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在1993.09.0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06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在1993.09.0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在1993.09.0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吉林省出版管理條例》,完善行政入罰制度,根據《吉林省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
第九條創辦非正式報刊,由其主管單位向當地市、地、州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吉林省內部報刊準印證》後,方可在批准範圍內出版,使用。第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
為了規範出版管理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出版...
第十七條 行政處弱實施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並依照《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暫扣、吊銷相關責任人行政執法證件...
《吉林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裁量行為制定的辦法。頒行修正 (2013年2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3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的具體組織實施,按照《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執行。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在...
(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追查責任,按規定予以處罰;(四)負責文化市場的其他監督事項。第八條各級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可收取適當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取的管理費,必須用於文化市場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對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執行。具體辦法,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規(類別)
第十條 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適用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吉林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予以公開,並嚴格執行。第十一條...
吉林省違反地震法規案件查處辦法為規範違反地震法規案件查處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吉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
第一條 為規範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從其規定。受委託組織、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 根據《期刊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實施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違反《期刊管理暫行規定》,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收入;...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並按規定進行年度培訓和審驗。 行政執法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行政執法...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2007.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