上水上搜救指揮中心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三是明確了承擔搜救指揮日常工作的部門。第六條規定,縣以上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承擔;未設海事管理機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二)明確了搜救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具體工作任務和搜救工作程式。按照我省《水上搜救應急預案》確定的各成員單位的工作任務和程式,並參照其他省份做法,《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工作任務。第八條規定了海事、交通運輸、公安、財政等14個成員單位的具體救助任務,強化了成員單位的責任。二是規範了搜救工作程式。第一,明確了搜救行動的啟動條件。第十八條規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接到險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救助。第二,強調了搜救指令執行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到水上搜尋救助指令的單位、人員、船舶、浮動設施和航空器應當立即執行指令,並且及時向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報告聯繫方式和動態。第三,加強了搜救現場的指揮與協調。第二十二條對現場指揮人員的確定以及現場的組織與協調作出了具體規定。第四,明確了搜救的暫時停止、終止條件。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對暫時停止以及終止搜救行動的條件和程式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五,規範了搜救行動退出程式。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的單位和人員,需要退出的,應當經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同意。
(三)強調加強水上搜救能力建設。一是確定搜救力量。為有效應對水上險情,及時調動可用力量參與搜救活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水上搜尋救助應急資源,確定具有水上搜尋救助能力的單位及其裝備作為水上搜救力量。二是加強演練和培訓。第三十一條規定,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對不同險情的水上搜尋救助訓練和演習。第三十三條規定,承擔水上搜尋救助和險情值守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有關人員水上搜尋救助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三是要求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水上搜尋救助的設施、設備。(四)明確了政府對搜救經費的保障。為做好水上搜救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要求,《條例(草案)》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對被徵用的財產或者徵用後財產損毀的,依法給予補償。(五)規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和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第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了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承擔水上搜救和被確定為搜救力量的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還對船員、船舶等違反本條例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6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相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10月17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民政和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一款中“應當”前增加 “船舶、浮動設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的表述。同時將該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表述。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一些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或修改。主要是: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公民”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中的“應急救助現場急重傷病員的”表述刪除;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中的“組織其參與”修改為“參與組織”;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三款中的“需要時,”修改為“需要時可”;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中“信息”的表述刪除;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中 “儘量”的表述刪除。四、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14年5月1日。此外,在審議過程中,對組成人員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見,經過慎重研究,未作改動,現說明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中的“民用航空器”修改為“航空器”。經研究認為,軍用航空器遇險的水上搜尋救助涉及軍事秘密,國家另有規定,因此未作修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政府財政部門提供資金支持保障的內容刪除。經研究認為,一是以上內容是省政府協調後作出的決定;二是海事機構是中直機構,代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上搜救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責任、有義務給予必要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因此未作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立法意義

一是首次將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納入水上搜救對象,這是其他省區搜救條例沒有的;
二是接到險情報告後及時開展水上救助,體現了水上救助就近就快的原則;
三是為促進黑龍江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保障黑龍江省委八大經濟區十大工程發展戰略的實施,將漂流、濕地游等水上活動應急保障納入條例規範的範疇,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

解讀

《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已於10月18日正式頒布實施,今日,黑龍江省海事局、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解讀,並回答記者提問,以下為記者提問摘錄。
記者:出台《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的背景和意義?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副主任、黑龍江海事局局長王俊波:
水上搜尋救助是指在水上突發事件發生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搜救力量,開展救助人命和控制、減輕水域污染危害的活動。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是國家應急救援工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職能。
我省境內江河湖泊眾多,流域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881條、通航河流10條、大中型水庫湖泊81個。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我省轄區內多為季節性河流,在開江和封江期,險情易發、多發。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水上突發事件的預防與處置工作,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頒布實施之後,同年12月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水上搜救中心(2010年5月更名為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水上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中心有交通、民航、公安、外事、氣象等十五個中省直成員單位,各個部門從各自角度履行了水上搜尋救助工作職責,中心的日常工作由黑龍江海事局承擔。中心成立以來,共處理險情630件,涉及人員825人,成功救助807人,成功率達98%。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八大經濟區十大工程發展戰略的進一步實施,漂流、濕地游等行業的興起,涉水活動大幅增加,船舶種類以及水上娛樂設施不斷增多,水上事故和險情的發生機率也隨之增大,導致當前在處置水上突發事件,實施救助水上遇險人員的實際工作中一些問題凸顯出來:一是從全省看,水上搜救指揮體系還不夠健全;二是承擔水上搜救工作部門的任務和工作程式還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水上搜救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四是搜救工作的經費保障還有待於加強。
因此,制定《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要求涉水的縣以上各級政府要建立搜救指揮體系,明確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工作任務,便於各級政府及時調動可用力量參與搜救活動,對及時有效地處置水上突發事件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記者:《條例》中有哪些創設性條款?這些創設性條款對公眾生活有什麼影響?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副主任、黑龍江海事局局長王俊波:
《條例》作為全國內河第一個、全國海水上搜救第三個地方性法規,與其他省份搜救的地方法規相比有很多顯著的特點。一是首次將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納入水上搜救對象,這是其他省區搜救條例沒有的;二是接到險情報告後及時開展水上救助,體現了水上救助就近就快的原則;三是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保障省委八大經濟區十大工程發展戰略的實施,將漂流、濕地游等水上活動應急保障納入條例規範的範疇,這是立法的一大突破。
《條例》的制定和實施,體現了我國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將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納入條例搜救對象,使自然人在水上遇險時可以得到政府組織的有效救助,為自然人、社會人參加涉水活動打造了安全防火牆,降低了水上活動和作業人員的安全風險,同時細化了對漂流、濕地游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措施,保障了旅遊者的人身安全。
記者:《條例》實施後政府如何確保責任的履行?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林維新:
《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各級政府在水上搜尋救助方面的主體責任,《條例》實施之後,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主要是做好“一案三制一保障”工作,即:搜救預案、體制、機制、法制和經費保障等工作。一是按照《條例》和《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要求,不斷完善各級水上搜救應急反應預案體系。加快推進各地市級及縣級水上搜救指揮機構水上搜救應急預案和船舶污染水域應急處置預案的編制實施工作。二是要求積極推進地市級及縣級水上搜救指揮機構建設,健全應急預案搜救組織機構,明確各成員單位在水上應急反應行動中的職責,建立並完善由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參加的水上應急反應體制,不斷提高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能力。三是積極推進水上搜救區域間的交流與合作。我省水域情況複雜,既有中俄界河、省際間河流,又有內河、湖泊、水庫等,對俄要與遠東及阿穆爾州、猶太自治州、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濱海邊區緊急情況部門建立並完善長期界河聯合搜救機制,省際間要履行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的政府義務,完善與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的水上應急合作,建立定期溝通機制、信息交流機制、相互協作機制等具體事項,省內與省環保廳、農委、氣象局等成員單位共同利用水上安全管理和搜救資源,提高全省水域水上人命救助能力和效果。四是按照《條例》的要求,制定省水上搜救中心內部的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會議制度、通信信息聯絡及通報制度等。五是《條例》規定了水上搜救經費納入地方財政本級預算,縣以上人民政府對水上搜救活動的有效開展提供了經費保障。
《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責任,通過制定並完善“一案三制一保障”工作,確保政府責任的履行。
記者:當前我省需要規範的關係很多,為什麼在立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法工委會考慮關注搜救立法這個項目?為什麼這么短的時間內,《條例》就通過頒布了?
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時鵬遠:
比較而言,《黑龍江水上搜尋救助條例》屬於民生法,立法是為了規範水上搜救救助活動,保護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環境,符合我國政府倡導的尊重生命、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符合我省東北亞經濟貿易開發區、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保護區、北國風光特色旅遊開發區等“八大經濟區”建設的主要目標。本條例調研、立法過程也比較完整、成熟,當然其它的立法也是成熟的,但是相對比較本條例從立法層面更加關注生命安全,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救助生命是本條例的立法出發點和歸宿,彰顯了政府職能轉變和人文關懷,符合省委省政府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目標,因此關注搜救立法這個項目。
《條例》從2010年初即著手起草工作,本著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和專業立法的原則,黑龍江海事局與哈爾濱工程大學共同設立了水上搜尋救助立法研究課題,成立了由海洋、海事、海商、法律等各方面專家組成的立法工作組,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前介入主動調研,借鑑先進省份的思路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認真進行審查,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黑龍江海事局,邀請省人大,集中上級部門、民智、專家意見和基層所需,廣泛徵求意見。多次召開協調會和專家論證會,對省直有關部門分歧意見進行協調,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條例(草案)》,於2013年10月18日經省人大第6次會議通過。
本條例立法時間雖然不長,但是立法過程中凝聚了專家的心血,凝聚了民眾的智慧,綜合了各省的立法經驗,經過了大量充分的調研,立法過程充實、全面,是一部專業立法的典範,條例比較成熟同時又關係民生,所以在短時間內得以順利通過。
記者:我省目前有哪些水上搜救的人力物力保證?在水上搜救方面,我省有什麼專業力量?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副主任、黑龍江海事局局長王俊波:
我國的搜救力量分為專業搜救力量和非專業搜救力量,比如交通運輸部救助局是正規的專業搜救力量,海事巡航船舶和執法人員也可視為專業搜救力量,非專業搜救力量比如商船、漁船和公務船等社會船舶,由於水上險情發生的不可預測性,所以先期發現並抵達現場救援的往往是社會船舶,我國搜救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社會參與的搜救格局,按照就近就快的原則,及時有效的調動搜救力量進行救助,採取專業和非專業相結合的路子,這與國外其他國家是相類似的,符合國際慣例。
有句俗話叫行船走馬三分險,其實水上作業和活動是有很大危險性的,每個從事水上作業的人員既是救助力量也是發生險情時的救助對象。目前我省沒有明確確定水上搜救力量,全省可確定專業力量只有黑龍江省航運救撈站1家,在各市(地),縣均沒有專業力量。水上救助時可調用的救助力量包括公務力量和社會力量,其中公務力量是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主要以海事、交通、漁政以及部隊、武警的的水上執法力量為主,社會力量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主要以過往的商船、漁船為主。
我省目前我省已在5個市、1個縣設立水上搜救指揮中心,按照水域的實際情況和科學合理的布局原則,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搜救格局和力量,還應在 7個市、37個涉水縣需要設立水上搜救機構,這些搜救機構將布局均設在通航、水上險情易發、多發的市、縣。作為承擔中心的日常工作的海事部門,幾年來加快了基地建設和裝備配備,加快推進哈爾濱、佳木斯、黑河、黑瞎子島、興凱湖等海事監管和應急基地建設進度,完善了重點航段、重點港口、重點水域VHF通信和CCTV監控建設,不斷提高應急反應的效用和效率。配備能適應轄區河流流速高、水深較小、漂浮物多等特點的圍油欄、收油機等溢油應急物資,逐步建立覆蓋全轄區的應急資源支撐體系,促進了全省水上應急反應能力的提高,初步實現在各種困難情況下“出得去、看得見、沖得上、救得下”的目標。
但是基地和設備只是救助手段,真正實現全面覆蓋的救助還要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特別是社會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來不斷提高應急反應的能力和水平。
記者:我國的水上搜救情況?國際海事組織、與搜救相關的國際海事公約的情況以及中俄間水上搜救國際合作的情況?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副主任、黑龍江海事局局長王俊波:
我國是國際航運大國,擁有遼闊的海域和豐富的內河通航資源。1985年,我國加入《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鄭重承諾保證在我國沿海及內河通航水域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原交通部(現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將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蓋、全天候運行、快速反應的水上安全保障體系,對發生在我國搜救責任區內的海上險情實施快速有效救助”的總體目標。海上搜救工作既是體現我國政府作為負責任大國、負責任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又是交通行業“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具體體現。
(1)中國海上搜救的基本情況
我國海上搜救工作,由國務院相關部委、軍隊有關部門組成的“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協調。其辦事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負責海(水)上突發事件預警預防,人命救助、環境救助和財產救助,重要通航水域清障以及海盜事件信息的接收與處理。
1973年,為使在我國沿海遇險的人員、船舶得到及時救助,國務院、中央軍委成立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其辦事機構設在交通部,海上安全指揮部主要負責統一部署和指揮海上船舶防颱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以及海難救助工作。
1989年,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發文,在交通部建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2005年,國務院批准建立了由原交通部牽頭的國家海上搜救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全國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應急反應工作。
通過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多年建設與投入,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整的搜救體系,為履行國際公約賦予我們的義務做出了極大的貢獻。
(2)國際海事組織和主要的國際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國際海事組織更是一個促進各國政府和各國航運業界在改進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與及海事技術合作的國際組織。總部設在倫敦。該組組織最早成立於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1982年5月改為現名,現有170個正式成員和3個聯繫會員。
作為國際海事組織A類理事國,1980年1月7日,我國加入《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5年我國加入《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鄭重承諾保證在我國沿海及內河通航水域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1993年我國加入《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目前,我國與美國、韓國及朝鮮等國家分別簽訂了海上搜救協定,加強國家間海上搜救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我國管轄海區以外的搜救聯合行動。
海上救助的義務主要體現在海上人命的救助上,船舶對來自海上的遇險信號做出回響既是一個古老的海上傳統,也是法律作規定的一項義務。這些多體現在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的法律法規當中。有關海上救助義務的規定,不僅針對海上船舶,而且也針對沿海國家及岸上有關機構。
主要涉及搜救的國際公約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器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89年國際救助打撈公約》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涉及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至今為止層次最高、內容最全面、規定最明確的一部專門調整世界海洋關係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國廣泛譽為“海洋憲法”。該公約規定每個國家應責成其懸掛該國旗幟航行的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其船舶、船員或乘客的情況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險的人……。而《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為搜救目的而制定的國際公約,全面規範了與搜救有關的諸多事項,要求締約國最大限度的使搜救程式標準化,建立搜救組織,以有利於各國搜救組織之間的直接聯繫,保證搜救中的海面單位和空中單位之間的有效合作。
中俄兩國有3000多公里的界河水域,在界河航段上,存在著大量的航運、漁業、水上活動。險情的發生和處置,必須建立協作渠道,這是地理狀況和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決定的。國際間的行動十分敏感,不建立共識,就無法開展行動,這是國際間外事工作的特點決定的。通過多年的努力,黑龍江海事局於2013年與俄羅斯緊急情況部遠東中心局簽訂了合作協定,俄羅斯緊急情況部遠東中心局的規格很高,形象地比喻就像整個東北的專業救助部門,是軍事編制。俄羅斯的所有自然災害、事故救援等都是緊急情況部負責。我們的專業設備目前只有船舶、車輛,緊急情況部自己配備飛機,在2009、2011年我們與俄羅斯緊急情況部(阿穆爾州緊急情況總局)共同組織的界江聯合演習中,俄方出動了直升機,救助遇險船員,出動了別——200飛機,進行空中滅火,對觀摩演習的中方觸動很大,與這個層面的專業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對於水上搜救事業的發展,其作用是不言自明的。我們進行的這些努力,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界江一旦出現險情,通過雙方溝通,可以及時有效地開展聯合搜救。
記者:水上遇險後,以及其他民眾發現有遇險船舶和人員後,如何報警?
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副主任、黑龍江海事局局長王俊波:
水上遇險報警電話是12395,意思是“123救我”或“要岸上救我”,非常希望各相關單位及個人都能牢記這個號碼。雖然專設水上遇險報警號碼,但是在各市(地)設定12395還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可以把110報警和12395報警聯合起來,打110報警會馬上轉到水上搜救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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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哈爾濱市海事局獲悉,《黑龍江省水上搜尋救助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內河流域首個水上搜尋救援條例。依據《條例》,水上搜尋救助應當優先救助人命,遇險人員有獲得無償救助的權利。
據了解,我省及哈市水上搜尋救助工作長期遵循“約定俗成”的工作方式,相關部門職責分工不夠明確。新實施的《條例》規定,水上搜尋救助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黑龍江省水上搜救指揮中心將保持24小時值班。
24日,哈爾濱海事局、哈市水上公安分局聯合舉辦水上搜救演習,在防洪紀念塔附近江面完成人員落水搜尋施救等訓練科目。哈爾濱海事局提示市民,發現或獲悉江上險情後,應立即撥打全省水上遇險求救專用電話12395,使救援人員能夠在第一時間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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