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辦法

吉林省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辦法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1990年7月23日頒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0-07-23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生效日期】1990-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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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及時調查處理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根據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式暫行規定》和《吉林省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所有企業及有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企業職工(含契約工、臨時工、季節工、輪換工等工人),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均按本辦法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後,按如下規定分別逐級向上報告。
一、企業所屬基層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立即向企業報告。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報告。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傷事故,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及檢察機關報告,縣(市、區)上述各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分別報告市、地、州有關部門。
四、凡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工會組織、監察部門、檢察機關(急性中毒事故,同時報衛生部門),上述各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分別逐級報告省有關部門。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市、地、州勞動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報告;省勞動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勞動部報告。
報告時間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
第五條凡跨地區承包或流動性作業的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的,應在企業註冊所在地按第四條規定上報。
第六條事故報告的內容:
一、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及報告人單位、姓名、報告時間;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發生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的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第七條事故發生後,企業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緊急措施,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險救護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要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的重要痕跡和物證。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八條有關部門接到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派員到現場,並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組。
二、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由其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中、省直企業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組。
三、一次三人以上重傷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勞動、計經委(經委)、監察等部門並請工會組織、檢察機關參加組成調查組(急性中毒事故,衛生部門應參加調查)。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或其授權部門組織發生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對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事故,省有關部門可派員參加調查組。省政府認為必要時,可由其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調查組。
五、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組成調查組。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的任務:
一、調查事故的經過、原因、性質和經濟損失。
二、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和有關法規提出處理建議。
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確認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審理。
五、協助事故單位總結教訓,制定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和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調查組的職權:
一、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
二、決定事故現場的清理與保留。
三、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和經濟損失評估(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程式以及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責任分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事故情況查清後,各有關方面如對事故的分析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勞動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分別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後,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書,提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經審批後方為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自行處理。
二、一次一至二人的重傷事故。中、省直企業,由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而後由當地勞動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負責審批。
三、一次三人以上的重傷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縣(市、區)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發生的事故,由縣(市、區)勞動部門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市、地、州屬企業及其以下所屬企業發生的事故,由市、地、州勞動部門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地、州政府(行署)審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市、地、州勞動部門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地、州政府(行署)審批。
五、一次死亡五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地、州政府(行署)提出處理意見,省勞動部門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
六、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和省政府組織調查的事故,由省政府直接處理。
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處理應在一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個月。事故結案後,結案材料應分別逐級報送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備案。
第十八條對事故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罰,在按規定的程式審批結案後,分別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勞動、監察等部門按各自的處理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事故處理結案後,應向企業全體職工宣布事故處理決定。對個人的處分決定,裝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須有專人負責掌握事故情況,並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資料。
第二十一條凡生產過程中發生輕傷以上事故,企業都應認真填寫《工人職員傷亡事故登記表》,作為原始資料保存。
企業應在每月底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並附文字說明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表》,報企業主管部門(由企業主管部門匯總後連同文字說明逐級上報),同時分別報當地勞動部門、計經委(經委)和工會組織。
由市、地、州勞動部門填寫的《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經濟損失月報表》,應於下月十日前,連同文字說明一併上報省勞動部門,並抄送市、地、州統計部門和工會組織。省勞動部門於當月十五日前報國家勞動部,同時抄送省統計部門和工會組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新發布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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